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法學
By Skylar Davis
at 2008-08-29T20:22
at 2008-08-29T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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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澄清幾個關鍵點。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 但是下面你所說的顯然對我的看法有誤解:
: : 但是我在說的是那些組成一項項規範的部分的構成要件,比如說「殺人者」
: : ,其中的「殺」、「人」、「者」,我想像不出來一個行為可以既屬「殺」
: : 又不屬「殺」、被殺的可以既是人又不是人、行為主體是殺人者卻又不是殺
: : 人者這種狀況。面對待判事態,這一項項構成要件,要碼合致、要碼不合致
: : ,我完全不明白什麼叫做「這既是殺人又不是殺人是個殺人一半的行為」。
: : 不論是否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否模糊、不確定,從而我們或許需要額外借
: : 助其他判準來判斷某事態是否與某項構成要件合致,但是組成一項規範所需
: : 的一項項構成要件,並沒有與待判事態既合致又不合致的可能。這並不是在
: : 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不能是模糊的概念,也沒有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
: : 不能是複雜的概念,從而需要再繼續說明、「分解」成更基本的組成概念。
: : 或許是我中文不好,用「合致」一詞是用錯了,讓你覺得「事態可以僅僅與
: : 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中的部分幾項吻合」,從而好像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
: : 事。我並不會堅持我的用詞一定是正確、精準,所以讓人第一眼就知道我在
: : 說什麼,但是我想我有試著表達出我的用詞要表達的意思。我的意思並不是
: : 這樣。
: 「面對待判事實,某構成要件要嘛合致、要嘛不合致」這點我是反對的
: 不過理由並不是因為「事態可以僅僅與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中的部份幾項吻合」
: -----
: 我們有幾個關鍵的想法並不一樣
: 首先,我一點都不認為「概念是模糊或複雜的」
不好意思,請你看清楚我的語句。我說的是「模糊的」概念或「複雜的」概念。
就好像「紅色的」蘋果、「忠心的」小狗、「堅硬的」陽具,你不能因為一個人
說了上面這些詞語,然後就說這個人認為事情只能是這樣:「蘋果是紅色的」、
「小狗是忠心的」、「陽具是堅硬的」。這裡面在說的只有「紅色的蘋果」、「
忠心的小狗」、「堅硬的陽具」。一般而言,前者指的是「(凡)蘋果(都)是
紅色的」,後者指的是「(具有)紅色的(這一屬性)的蘋果」。當我在說「模
糊的概念」、「複雜的概念」時,請不要曲解我所說的為「概念是模糊的」或「
概念是複雜的」。我覺得這天差地遠。可能我最後發現或者學到「所有的概念都
是模糊的或複雜的」,但是至少現今我不這麼認為。而且我有好的理由如此:我
想我們都有「一」這個概念,而這個概念似乎並不模糊也不複雜。不過,確實大
部分生活裡應用到的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模糊性與複雜性。這個我承認。
我給你一般文獻裡提到「模糊的概念」(vague concept)或「複雜的概念」
(complex concept)的典型例子,或許你會比較明白我在說什麼。模糊的概念,
例如,「高」,我們或許對姚明很「高」通常沒有疑問,但以我一米七三的身高
算不算「高」似乎就有疑問。這不是在說將「高」這個概念使用在「我一米七三
的身高」會有什麼操作上的困難,一點都不難:「ahyang身長有1.73m算長得『高
