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法學
By Charlotte
at 2009-05-10T13:11
at 2009-05-10T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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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yuayu521 (鴨 )》之銘言:
: 而一開始那女孩敲的3下就足以致死
: 確定的是母親至少敲了一下,還有她在敲之前他還活著
: 這個個案在德國非常有名,因為它橫跨了刑事實體法跟訴訟法的爭議
: 除了樓上提到的正當防衛認定問題外
: 還有就是因果關係的問題,
: 母親的敲擊是否加速父親的死亡?如果是的話那是否是客觀歸責中的風險提高?
: 不過該案引起討論當下其實客觀歸責理論還未出
: 還有若上述判斷刑責的重要事實無法確定,就是不確定是否有加速
: 那法院應該要怎麼判呢?這牽涉到訴訟法中的罪疑惟輕原則
: 那最後的結果是兩個人都被認定是殺人未遂
嗯嗯,好久以前的討論串了。
這個問題似乎可以拆成兩部分來討論,第一部分是構成要件的問題,第二部分是
正當防衛的問題。
第一個部分,重點應是在,父親的死亡就竟是死在誰的手上 ? 而非哪一下就足以
致死。如果是確定女兒敲了三下之後父親就死亡或是幾乎已死亡,而母親的殺人犯
意實際上只是針對屍體,那麼就會變成女兒殺人既遂母親殺人未遂。若是母親下手
時父親上有氣習,不管結果是會死或是不會死,母親的行為都加速了父親的死亡,
也不能主張義務違反關聯性,故論以殺人既遂。
最後的結果是兩人殺人未遂,應該是出自於無法明確認定父親是死在哪一下。
第二部分關於正當防衛的問題,看了幾位版友的討論是在爭論現在性的問題。以我
個人的認知,時間是連續性的,時間能不能量子化坦白說也也不曉得,但是在刑法
學裡我認為類似這種觀念最後是要以主客觀去衡量所謂現在性。教科書裡頭所謂:
即將發生,正在發生,已結束尚可挽救權利,又或者是有效性理論,不管何者,最
後都是一種主客觀認定,裁量下的問題。(所以我之前才會很不爽的說出法官說了算
這句話)
以家暴這種案件來說,我的看法,以一個法律的精神而言,難到你要到了殺父發生
了,才去討論受暴人得否主張正當防衛嗎? 坦白說家暴是要去預防的,那如果真的
發生了悲劇,個人看法,主張正當防衛或是在責任上考慮阻卻或減免,應該就是理
論上的選擇。
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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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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