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案例 - 法學
By Olivia
at 2009-07-14T17:58
at 2009-07-14T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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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llwood (放風箏)》之銘言:
: 可以反問你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嗎?
: 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懷疑台灣的刑事司法制度,我也不例外。
: 死刑受到最大的批評都不是你說的那些太空泛的理由,而是死刑對於錯誤的不可逆性。
我覺得刑罰中似乎只有罰金、和部分的沒收追徵追繳抵償是可逆的哎
(保安處分先不談,強制治療好像在認定上並不算是對受處分者的不利益,
這部分似乎有問題)
自由刑、生命刑、甚至褫奪公權、拘役
基本上的做法都是一致的,就是折算金錢
死刑的賠償
是以當年度國人的平均壽命 - 受刑者的生命 = 受刑者的餘命 (女生虧大了)
精算至日,然後以每日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來計算賠償金額
不足一千萬則以一千萬賠償
大於三千萬則以三千萬賠償(NTD)
大概算了一下
以三千元來算最少賠九年多、最多賠廿七年多
以一千元來算最少賠九年多、最多賠八十二年多
也就是冤枉處死的人,法律至少預估他有九年的生命......
咦?以平均壽命七十八歲來看(2007)
七十九歲的case怎麼處理啊?(80以上不受死刑宣告)
難道還要貼國家錢?
基本上刑法體系對於死刑的態度
與其對於自由刑的態度是一致的
「都可逆」
或許以刑法體系的觀點來看,死刑只是程度重一點的刑罰而已
我個人也是這麼看的
可不可逆的問題
基本上於生命刑與自由刑、褫奪公權、拘役的討論中
應該要有一致的立場
: 而我們懷疑刑事司法制度的品質,卻不擔心死刑在台灣運作誤判而不可逆的問題?
: 在我們這套刑事司法體系審查出來的結果你不擔心犯錯?
這裡會出現一個問題
因為現在實務上所謂的「誤判」
指的其實是「上訴維持率」
換句話說
如果一個案件的判決在上訴審被維持了
我們就會認定下級審「判決正確」
反過來說
如果沒有維持
就會被認定是誤判
這是什麼意思?
這代表著,在司法權獨占法律論述權力的大前提下
並沒有所謂「體制外的、客觀意義的誤判」
為什麼?
因為我們假設了「正確等於智者間的一致」、「後審優於前審」這兩個有問題的前提
但誰說上訴維持或再審非常上訴的無罪判決就一定「比較正確」?
而由於法律判決的正確與否都是主觀意義上的、相對的
當客觀意義的、體制外認定的誤判發生時,
除非審判有體制外的救濟管道
基本上在體制內並沒有任何的救濟管道可以處理
頂多只能在體制內不停的try到我們要的結果
或者靠有識之士在史書裡幫他翻案
但這點表示國家獨占司法權、法律論述力的體制本身有重大瑕疵?
當然也不盡然
我認為問題並不出在誤判不誤判
而是出在法律太過專業化
訴訟與其說是定紛止爭的管道、不如說是法律專業者的實驗室
國家與公民社會二者的法律論述歧見太深
這並不是好的現象
由上而下、法律受法律專業者主導又是另一個主因
群眾不懂法律、欠缺長期的法律集體經驗,
雖然使得法律變遷所損耗的社會成本低了些
卻也加快了專業與非專業的歧異速度
: 今天故事換過來,如果社會上出現的不是小學生持bb槍事件,
: 而是你的小孩被誤認是那個持bb槍的小學生好了,
: 被害者說他丟了工作也要讓你的孩子付出代價,
: 他要讓他死去的孩子知道他的父親多麼挺他,他也承認這都是情緒,
: 當你說你孩子可能是無辜的,你質疑他的不理性,
: 他反問你,如果今天死的是你的孩子,你可以沒有情緒嗎?
: 人有沒有情緒和制度怎麼設計是兩碼子事情。
: 實體法的規範可以很清楚明確,但是一個真實刑事訴訟案件在事實認定就令人難以判斷。
: 我實在很好奇社會大眾看報紙就可以明是非、定生死,比子路片言折獄還厲害。
: 偏偏我們認定事實卻又常常出錯,這一點只要是人來審判皆是如此。
是啊
我常常好奇
為什麼大家會認為法律專家同時也會是柯南?
: 所謂的法律不是空泛的論述,而是必須確實面對社會上每天存在的各種風險問題。
: 死刑廢除的論述不是因為人權空泛得太偉大,
: 所謂的法理並不是孤芳自賞,在其他學問的領域其實都是相同的思考,
: 常常都是相同的適當性、必要性等等的思考來討論社會容許的程度。
: 至於讓法官有裁量權是一個強而有力的理由嗎?
: 那幹嘛不廢除刑法、刑事訴訟法讓法官能夠有更多的裁量與便宜空間?
: 有趣的是,整部刑法、刑事訴訟法都在相當程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 我們就是不希望讓法官可以自憑己意有太多的選擇。
我是認為
如果多數認為死刑、重刑是必要的
那就朝這方向去修法
沒有什麼好討論的
要討論
等到實施後、結果出爐
大家再坐下來討論才有意義
廢除死刑亦然
如果沒有真的廢除看看
怎麼說都是幻想空談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可以反問你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嗎?