』」,好了,你看到了把「高」這個概念適用到身長1.73m的ahyang的例子,問題
在於這是不是正確的適用?光有「高」這個概念並不保證同時有對於怎樣算高怎
樣不算「清楚的」的標準,儘管我們對非處邊緣上的事例通常沒有疑問。至於,
複雜的概念,這個隨便舉個概念都可說是複雜的概念。某個概念具有複雜性一般
是在說這個概念是由更單純的部分「組合」而成,例如,分析哲學的老梗例:「
單身漢」即「未婚男子」,「單身漢」與「未婚男子」,語言表述不同,但做為
概念,都是由相對單純的部分(「單身」與「漢」,或可稱做「未婚」與「男子
」)組合而成。當然,我這樣舉例、操作是在中文環境下的使用操作,換個語言
這個例子可能就要修改一下。
: 相反地,如果你交給我判斷
: 我一秒鐘就可以告訴你某個已知案件與某個構成要件是否合致
: 就好比大法官操作比例原則那樣:「且合乎比例」一句話就可以交代了
我想判斷的速度與概念可能有的模糊性複雜性,與我們當前的討論關連不大。而且
,在作你那樣的判斷時,大部分人應該比你要快得很多,而且省下了「且合乎比例
」那句交代。為什麼?因為之所以用「概念」這個概念來描述思維的歷程與其中的
單元,優點就是這能說明人在思考時並不是把所有的資訊、細節一股腦兒地放到心
裡,攪出一個結果來,而是能化繁為簡,有著一個個的思考、推理單位,這些單位
「包裹」著那些資訊、細節等「內容」。你不需要知道蘋果有多少熱量就可以知道
吃了它可以提供你能量。儘管你也可能不知道這個蘋果其實可能被下了毒所以不能
吃。
: 模糊、複雜的並非「概念」
: 而是判斷的「發生史」
: 概念出現判斷上的歧異,其實只是反映不同發生史的結果
我想我們的用語差異很大。至少我不能很準確的理解你在說什麼。不過,按我
的看法,當「針對某一概念」的判斷發生歧異,應該只有兩種可能:發生歧異
的各方使用的其實是不同的概念(儘管可能使用一樣的聲音、符號、或詞語)
,或者,發生歧異的各方至少有一方錯誤地適用概念。
讓我猜猜你的「發生史」是什麼意思。我的第一個猜想是「發生史」指「思維
的歷程」,如果是這樣,因為,至少按我的「概念」一詞所指的那個概念,概
念是思維的單位,你在說的「判斷的歧異」並不是概念的歧異。我判斷蘋果在
冰箱裡,你判斷在櫥櫃裡,這並不表示我們針對蘋果這一概念有什麼判斷上的
歧異,我們應該還是在用同一個「蘋果」這個概念。
我的第二個猜想是,你的「發生史」指的是概念所具有的內容。這裡有一點要
稍微先說明。用實例比較簡單:很明顯的世界上的蘋果每個或多或少都不太一
樣,有大有小有青有紅,為什麼它們都屬於「蘋果」這個概念?這裡有著未解
決的哲學爭論。有可能是這些蘋果它們的內容有些最小限度的共通之處,這是
傳統的看法。這個看法的困難之處是,似乎不見得對於同一概念的事例我們真
的都能找到共通之處。這種論調非常流行,我不再多說。另一個看法,也有可
能是維根斯坦所說的那種家族相似性,儘管找不到所有成員的共通之處,但是
可以找到個別成員之間的相似之處。這個看法的問題,我只簡單帶過:對何謂
「相似」,我們找不出不先預設相似兩物的確分享一些「相同」屬性的好說法
,所以得先要知道何謂「相同」才能知道相似,而這會讓我們回到第一個看法
。(當然,「高」可能是個例外,我們在說兩個人「差不多」高的時候並不需
要預設這兩個人的「高度」有什麼相同的地方)。我比較傾向認為第三種看法
問題比較不大:決定概念是否同一的條件並不必然都要在於它們的內容,而也
可能是在於它們在思維歷程裡扮演的角色。
於是,同樣的思維歷程裡所使用到的概念是相同的,但這並不表示不同的思維
歷程裡用到的概念就一定不會相同。那麼,要怎樣找出概念的同一條件(或者
說,這個概念之所以是這個概念的條件)?儘管一直受到質疑,一般的分工是
先讓哲學家做「概念分析」,找出某概念「概念上必然有的」同一條件,然後
,讓科學家去研究概念的事例事實上可能有些什麼內容,或者,順序反過來。
其實,我這段比較沒把握,特別是行文與用字遣詞,也許有別人可以指正我的
理解。
回到我對你意思的猜想,似乎第一個猜想比較合乎你的行文。不過,這並不能
得出「概念」不能是模糊或複雜的。因為,「模糊的」或「複雜的」這樣的屬
性針對的是概念的內容,而不是概念的使用。而,第二個猜想似乎並不是你的
意思。如果是的話,那也很好,你的意思會是:「模糊、複雜的...是概念所
具有的內容」。這樣我們至少有一點意見相同。但是這樣我就有點不明白,為
什麼你前面會不認為「概念(可以?)是模糊或複雜的」?還是你只是不認為
「概念(都)是模糊或複雜的」?
