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詐欺,小的話不會有什麼影響,
大的話卻也可以讓人家破人亡,
所造成的權利損害,可能比殺人放火還嚴重上幾十倍,
然而法律卻比較計較行為的類型而非損害,
以致就算有了一罪一罰,
在算應執行刑時,輕罪還是比需判得比重罪來得輕。
為什麼不能改成累進制,小案重犯常犯累犯,可累進為重犯,
才符合實際的侵害程度呢?
--
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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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話卻也可以讓人家破人亡,
所造成的權利損害,可能比殺人放火還嚴重上幾十倍,
然而法律卻比較計較行為的類型而非損害,
以致就算有了一罪一罰,
在算應執行刑時,輕罪還是比需判得比重罪來得輕。
為什麼不能改成累進制,小案重犯常犯累犯,可累進為重犯,
才符合實際的侵害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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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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