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法學
By Leila
at 2008-08-28T09:48
at 2008-08-28T09:4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ahyang:我還是看不懂最後三句。我明白「構成要件」有所謂的「不確 08/27 06:29
: → ahyang:定構成要件」、「空白構成要件」等等在「適用」規範時可能 08/27 06:31
: → ahyang:會有判斷餘地或者爭議等等相類的狀況,使得對各個案件的判 08/27 06:34
: → ahyang:斷可能彼此會有出入、不一致之處。但我不明白,適用規範時 08/27 06:36
: → ahyang:,構成要件的「合致」與否,除了「合致」、「不合致」以外 08/27 06:36
: → ahyang:還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不那麼死板有待商榷之處? 08/27 06:37
: → ahyang:老話一句:懷孕就是懷孕,沒懷孕就是沒懷孕,沒有什麼「懷 08/27 06:38
: → ahyang:孕一半」這種事。 08/27 06:40
: 這裡對「判斷餘地」的理解似乎跟我的理解有些不同
你這裡是對的。我在使用「判斷餘地」一詞時並不是援用你所說的那個
『判斷餘地』的概念。我所說的只是我能夠理解可以是「構成要件」的
那些概念、表述、事態特徵、屬性等等,隨便你要怎麼說它,可能會是
不明晰或者本身為模糊的。模糊的概念做為一個範疇,的確會有些處在
邊緣的事例,從而並不是無可商榷。
但是下面你所說的顯然對我的看法有誤解:
: 容我說一句^^
: 我覺得構成要件與案件間本來就沒有「合致」與「不合致」哎
: 而只有「合致一半」
: 只是我們再把「合致多少」算做「合致」或「不合致」而已
但是我在說的是那些組成一項項規範的部分的構成要件,比如說「殺人者」
,其中的「殺」、「人」、「者」,我想像不出來一個行為可以既屬「殺」
又不屬「殺」、被殺的可以既是人又不是人、行為主體是殺人者卻又不是殺
人者這種狀況。面對待判事態,這一項項構成要件,要碼合致、要碼不合致
,我完全不明白什麼叫做「這既是殺人又不是殺人是個殺人一半的行為」。
不論是否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否模糊、不確定,從而我們或許需要額外借
助其他判準來判斷某事態是否與某項構成要件合致,但是組成一項規範所需
的一項項構成要件,並沒有與待判事態既合致又不合致的可能。這並不是在
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不能是模糊的概念,也沒有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
不能是複雜的概念,從而需要再繼續說明、「分解」成更基本的組成概念。
或許是我中文不好,用「合致」一詞是用錯了,讓你覺得「事態可以僅僅與
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中的部分幾項吻合」,從而好像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
事。我並不會堅持我的用詞一定是正確、精準,所以讓人第一眼就知道我在
說什麼,但是我想我有試著表達出我的用詞要表達的意思。我的意思並不是
這樣。
: 具體與抽象
: 實質與形式
: 個體與全體
: 部份與整體
: 實存與當為
: 事實與價值
: 微觀與巨視
: 事件與趨勢
: 這之間到處都是藕斷絲連
: 也沒那麼容易切乾淨的
我對這段有兩點評論:
1.這是很糟糕的哲學立場。
2.當我們在使用這些你所列舉出的相對概念時,這是在說這些「概念」是
相對、對比的。這不是在說,比如,世界上有類東西叫具體,有類東西
叫做抽象,而這兩類對比的東西的界線切不乾淨、藕斷絲連,像個光譜
一樣。就算,這些對比的概念是像光譜一樣,藕斷絲連、切不乾淨好了
我不明白這又能說明什麼。你在跟我說,因為從具體這端到抽象那端,
因為我們前進的每一小步其實都沒什麼差異,所以具體與抽象沒有差異?