: 從而,真正困難的是:
: 我如何去交代發生史,讓你「跟上」我的判斷、
: 讓自己看起來不那麼像是在變魔術?
: (無招勝有招?)
: 值得慶幸的是
: 真正難說的部份,以「價值觀不同」做擋箭牌,在法律界是被允許的大絕招
: 當事實已知時,我們並非靠分析概念得到判斷 --- 我們早知道判斷的結果
: 無論是把事實做分類的判斷、或是對於該採取何種反應的判斷都一樣
: 我們是從具體的生活經驗中建構出判斷的
: 要得出這個判斷,只需要一秒鐘
唉...不需要到一秒鐘啦...
: ------
: 其次
: 我認為一個「事實」與「我們感知到些什麼」,是同一件事
這是個太可怕的宣稱。可能你比較幸運,你沒有遇過「幻覺」或「錯覺」
這種事。但是我強烈懷疑。我拿「錯覺」舉個例,卡通動畫事實上是「一
格一格的」,而我們感知到的則是畫面是「連續地在動的」。難道你看卡
通時看到的都是一格一格的?如果真的是這樣子,那你有點不幸。
: 當擺在你面前的,
: 是死亡證明書、法醫報告、兇刀一把、血衣一件、DNA檢驗報告一份、證人證詞若干時
: 你得到的,就只是這些東西的混合物
: 不會突然無中生有地冒出行為當時的場景 --- 待證事實
: 如果真有什麼待證事實
: 這混合物就是待證事實「本身」
: 好比你有雞肉半斤、辣椒兩條、大蒜兩粒、花椒少許、薑半支、花生少許、蔥兩條
: 你炒出來的就是這些東西的混合物
: 至於你要不要叫它宮保雞丁,這不會改變它什麼
: 不會因為你把它叫做宮保雞丁
: 歷史上宴請丁宮保的那道菜就被你重現了
我覺得你有個非常奇怪的「證明」的概念。我並沒有注意到有人會認為「證據」
與「待證事實」是同一回事。當我們有充分證據時,這表示我們有好的理由「相
信」事實是如此。證據的證據力有強有弱,需要衡量,這些都沒有問題。但是當
你先說「那些混合物...不會突然無中生有冒出...待證事實」,又說,「這混合
物就是待證事實『本身』」,我蠻疑惑為什麼你自己說這些話時不覺得自相矛盾
,或者,為什麼你覺得要用自相矛盾的語句才能表達你的意思,又或者,為什麼
你要用同樣的詞語(待證事實)來指涉不同的東西(行為當時的場景與混合物)?
: 許多法學方法的理論
: 都注意到了待判事實與構成要件根本不能直接拿來用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這樣問的意思不是我認為(讓我照樣造句,儘管我也不
懂造出來的句子的意思)「待判事實與構成要件可以直接拿來用」。我的意思
是我不懂你這句在說的是什麼。而且,既然我懂「自來水根本不能直接拿來喝
」這句話的意思(不論此句為真為假),我想應該不是我的中文能力有問題,
應該是你沒有表達清楚。
: 真正被我們拿來操作的,是某種「整理過的事實」與某種「具體化的概念」
: 這是由於事實與構成要件,現實上都無法無限精確的被表述與操作所致
: 所謂「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 就是因為整理事實和具體化概念的兩個步驟誤差過大的結果
對不起,這裡有許多關鍵的用語或概念我不明白,特別是「具體化的概念」。
: 不過
: 我並不認為這是一種誤差 ---
: 一種事實與概念無法被判斷主體在腦中精確複製所導致的誤差
: 講得文謅謅一點
: 就是,誤差並非認識論意義上的誤差
: 而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不同東西
: (所以也不該稱作「誤差」了,你炒的雞丁,和丁宮保吃的那盤,是不同的東西)
對嘛!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哪有什麼既是又不是!
