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攤,勞基法對它有用麼
老婆在檳榔攤工作21天,日薪600,9月底請假2天,因天候不佳飛機停飛(家住蘭嶼),無法按時回來工作,老闆以此為由解雇,回來領薪時,以未按規定提前通知,扣薪7天並賠償因沒來上班店ㄉ損失,1天1000共7000元,做ㄌ21天每天至少9~10小時,並扣包數量不足損失,領到手上才4800多,真是…請問檳榔攤又沒勞健保,不算公司,遇到這種事是否有法依据討回公道,還是就這ㄇㄉ認ㄌ,請各位大大指點一下,真ㄉ很不甘願…
網友回覆 1
- George
1連續曠職三日或當月不連續曠職6日或全年不曠職12日才可解雇可以開除範為不發資遣費勞基法如下..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勞基法太多了我只告知雇主不發資遣費可開除條例如你不是犯以上6條其中一條者.....雇主都不能開除你喔~~~~不然就是違法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訴~~還可以叫老闆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擁有非自願離者單者可向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15000元/月最多可領半年此外還能免費參加正負單位提供的就業服務站的免費技能課程另外.........勞基法並無『開除』這種字眼,一般坊間企業所謂的『開除條款』,指的是勞基法十二條,是雇主無需預告,您是若因不適任而被『資遣』是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符合非自願離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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