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研究真實社會中的法律3 - 法學
By Linda
at 2004-12-17T01:05
at 2004-12-17T01:05
Table of Contents
文化研究網(http://www.culstudies.com)”
所屬欄目 > 第十六期
作者:朱蘇力 發佈時間:2004-10-4 2:45:50
題目:為什麼送法下鄉?
三、權力的運作與空間
倡導司法下鄉、送法下鄉與國家權力在中國農村社會的鬆弱相關。儘管中國已經
成為一個現代民族國家,在一般人看來,似乎國家已經擁有絕對的權力,特別是經歷
過相當時期計劃經濟體制的當代中國。但是,理論的辨析可能與事實不相容。對於任
何一種權力的考察,在福柯看來,應當是在微觀層面,應當在權力運作的末梢,在一
種權力與另一種權力交界的地方;只有在這裏,我們才能真正瞭解權力是如何實現的
。[18]我們在考察當代中國國家權力時,不應當停留在文字的規定,或從“共產主義
國家”的概念中推演,也不應僅僅看行使權力的人是否有“國家幹部”的身份或是否
以這種或那種方式與國家相聯繫;而應當看,普通人是如何同這些代表國家的人打交
道的,以及代表國家的人又是以何種方式同國家權力意圖治理的物件打交道的。因此
,對中國農村基層司法的考察是一個可能的觀察進路。
我們若分析一下此案,就可以看到國家權力在收貸案發生地的弱化。案件發生在
陝北農村,一個靠近沙漠地帶的地方。從理論上講,地域特點和地理空間就有可能影
響權力的運作方式。[19]“天高皇帝遠”這句老話,實際上就是說的這個道理。而強
、趙、賀三人的調查材料也證明了這一點:當地政府的辦公時間很不正規——“上午
10點半以後可能就找不到人了”;鄉民當中普遍流傳著國家可能在1997年一筆勾銷所
有發放的貸款;本案貸款人10年未歸還貸款;當地鎮營業所多次索要毫無結果;以及
當地此類欠貸不還的“案件”頗多;等等。這一切都表明在這裏,至少在這裏,國家
的權力關係並不足夠強大,至少不像我們通常想象的那樣強大。
由於國家權力在這樣的地區的鬆弱,因此這可以說是國家權力的邊緣地帶。所謂
邊緣地帶,並不僅僅指國家權力能力的邊緣;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邊緣地帶也是抵制
國家權力的另一種力量(例如個人的力量或社區的力量)的邊緣,因為權力只有在權
力與權力的碰撞中才能看見。在這樣的邊緣,因此,從理論上,也就意味著不存在著
一貫的、獨霸的權力支配關係,而很可能發生權力支配關係的流變。也就是說,總體
上強大的國家可能在某一點上變得孱弱,而總體上孱弱的某個個體的力量可能在某一
點上變得相對強大。在這裏,必須重視空間位置對權力的實際運作可能產生
的影響。由於農村的廣闊空間,借貸者確實在另一種意義上可能成為強者,而放貸者
(即使放貸者是國家)成為弱者。這種借貸雙方強弱關係的變化,歷來在民間俗話中
就有所表現,即所謂的“要錢沒有,要命就這一條”。一旦事情到了這一步,如果放
貸人的目的是“要錢”而不是“要命”,或者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不允許你“要
命”,那麼強弱關係就發生了某種微妙的變化。近年來,這種狀況似乎愈演愈烈。企
業間的“三角債”是一例;銀行考慮到帳面上的盈利關係而不願企業破產是另外一例
;而近年的民間黑色幽默“楊白勞要脅黃世仁”固然有點過分,但也的確對今天信貸
雙方的支配和被支配關係之流變做出了一種頗有意味的概括。
並不僅僅是自然空間可能改變這種強弱關係,人文空間同樣可能改變這種強弱關係
。所謂人文空間,在這裏指的是鄉土中國的熟人社會。相對於借貸者所在的社區來說,
國家對於借貸者幾乎只是一種概念上的存在,代表國家來收貸或“依法收貸”的法庭庭