: 因此
: 沒有什麼「要嘛合致、要嘛不合致」這種東西
啊?
你不是前面括號裡的那句話才否定的「合致一半」這種想法?
: 構成要件根本不是個穩定的東西,「事實」也是,你也是
: 隨著訴訟的進行,這些東西都會不斷改變的
: 當你發現被害人和性侵她的男人之後還在Motel約會了好幾次時
: 你會動搖的
: 雖然你很清楚,之後怎麼樣跟當時是不是性侵完全是兩回事
: 這才是典型的狀況
: 典型的狀況,就是你永遠不知道「行為」是什麼
: 合致、不合致只是因為你自我設限、把它當是非題
可是我看了半天,這是(如果這樣用語正確的話)「認識論意義上的誤差」而不
是「本體論意義上的誤差」ㄟ...畢竟,你自己講的「很清楚,之後怎樣和當時是
不是性侵完全是兩回事」,這表示「沒有」「本體論上的誤差」:你要先知道什
麼是性侵才會有辦法判斷那是性侵。而讓你感到動搖的,是你不知道原本那些讓
你認為是性侵的「證據的混合物」還是不是證明這為性侵的有力證據。你舉的例子
顯然是認識上的問題,不是「何謂性侵」這種本體論的問題。
寫到這,我隱隱約約感覺,或許你會有這些我看來很奇怪的看法的原因在於,你
的哲學觀讓你認為全世界都在你的腦袋裡?呃...真謝謝你隨時隨地把我放在你
心底...
: : 我對這段有兩點評論:
: : 1.這是很糟糕的哲學立場。
: 喔?那真可惜
: : 2.當我們在使用這些你所列舉出的相對概念時,這是在說這些「概念」是
: : 相對、對比的。這不是在說,比如,世界上有類東西叫具體,有類東西
: : 叫做抽象,而這兩類對比的東西的界線切不乾淨、藕斷絲連,像個光譜
: : 一樣。就算,這些對比的概念是像光譜一樣,藕斷絲連、切不乾淨好了
: : 我不明白這又能說明什麼。你在跟我說,因為從具體這端到抽象那端,
: : 因為我們前進的每一小步其實都沒什麼差異,所以具體與抽象沒有差異?
: : 兄弟,它們之間有差的,你給小朋友一顆具體的糖果,跟告訴他:「我
: : 給你一顆抽象的糖果」,你自己實驗看看這個小朋友會不會覺得有差。
: 切不乾淨,這是在說你抽象概念的形成會受到你的具體經驗的影響
: 你在遭遇具體經驗時,你也會受到你既有的抽象概念的影響
: 這是連動的
: 拿你的例子來說
: 我給小朋友糖果時,我不只給了他具體的糖果,事實上同時也給了抽象的
: 因為這成為他經驗的一部分
: 反過來說,
: 當我比手畫腳描述一個糖果給他時
: 我不只給了他抽象的糖果,事實上同時也給了他具體的東西
: 這也會變成他「糖果經驗」的一部分
我想我關心的問題目前只有:你能說你給他的「具體的東西」是糖果嗎?
