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 法學
By Isabella
at 2009-08-09T01:26
at 2009-08-09T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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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obertAlexy:某J那篇文全部都只有結論 毫無論證08/08 11:59
→ RobertAlexy:我覺得你不用太過認真 去看黃榮堅老師文章比較實在08/08 11:59
我常常想
其實能跟作者當面問難的作品才有仔細讀的價值
文字並不是很好的溝通工具
這也是學習法學最困難的部份之一(另一個部份則是人性)
如果你覺得和我對話不如回頭讀書來得有意義
那也無妨
我只是希望你知道我不認同你上述的說法
推 RobertAlexy:更何況『面子』這個概念比侮辱或名譽更不具體08/08 12:02
是什麼才對,跟這樣好不好是兩回事
就像你是不是學生,跟你當學生好不好,那是兩回事
你現在要跟我說
你明明是學生,但當學生很辛苦,所以要我們把你當法官看?
「面子」這個標準夠不夠明確,跟它是不是公然侮辱罪的保障法益
這是兩碼事
你不能說你沒能力操作這個標準
我們就該指鹿為馬
→ RobertAlexy:我不知道保護面子法益是要怎麼操作跟明確化08/08 12:02
你名譽怎麼操作,就怎操作面子
在法律論述之中想要把什麼都明確化
那我想
你扭曲的東西,比起你搞清楚的,要多得太多了
唸法律的人,沒有處理模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的能力
那是很要不得的事
嚴謹的概念與論述邏輯,只是法律很小的一個部份
法律不在於個人,而在於人與人之間
運用較為抽象的概念,去強化概念的共識力
運用較為具體的概念,獨斷的行使論述權力
法律中比比皆是
根本無須大驚小怪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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