長和鎮信用社代表固然擁有不可質疑的政治合法性並有國家暴力的支援,但他/她們或
多或少是一種外來的陌生人,他/她們所代表的權力在當地沒有太深的根基。並且,對
現代民族國家的信仰在中國至多也是這100年來才開始發生的,因此,在鄉土社會的生產
方式和相應的社會組織結構尚未發生根本性變化之前,借貸者很容
易將國家權力視為外來力量。而生活在一個熟人社會之中的借貸者與這個社區的其他人
就很容易並且事實上總是會構成了一種或多或少互利互惠的“親親相隱”的關係。強
文初稿中也顯露了這一點:出生並成長于陝北的強本人就曾懷疑村幹部是否會借外出
找借貸人的機會通知借貸人逃跑?儘管這一懷疑為後來的事實打消了,但這並沒有排除
這種可能性。相反,調查人強之所以在當時當地本能地產生這樣的懷疑,本身反倒是
一個支援性的儘管並不是強有力的例證。我們在湖北的調查也發現,同村人拒絕出庭證
明貨真價實、鐵證如山的本村人違法犯罪行為。這種情況極其普遍,以至於1998年頒佈
的新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幾乎完全無法實行,[20]這可以說是另一個
極其有力的旁證。“胳膊肘向裏拐”仍然是中國社會的一個普遍現象。
正是在這種自然和人文空間中,我們才可能理解借貸人何以可能欠債10年不還,
甚至營業所上門催款也無濟於事。所有這一切表明的都是國家權力在鄉村的實際控制
力是比較弱小的。而從這一角度看,幹部下鄉、法院下鄉、送法上門、炕上開庭等等就
都具有了另一種意味。因此,我們不能輕易接受這樣一個我們通常已經習慣了的理論
預設:只要是國家就必定是強大的;只要是貧苦的、可憐的農民就必定是弱者。在這
樣的一個地理空間和人文空間中,從中央政府散發出來的國家力量來到這似乎帶有很
強隱喻意味的“沙漠邊緣”,勢必已是“強弩之末不能穿魯縞”。
我們還必須看到,儘管現代國家幾乎已完全壟斷了暴力的合法使用,但這種使用
仍然必須合法。國家不能一味地使用暴力。確實,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人有可能濫用
權力,魚肉鄉民,甚至在極少數情況下草菅人命,但是無論是正式的意識形態、[21]傳
統的儒家意識形態[22]還是鄉幹部與鄉民的某種程度的共棲關係[23]都勢必對收貸者
的暴力行使或威脅暴力行使有所約束。因此,我們在此案中看到,收貸人並沒有威脅
將借貸人抓起來,而只是威脅要傳借貸人到鎮上的人民法庭公開審理,該罰就罰,讓借
貸人在鄉間丟臉。這種說法在法律意義上也許根本算不上什麼威脅,
而像是“依法辦事”或“依法收貸”,但是,在當地的社會語境中,對借貸人本人來
說,或者對普通的鄉民來說,這構成了一種實實在在的同時頗有份量的威脅。因此,
這再一次印證了我在其他地方的分析中指出的,什麼構成傷害,什麼構成威脅,什麼
構成制裁,在鄉間與在城市是不一樣的。[24]事實上,庭長是在利用民間的威脅方式,
一種本土的和傳統的資源(對這一點我將在後面作更為細緻的分析)。但是,即使如
此,假如借貸人真的沒有還貸能力,甚至根本就不願借錢還貸,而情願丟臉,那麼,
即使是這種威脅也不起作用(俗話說,軟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還怕不
要臉的)。這也再次表明,名義上至高無上的國家權力在事實上是有限度的。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對於權力的行使來說,無論是自然空間還是人文空間都是
重要的,權力運作的地點(locality)很重要。在這個案件中,以及在類似的案件中
,正是由於這種空間的位置,使得法院和信用社所代表的國家與這位借貸者之間的具
體的權力關係發生了一種令本文作者在寫作之前也沒有意想到的換位。
(未完)
--
所屬欄目 > 第十六期
作者:朱蘇力 發佈時間:2004-10-4 2:45:50
題目:為什麼送法下鄉?