我對這個小朋友所經驗到的你的比手劃腳會不會變成他的「糖果經驗」暫時不
關心。不過,我想他得到的經驗是曾經有個叔叔對著他比手劃腳結果沒有給他
糖,即使這個經驗只有在他吃糖果時才想起來並且抱怨。而且這一點也不妨礙
他判斷他在吃的東西是不是合致於糖果的構成要件,或者你的比手劃腳是不是
不合致於糖果的構成要件。
而,我其實有點擔心,如果小朋友遇到怪叔叔跟他比手劃腳就認為得到糖果吃
,這種想法如果一直持續下去,長大後會太容易被詐騙。不過,也許我的擔心
是多餘的,小朋友還是會長大的。
: 他就會帶著這份經驗,繼續的活下去、繼續的探索、繼續的改變
: 好比說,無論是從書上學到的、還是實際在法庭上學到的
: 這些都是你的法律經驗
: 都會對型塑你的個人法律風格造成影響
: 並不會因為書上學到的是「抽象」的,對你而言就比較虛幻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 但是下面你所說的顯然對我的看法有誤解:
: : 但是我在說的是那些組成一項項規範的部分的構成要件,比如說「殺人者」
: : ,其中的「殺」、「人」、「者」,我想像不出來一個行為可以既屬「殺」
: : 又不屬「殺」、被殺的可以既是人又不是人、行為主體是殺人者卻又不是殺
: : 人者這種狀況。面對待判事態,這一項項構成要件,要碼合致、要碼不合致
: : ,我完全不明白什麼叫做「這既是殺人又不是殺人是個殺人一半的行為」。
: : 不論是否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否模糊、不確定,從而我們或許需要額外借
: : 助其他判準來判斷某事態是否與某項構成要件合致,但是組成一項規範所需
: : 的一項項構成要件,並沒有與待判事態既合致又不合致的可能。這並不是在
: : 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不能是模糊的概念,也沒有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
: : 不能是複雜的概念,從而需要再繼續說明、「分解」成更基本的組成概念。
: : 或許是我中文不好,用「合致」一詞是用錯了,讓你覺得「事態可以僅僅與
: : 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中的部分幾項吻合」,從而好像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
: : 事。我並不會堅持我的用詞一定是正確、精準,所以讓人第一眼就知道我在
: : 說什麼,但是我想我有試著表達出我的用詞要表達的意思。我的意思並不是
: : 這樣。
: 「面對待判事實,某構成要件要嘛合致、要嘛不合致」這點我是反對的
: 不過理由並不是因為「事態可以僅僅與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中的部份幾項吻合」
: -----
: 我們有幾個關鍵的想法並不一樣
: 首先,我一點都不認為「概念是模糊或複雜的」
不好意思,請你看清楚我的語句。我說的是「模糊的」概念或「複雜的」概念。
就好像「紅色的」蘋果、「忠心的」小狗、「堅硬的」陽具,你不能因為一個人
說了上面這些詞語,然後就說這個人認為事情只能是這樣:「蘋果是紅色的」、
「小狗是忠心的」、「陽具是堅硬的」。這裡面在說的只有「紅色的蘋果」、「
忠心的小狗」、「堅硬的陽具」。一般而言,前者指的是「(凡)蘋果(都)是
紅色的」,後者指的是「(具有)紅色的(這一屬性)的蘋果」。當我在說「模
糊的概念」、「複雜的概念」時,請不要曲解我所說的為「概念是模糊的」或「
概念是複雜的」。我覺得這天差地遠。可能我最後發現或者學到「所有的概念都
是模糊的或複雜的」,但是至少現今我不這麼認為。而且我有好的理由如此:我
想我們都有「一」這個概念,而這個概念似乎並不模糊也不複雜。不過,確實大
部分生活裡應用到的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模糊性與複雜性。這個我承認。
我給你一般文獻裡提到「模糊的概念」(vague concept)或「複雜的概念」
(complex concept)的典型例子,或許你會比較明白我在說什麼。模糊的概念,
例如,「高」,我們或許對姚明很「高」通常沒有疑問,但以我一米七三的身高
算不算「高」似乎就有疑問。這不是在說將「高」這個概念使用在「我一米七三