兄弟,它們之間有差的,你給小朋友一顆具體的糖果,跟告訴他:「我
給你一顆抽象的糖果」,你自己實驗看看這個小朋友會不會覺得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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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hyang:我還是看不懂最後三句。我明白「構成要件」有所謂的「不確 08/27 06:29
: → ahyang:定構成要件」、「空白構成要件」等等在「適用」規範時可能 08/27 06:31
: → ahyang:會有判斷餘地或者爭議等等相類的狀況,使得對各個案件的判 08/27 06:34
: → ahyang:斷可能彼此會有出入、不一致之處。但我不明白,適用規範時 08/27 06:36
: → ahyang:,構成要件的「合致」與否,除了「合致」、「不合致」以外 08/27 06:36
: → ahyang:還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不那麼死板有待商榷之處? 08/27 06:37
: → ahyang:老話一句:懷孕就是懷孕,沒懷孕就是沒懷孕,沒有什麼「懷 08/27 06:38
: → ahyang:孕一半」這種事。 08/27 06:40
: 這裡對「判斷餘地」的理解似乎跟我的理解有些不同
你這裡是對的。我在使用「判斷餘地」一詞時並不是援用你所說的那個
『判斷餘地』的概念。我所說的只是我能夠理解可以是「構成要件」的
那些概念、表述、事態特徵、屬性等等,隨便你要怎麼說它,可能會是
不明晰或者本身為模糊的。模糊的概念做為一個範疇,的確會有些處在
邊緣的事例,從而並不是無可商榷。
但是下面你所說的顯然對我的看法有誤解:
: 容我說一句^^
: 我覺得構成要件與案件間本來就沒有「合致」與「不合致」哎
: 而只有「合致一半」
: 只是我們再把「合致多少」算做「合致」或「不合致」而已
但是我在說的是那些組成一項項規範的部分的構成要件,比如說「殺人者」
,其中的「殺」、「人」、「者」,我想像不出來一個行為可以既屬「殺」
又不屬「殺」、被殺的可以既是人又不是人、行為主體是殺人者卻又不是殺
人者這種狀況。面對待判事態,這一項項構成要件,要碼合致、要碼不合致
,我完全不明白什麼叫做「這既是殺人又不是殺人是個殺人一半的行為」。
不論是否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否模糊、不確定,從而我們或許需要額外借
助其他判準來判斷某事態是否與某項構成要件合致,但是組成一項規範所需
的一項項構成要件,並沒有與待判事態既合致又不合致的可能。這並不是在
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不能是模糊的概念,也沒有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
不能是複雜的概念,從而需要再繼續說明、「分解」成更基本的組成概念。
或許是我中文不好,用「合致」一詞是用錯了,讓你覺得「事態可以僅僅與
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中的部分幾項吻合」,從而好像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
事。我並不會堅持我的用詞一定是正確、精準,所以讓人第一眼就知道我在
說什麼,但是我想我有試著表達出我的用詞要表達的意思。我的意思並不是
這樣。
: 具體與抽象
: 實質與形式
: 個體與全體
: 部份與整體
: 實存與當為
: 事實與價值
: 微觀與巨視
: 事件與趨勢
: 這之間到處都是藕斷絲連
: 也沒那麼容易切乾淨的
我對這段有兩點評論:
1.這是很糟糕的哲學立場。
2.當我們在使用這些你所列舉出的相對概念時,這是在說這些「概念」是
相對、對比的。這不是在說,比如,世界上有類東西叫具體,有類東西
叫做抽象,而這兩類對比的東西的界線切不乾淨、藕斷絲連,像個光譜
一樣。就算,這些對比的概念是像光譜一樣,藕斷絲連、切不乾淨好了
我不明白這又能說明什麼。你在跟我說,因為從具體這端到抽象那端,
因為我們前進的每一小步其實都沒什麼差異,所以具體與抽象沒有差異?
兄弟,它們之間有差的,你給小朋友一顆具體的糖果,跟告訴他:「我
給你一顆抽象的糖果」,你自己實驗看看這個小朋友會不會覺得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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