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可以累進嗎?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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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0-05-24T11:0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nflames (Utopian Realist)》之銘言:
: : 為什麼我會來這個版 不是我想進入司法界
: : 而是有太多荒謬的判決 跟不當的法律規定讓人無法接受
: 請舉證。
板規禁無意義一行文
且以問事為限,
但其所謂的問句,亦需有意義,

為什麼要開放一行問句文呢?
乃是為了開新主題用的,
畢竟你要問一個新的問題,
去依附在無關的主題中用推文發問是不合理的,
所以才必需開新主題來進行發問,

請舉證 算什麼有意義的問句呢?
如果要這樣,大家隨便找文章,一段發一篇請舉證,法理板不就很熱鬧了!

而且,又不是幾十篇以上的文章,就在你樓上而已,
這樣也要發文,
對啦!板規的確沒有明白規定這樣不行,
這點我可以跟你道歉,

但是你這個作法本來就不對啊,
先進國家律師會被人討厭就是這樣,
到處鑽法律文字漏洞來扭曲成自己需要的意思以謀利益。
到最後法律無法維持社會公平,
反而成為財團或意識形態團體的打手就是這樣來的。

要舉證是嗎?
廢死團體、美國槍枝管理相關法律、歐美專利權制度、Food.inc
微波爐標示不能把貓放進去,高球桿標示不能用來打頭…
…。夠嗎?

--
這個世界就像一座美麗的花園;每一種生物都是其中的一種
如果希望這座花園永遠美麗 乾淨 整齊
那麼 沒有一株植物是不需要修剪的
不管這株植物名字叫人 貓 狗 或者 其他任何的名字
如果不願不敢不想修剪 老天爺哪天想到時會自動"幫忙"
或戰爭、或飢荒、或氣候異常……,看老天想怎辦就怎辦。

--
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0-05-28T06:32
嗆別人一行問句沒意義自己又回答 這不是打自己一巴掌很大?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0-06-01T01:58
請問大濕 美國槍枝管理相關法律...是要證明什麼?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0-06-04T21:25
蠻好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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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0-06-08T16:51
跳來跳去的...看不懂在論證啥...唉...也許一個巴掌拍不響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10-06-12T12:18
喔喔喔!!惱羞成怒了!比我想像的還快!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0-06-16T07:44
原來你連一個案號、一句法條甚至一個法律原則都提不出來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0-06-20T03:11
突然想起台語有一句俗語叫做「潘仔假流氓」,殆其謂乎!

刑罰可以累進嗎?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0-05-23T00:12
: 為什麼我會來這個版 不是我想進入司法界 : 而是有太多荒謬的判決 跟不當的法律規定讓人無法接受 請舉證。 -- 許多人的心靈先老,許多人的精神先老。 有些人年輕時就老了,但是,遲到的青春是持久的青春。 - ...

常累犯的悔意值得考量嗎?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0-05-22T22:26
※ 引述《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常累犯的悔意值得考量嗎? : 時間: Fri May 21 13:17:26 2010 : -- : : : 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

刑罰可以累進嗎?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0-05-22T22:02
※ 引述《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刑罰可以累進嗎? : 時間: Fri May 21 09:52:47 2010 : 推 Augusta:因行為責任是現代刑法的基礎,而其實刑57也幾乎算了開後門 05/21 11:59 : → meblessme: 就算這 ...

常累犯的悔意值得考量嗎?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0-05-21T13:17
話說本人常常去吃吃到飽, 每次吃完,逐漸僵硬的動脈跟越來越肥大的肚子, 總讓我悔意滿點, 可是日子一過,肚子一餓,聽到哪有好餐廳, 就又忍不住不遠千里的去吃了, 人心也大多如此,如同毒癮煙癮, 只要一沾上了,悔意再重也敵不過癮頭, 初犯、非故意犯的確應考慮悔意 ,但常業、累犯,其悔意是否還能有其值得考慮的 ...

刑罰可以累進嗎?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0-05-21T09:52
譬如詐欺,小的話不會有什麼影響, 大的話卻也可以讓人家破人亡, 所造成的權利損害,可能比殺人放火還嚴重上幾十倍, 然而法律卻比較計較行為的類型而非損害, 以致就算有了一罪一罰, 在算應執行刑時,輕罪還是比需判得比重罪來得輕。 為什麼不能改成累進制,小案重犯常犯累犯,可累進為重犯, 才符合實際的侵害程度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