的身高」會有什麼操作上的困難,一點都不難:「ahyang身長有1.73m算長得『高
』」,好了,你看到了把「高」這個概念適用到身長1.73m的ahyang的例子,問題
在於這是不是正確的適用?光有「高」這個概念並不保證同時有對於怎樣算高怎
樣不算「清楚的」的標準,儘管我們對非處邊緣上的事例通常沒有疑問。至於,
複雜的概念,這個隨便舉個概念都可說是複雜的概念。某個概念具有複雜性一般
是在說這個概念是由更單純的部分「組合」而成,例如,分析哲學的老梗例:「
單身漢」即「未婚男子」,「單身漢」與「未婚男子」,語言表述不同,但做為
概念,都是由相對單純的部分(「單身」與「漢」,或可稱做「未婚」與「男子
」)組合而成。當然,我這樣舉例、操作是在中文環境下的使用操作,換個語言
這個例子可能就要修改一下。
: 相反地,如果你交給我判斷
: 我一秒鐘就可以告訴你某個已知案件與某個構成要件是否合致
: 就好比大法官操作比例原則那樣:「且合乎比例」一句話就可以交代了
我想判斷的速度與概念可能有的模糊性複雜性,與我們當前的討論關連不大。而且
,在作你那樣的判斷時,大部分人應該比你要快得很多,而且省下了「且合乎比例
」那句交代。為什麼?因為之所以用「概念」這個概念來描述思維的歷程與其中的
單元,優點就是這能說明人在思考時並不是把所有的資訊、細節一股腦兒地放到心
裡,攪出一個結果來,而是能化繁為簡,有著一個個的思考、推理單位,這些單位
「包裹」著那些資訊、細節等「內容」。你不需要知道蘋果有多少熱量就可以知道
吃了它可以提供你能量。儘管你也可能不知道這個蘋果其實可能被下了毒所以不能
吃。
: 模糊、複雜的並非「概念」
: 而是判斷的「發生史」
: 概念出現判斷上的歧異,其實只是反映不同發生史的結果
我想我們的用語差異很大。至少我不能很準確的理解你在說什麼。不過,按我
的看法,當「針對某一概念」的判斷發生歧異,應該只有兩種可能:發生歧異
的各方使用的其實是不同的概念(儘管可能使用一樣的聲音、符號、或詞語)
,或者,發生歧異的各方至少有一方錯誤地適用概念。
讓我猜猜你的「發生史」是什麼意思。我的第一個猜想是「發生史」指「思維
的歷程」,如果是這樣,因為,至少按我的「概念」一詞所指的那個概念,概
念是思維的單位,你在說的「判斷的歧異」並不是概念的歧異。我判斷蘋果在
冰箱裡,你判斷在櫥櫃裡,這並不表示我們針對蘋果這一概念有什麼判斷上的
歧異,我們應該還是在用同一個「蘋果」這個概念。
我的第二個猜想是,你的「發生史」指的是概念所具有的內容。這裡有一點要
稍微先說明。用實例比較簡單:很明顯的世界上的蘋果每個或多或少都不太一
樣,有大有小有青有紅,為什麼它們都屬於「蘋果」這個概念?這裡有著未解
決的哲學爭論。有可能是這些蘋果它們的內容有些最小限度的共通之處,這是
傳統的看法。這個看法的困難之處是,似乎不見得對於同一概念的事例我們真
的都能找到共通之處。這種論調非常流行,我不再多說。另一個看法,也有可
能是維根斯坦所說的那種家族相似性,儘管找不到所有成員的共通之處,但是
可以找到個別成員之間的相似之處。這個看法的問題,我只簡單帶過:對何謂
「相似」,我們找不出不先預設相似兩物的確分享一些「相同」屬性的好說法
,所以得先要知道何謂「相同」才能知道相似,而這會讓我們回到第一個看法
。(當然,「高」可能是個例外,我們在說兩個人「差不多」高的時候並不需
要預設這兩個人的「高度」有什麼相同的地方)。我比較傾向認為第三種看法
問題比較不大:決定概念是否同一的條件並不必然都要在於它們的內容,而也
可能是在於它們在思維歷程裡扮演的角色。
於是,同樣的思維歷程裡所使用到的概念是相同的,但這並不表示不同的思維
歷程裡用到的概念就一定不會相同。那麼,要怎樣找出概念的同一條件(或者
說,這個概念之所以是這個概念的條件)?儘管一直受到質疑,一般的分工是
先讓哲學家做「概念分析」,找出某概念「概念上必然有的」同一條件,然後
,讓科學家去研究概念的事例事實上可能有些什麼內容,或者,順序反過來。
其實,我這段比較沒把握,特別是行文與用字遣詞,也許有別人可以指正我的
理解。
回到我對你意思的猜想,似乎第一個猜想比較合乎你的行文。不過,這並不能
得出「概念」不能是模糊或複雜的。因為,「模糊的」或「複雜的」這樣的屬
性針對的是概念的內容,而不是概念的使用。而,第二個猜想似乎並不是你的
意思。如果是的話,那也很好,你的意思會是:「模糊、複雜的...是概念所
具有的內容」。這樣我們至少有一點意見相同。但是這樣我就有點不明白,為
什麼你前面會不認為「概念(可以?)是模糊或複雜的」?還是你只是不認為
「概念(都)是模糊或複雜的」?
