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 - 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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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第十四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若公司要求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是否可以以此法條來聲張公司違反勞工法令

而終止與公司所簽下的勞動契約?

EX:最短服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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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12-12-10
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具體情況如何?責任制工作則須看工作類
Rachel avatarRachel2012-12-13
別是否在勞基法84-1適用責任制之行業,且也不清楚你的狀
Rachel avatarRachel2012-12-16
況為何,通常情況勞工應該可以依勞基法14條六款主張終止
勞動契約,仍須注意除斥期間和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