三、權力的運作與空間
倡導司法下鄉、送法下鄉與國家權力在中國農村社會的鬆弱相關。儘管中國已經
成為一個現代民族國家,在一般人看來,似乎國家已經擁有絕對的權力,特別是經歷
過相當時期計劃經濟體制的當代中國。但是,理論的辨析可能與事實不相容。對於任
何一種權力的考察,在福柯看來,應當是在微觀層面,應當在權力運作的末梢,在一
種權力與另一種權力交界的地方;只有在這裏,我們才能真正瞭解權力是如何實現的
。[18]我們在考察當代中國國家權力時,不應當停留在文字的規定,或從“共產主義
國家”的概念中推演,也不應僅僅看行使權力的人是否有“國家幹部”的身份或是否
以這種或那種方式與國家相聯繫;而應當看,普通人是如何同這些代表國家的人打交
道的,以及代表國家的人又是以何種方式同國家權力意圖治理的物件打交道的。因此
,對中國農村基層司法的考察是一個可能的觀察進路。
我們若分析一下此案,就可以看到國家權力在收貸案發生地的弱化。案件發生在
陝北農村,一個靠近沙漠地帶的地方。從理論上講,地域特點和地理空間就有可能影
響權力的運作方式。[19]“天高皇帝遠”這句老話,實際上就是說的這個道理。而強
、趙、賀三人的調查材料也證明了這一點:當地政府的辦公時間很不正規——“上午
10點半以後可能就找不到人了”;鄉民當中普遍流傳著國家可能在1997年一筆勾銷所
有發放的貸款;本案貸款人10年未歸還貸款;當地鎮營業所多次索要毫無結果;以及
當地此類欠貸不還的“案件”頗多;等等。這一切都表明在這裏,至少在這裏,國家
的權力關係並不足夠強大,至少不像我們通常想象的那樣強大。
由於國家權力在這樣的地區的鬆弱,因此這可以說是國家權力的邊緣地帶。所謂
邊緣地帶,並不僅僅指國家權力能力的邊緣;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邊緣地帶也是抵制
國家權力的另一種力量(例如個人的力量或社區的力量)的邊緣,因為權力只有在權
力與權力的碰撞中才能看見。在這樣的邊緣,因此,從理論上,也就意味著不存在著
一貫的、獨霸的權力支配關係,而很可能發生權力支配關係的流變。也就是說,總體
上強大的國家可能在某一點上變得孱弱,而總體上孱弱的某個個體的力量可能在某一
點上變得相對強大。在這裏,必須重視空間位置對權力的實際運作可能產生
的影響。由於農村的廣闊空間,借貸者確實在另一種意義上可能成為強者,而放貸者
(即使放貸者是國家)成為弱者。這種借貸雙方強弱關係的變化,歷來在民間俗話中
就有所表現,即所謂的“要錢沒有,要命就這一條”。一旦事情到了這一步,如果放
貸人的目的是“要錢”而不是“要命”,或者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不允許你“要
命”,那麼強弱關係就發生了某種微妙的變化。近年來,這種狀況似乎愈演愈烈。企
業間的“三角債”是一例;銀行考慮到帳面上的盈利關係而不願企業破產是另外一例
;而近年的民間黑色幽默“楊白勞要脅黃世仁”固然有點過分,但也的確對今天信貸
雙方的支配和被支配關係之流變做出了一種頗有意味的概括。
並不僅僅是自然空間可能改變這種強弱關係,人文空間同樣可能改變這種強弱關係
。所謂人文空間,在這裏指的是鄉土中國的熟人社會。相對於借貸者所在的社區來說,
國家對於借貸者幾乎只是一種概念上的存在,代表國家來收貸或“依法收貸”的法庭庭
長和鎮信用社代表固然擁有不可質疑的政治合法性並有國家暴力的支援,但他/她們或
多或少是一種外來的陌生人,他/她們所代表的權力在當地沒有太深的根基。並且,對
現代民族國家的信仰在中國至多也是這100年來才開始發生的,因此,在鄉土社會的生產
方式和相應的社會組織結構尚未發生根本性變化之前,借貸者很容
易將國家權力視為外來力量。而生活在一個熟人社會之中的借貸者與這個社區的其他人
就很容易並且事實上總是會構成了一種或多或少互利互惠的“親親相隱”的關係。強
文初稿中也顯露了這一點:出生並成長于陝北的強本人就曾懷疑村幹部是否會借外出
找借貸人的機會通知借貸人逃跑?儘管這一懷疑為後來的事實打消了,但這並沒有排除