: 從而,真正困難的是:
: 我如何去交代發生史,讓你「跟上」我的判斷、
: 讓自己看起來不那麼像是在變魔術?
: (無招勝有招?)
: 值得慶幸的是
: 真正難說的部份,以「價值觀不同」做擋箭牌,在法律界是被允許的大絕招
: 當事實已知時,我們並非靠分析概念得到判斷 --- 我們早知道判斷的結果
: 無論是把事實做分類的判斷、或是對於該採取何種反應的判斷都一樣
: 我們是從具體的生活經驗中建構出判斷的
: 要得出這個判斷,只需要一秒鐘
唉...不需要到一秒鐘啦...
: ------
: 其次
: 我認為一個「事實」與「我們感知到些什麼」,是同一件事
這是個太可怕的宣稱。可能你比較幸運,你沒有遇過「幻覺」或「錯覺」
這種事。但是我強烈懷疑。我拿「錯覺」舉個例,卡通動畫事實上是「一
格一格的」,而我們感知到的則是畫面是「連續地在動的」。難道你看卡
通時看到的都是一格一格的?如果真的是這樣子,那你有點不幸。
: 當擺在你面前的,
: 是死亡證明書、法醫報告、兇刀一把、血衣一件、DNA檢驗報告一份、證人證詞若干時
: 你得到的,就只是這些東西的混合物
: 不會突然無中生有地冒出行為當時的場景 --- 待證事實
: 如果真有什麼待證事實
: 這混合物就是待證事實「本身」
: 好比你有雞肉半斤、辣椒兩條、大蒜兩粒、花椒少許、薑半支、花生少許、蔥兩條
: 你炒出來的就是這些東西的混合物
: 至於你要不要叫它宮保雞丁,這不會改變它什麼
: 不會因為你把它叫做宮保雞丁
: 歷史上宴請丁宮保的那道菜就被你重現了
我覺得你有個非常奇怪的「證明」的概念。我並沒有注意到有人會認為「證據」
與「待證事實」是同一回事。當我們有充分證據時,這表示我們有好的理由「相
信」事實是如此。證據的證據力有強有弱,需要衡量,這些都沒有問題。但是當
你先說「那些混合物...不會突然無中生有冒出...待證事實」,又說,「這混合
物就是待證事實『本身』」,我蠻疑惑為什麼你自己說這些話時不覺得自相矛盾
,或者,為什麼你覺得要用自相矛盾的語句才能表達你的意思,又或者,為什麼
你要用同樣的詞語(待證事實)來指涉不同的東西(行為當時的場景與混合物)?
: 許多法學方法的理論
: 都注意到了待判事實與構成要件根本不能直接拿來用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這樣問的意思不是我認為(讓我照樣造句,儘管我也不
懂造出來的句子的意思)「待判事實與構成要件可以直接拿來用」。我的意思
是我不懂你這句在說的是什麼。而且,既然我懂「自來水根本不能直接拿來喝
」這句話的意思(不論此句為真為假),我想應該不是我的中文能力有問題,
應該是你沒有表達清楚。
: 真正被我們拿來操作的,是某種「整理過的事實」與某種「具體化的概念」
: 這是由於事實與構成要件,現實上都無法無限精確的被表述與操作所致
: 所謂「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 就是因為整理事實和具體化概念的兩個步驟誤差過大的結果
對不起,這裡有許多關鍵的用語或概念我不明白,特別是「具體化的概念」。
: 不過
: 我並不認為這是一種誤差 ---
: 一種事實與概念無法被判斷主體在腦中精確複製所導致的誤差
: 講得文謅謅一點
: 就是,誤差並非認識論意義上的誤差
: 而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不同東西
: (所以也不該稱作「誤差」了,你炒的雞丁,和丁宮保吃的那盤,是不同的東西)
對嘛!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哪有什麼既是又不是!