這種可能性。相反,調查人強之所以在當時當地本能地產生這樣的懷疑,本身反倒是
一個支援性的儘管並不是強有力的例證。我們在湖北的調查也發現,同村人拒絕出庭證
明貨真價實、鐵證如山的本村人違法犯罪行為。這種情況極其普遍,以至於1998年頒佈
的新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幾乎完全無法實行,[20]這可以說是另一個
極其有力的旁證。“胳膊肘向裏拐”仍然是中國社會的一個普遍現象。
正是在這種自然和人文空間中,我們才可能理解借貸人何以可能欠債10年不還,
甚至營業所上門催款也無濟於事。所有這一切表明的都是國家權力在鄉村的實際控制
力是比較弱小的。而從這一角度看,幹部下鄉、法院下鄉、送法上門、炕上開庭等等就
都具有了另一種意味。因此,我們不能輕易接受這樣一個我們通常已經習慣了的理論
預設:只要是國家就必定是強大的;只要是貧苦的、可憐的農民就必定是弱者。在這
樣的一個地理空間和人文空間中,從中央政府散發出來的國家力量來到這似乎帶有很
強隱喻意味的“沙漠邊緣”,勢必已是“強弩之末不能穿魯縞”。
我們還必須看到,儘管現代國家幾乎已完全壟斷了暴力的合法使用,但這種使用
仍然必須合法。國家不能一味地使用暴力。確實,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人有可能濫用
權力,魚肉鄉民,甚至在極少數情況下草菅人命,但是無論是正式的意識形態、[21]傳
統的儒家意識形態[22]還是鄉幹部與鄉民的某種程度的共棲關係[23]都勢必對收貸者
的暴力行使或威脅暴力行使有所約束。因此,我們在此案中看到,收貸人並沒有威脅
將借貸人抓起來,而只是威脅要傳借貸人到鎮上的人民法庭公開審理,該罰就罰,讓借
貸人在鄉間丟臉。這種說法在法律意義上也許根本算不上什麼威脅,
而像是“依法辦事”或“依法收貸”,但是,在當地的社會語境中,對借貸人本人來
說,或者對普通的鄉民來說,這構成了一種實實在在的同時頗有份量的威脅。因此,
這再一次印證了我在其他地方的分析中指出的,什麼構成傷害,什麼構成威脅,什麼
構成制裁,在鄉間與在城市是不一樣的。[24]事實上,庭長是在利用民間的威脅方式,
一種本土的和傳統的資源(對這一點我將在後面作更為細緻的分析)。但是,即使如
此,假如借貸人真的沒有還貸能力,甚至根本就不願借錢還貸,而情願丟臉,那麼,
即使是這種威脅也不起作用(俗話說,軟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還怕不
要臉的)。這也再次表明,名義上至高無上的國家權力在事實上是有限度的。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對於權力的行使來說,無論是自然空間還是人文空間都是
重要的,權力運作的地點(locality)很重要。在這個案件中,以及在類似的案件中
,正是由於這種空間的位置,使得法院和信用社所代表的國家與這位借貸者之間的具
體的權力關係發生了一種令本文作者在寫作之前也沒有意想到的換位。
(未完)
--
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請教一些概念
By Eden
at 2004-12-14T14:01
at 2004-12-14T14:01
請教一些概念
By Erin
at 2004-12-13T23:47
at 2004-12-13T23:47
請教一些概念
By Blanche
at 2004-12-13T17:39
at 2004-12-13T17:39
請教一些概念
By Catherine
at 2004-12-12T11:26
at 2004-12-12T11:26
請教一些概念
By Robert
at 2004-12-11T11:24
at 2004-12-11T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