: 因此
: 沒有什麼「要嘛合致、要嘛不合致」這種東西
啊?
你不是前面括號裡的那句話才否定的「合致一半」這種想法?
: 構成要件根本不是個穩定的東西,「事實」也是,你也是
: 隨著訴訟的進行,這些東西都會不斷改變的
: 當你發現被害人和性侵她的男人之後還在Motel約會了好幾次時
: 你會動搖的
: 雖然你很清楚,之後怎麼樣跟當時是不是性侵完全是兩回事
: 這才是典型的狀況
: 典型的狀況,就是你永遠不知道「行為」是什麼
: 合致、不合致只是因為你自我設限、把它當是非題
可是我看了半天,這是(如果這樣用語正確的話)「認識論意義上的誤差」而不
是「本體論意義上的誤差」ㄟ...畢竟,你自己講的「很清楚,之後怎樣和當時是
不是性侵完全是兩回事」,這表示「沒有」「本體論上的誤差」:你要先知道什
麼是性侵才會有辦法判斷那是性侵。而讓你感到動搖的,是你不知道原本那些讓
你認為是性侵的「證據的混合物」還是不是證明這為性侵的有力證據。你舉的例子
顯然是認識上的問題,不是「何謂性侵」這種本體論的問題。
寫到這,我隱隱約約感覺,或許你會有這些我看來很奇怪的看法的原因在於,你
的哲學觀讓你認為全世界都在你的腦袋裡?呃...真謝謝你隨時隨地把我放在你
心底...
: : 我對這段有兩點評論:
: : 1.這是很糟糕的哲學立場。
: 喔?那真可惜
: : 2.當我們在使用這些你所列舉出的相對概念時,這是在說這些「概念」是
: : 相對、對比的。這不是在說,比如,世界上有類東西叫具體,有類東西
: : 叫做抽象,而這兩類對比的東西的界線切不乾淨、藕斷絲連,像個光譜
: : 一樣。就算,這些對比的概念是像光譜一樣,藕斷絲連、切不乾淨好了
: : 我不明白這又能說明什麼。你在跟我說,因為從具體這端到抽象那端,
: : 因為我們前進的每一小步其實都沒什麼差異,所以具體與抽象沒有差異?
: : 兄弟,它們之間有差的,你給小朋友一顆具體的糖果,跟告訴他:「我
: : 給你一顆抽象的糖果」,你自己實驗看看這個小朋友會不會覺得有差。
: 切不乾淨,這是在說你抽象概念的形成會受到你的具體經驗的影響
: 你在遭遇具體經驗時,你也會受到你既有的抽象概念的影響
: 這是連動的
: 拿你的例子來說
: 我給小朋友糖果時,我不只給了他具體的糖果,事實上同時也給了抽象的
: 因為這成為他經驗的一部分
: 反過來說,
: 當我比手畫腳描述一個糖果給他時
: 我不只給了他抽象的糖果,事實上同時也給了他具體的東西
: 這也會變成他「糖果經驗」的一部分
我想我關心的問題目前只有:你能說你給他的「具體的東西」是糖果嗎?
我對這個小朋友所經驗到的你的比手劃腳會不會變成他的「糖果經驗」暫時不
關心。不過,我想他得到的經驗是曾經有個叔叔對著他比手劃腳結果沒有給他
糖,即使這個經驗只有在他吃糖果時才想起來並且抱怨。而且這一點也不妨礙
他判斷他在吃的東西是不是合致於糖果的構成要件,或者你的比手劃腳是不是
不合致於糖果的構成要件。
而,我其實有點擔心,如果小朋友遇到怪叔叔跟他比手劃腳就認為得到糖果吃
,這種想法如果一直持續下去,長大後會太容易被詐騙。不過,也許我的擔心
是多餘的,小朋友還是會長大的。
: 他就會帶著這份經驗,繼續的活下去、繼續的探索、繼續的改變
: 好比說,無論是從書上學到的、還是實際在法庭上學到的
: 這些都是你的法律經驗
: 都會對型塑你的個人法律風格造成影響
: 並不會因為書上學到的是「抽象」的,對你而言就比較虛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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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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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08-09-02T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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