: 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懷疑台灣的刑事司法制度,我也不例外。
: 死刑受到最大的批評都不是你說的那些太空泛的理由,而是死刑對於錯誤的不可逆性。
我覺得刑罰中似乎只有罰金、和部分的沒收追徵追繳抵償是可逆的哎
(保安處分先不談,強制治療好像在認定上並不算是對受處分者的不利益,
這部分似乎有問題)
自由刑、生命刑、甚至褫奪公權、拘役
基本上的做法都是一致的,就是折算金錢
死刑的賠償
是以當年度國人的平均壽命 - 受刑者的生命 = 受刑者的餘命 (女生虧大了)
精算至日,然後以每日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來計算賠償金額
不足一千萬則以一千萬賠償
大於三千萬則以三千萬賠償(NTD)
大概算了一下
以三千元來算最少賠九年多、最多賠廿七年多
以一千元來算最少賠九年多、最多賠八十二年多
也就是冤枉處死的人,法律至少預估他有九年的生命......
咦?以平均壽命七十八歲來看(2007)
七十九歲的case怎麼處理啊?(80以上不受死刑宣告)
難道還要貼國家錢?
基本上刑法體系對於死刑的態度
與其對於自由刑的態度是一致的
「都可逆」
或許以刑法體系的觀點來看,死刑只是程度重一點的刑罰而已
我個人也是這麼看的
可不可逆的問題
基本上於生命刑與自由刑、褫奪公權、拘役的討論中
應該要有一致的立場
: 而我們懷疑刑事司法制度的品質,卻不擔心死刑在台灣運作誤判而不可逆的問題?
: 在我們這套刑事司法體系審查出來的結果你不擔心犯錯?
這裡會出現一個問題
因為現在實務上所謂的「誤判」
指的其實是「上訴維持率」
換句話說
如果一個案件的判決在上訴審被維持了
我們就會認定下級審「判決正確」
反過來說
如果沒有維持
就會被認定是誤判
這是什麼意思?
這代表著,在司法權獨占法律論述權力的大前提下
並沒有所謂「體制外的、客觀意義的誤判」
為什麼?
因為我們假設了「正確等於智者間的一致」、「後審優於前審」這兩個有問題的前提
但誰說上訴維持或再審非常上訴的無罪判決就一定「比較正確」?
而由於法律判決的正確與否都是主觀意義上的、相對的
當客觀意義的、體制外認定的誤判發生時,
除非審判有體制外的救濟管道
基本上在體制內並沒有任何的救濟管道可以處理
頂多只能在體制內不停的try到我們要的結果
或者靠有識之士在史書裡幫他翻案
但這點表示國家獨占司法權、法律論述力的體制本身有重大瑕疵?
當然也不盡然
我認為問題並不出在誤判不誤判
而是出在法律太過專業化
訴訟與其說是定紛止爭的管道、不如說是法律專業者的實驗室
國家與公民社會二者的法律論述歧見太深
這並不是好的現象
由上而下、法律受法律專業者主導又是另一個主因
群眾不懂法律、欠缺長期的法律集體經驗,
雖然使得法律變遷所損耗的社會成本低了些
卻也加快了專業與非專業的歧異速度
: 今天故事換過來,如果社會上出現的不是小學生持bb槍事件,
: 而是你的小孩被誤認是那個持bb槍的小學生好了,
: 被害者說他丟了工作也要讓你的孩子付出代價,
: 他要讓他死去的孩子知道他的父親多麼挺他,他也承認這都是情緒,
: 當你說你孩子可能是無辜的,你質疑他的不理性,
: 他反問你,如果今天死的是你的孩子,你可以沒有情緒嗎?
: 人有沒有情緒和制度怎麼設計是兩碼子事情。
: 實體法的規範可以很清楚明確,但是一個真實刑事訴訟案件在事實認定就令人難以判斷。
: 我實在很好奇社會大眾看報紙就可以明是非、定生死,比子路片言折獄還厲害。
: 偏偏我們認定事實卻又常常出錯,這一點只要是人來審判皆是如此。
是啊
我常常好奇
為什麼大家會認為法律專家同時也會是柯南?
: 所謂的法律不是空泛的論述,而是必須確實面對社會上每天存在的各種風險問題。
: 死刑廢除的論述不是因為人權空泛得太偉大,
: 所謂的法理並不是孤芳自賞,在其他學問的領域其實都是相同的思考,
: 常常都是相同的適當性、必要性等等的思考來討論社會容許的程度。
: 至於讓法官有裁量權是一個強而有力的理由嗎?
: 那幹嘛不廢除刑法、刑事訴訟法讓法官能夠有更多的裁量與便宜空間?
: 有趣的是,整部刑法、刑事訴訟法都在相當程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 我們就是不希望讓法官可以自憑己意有太多的選擇。
我是認為
如果多數認為死刑、重刑是必要的
那就朝這方向去修法
沒有什麼好討論的
要討論
等到實施後、結果出爐
大家再坐下來討論才有意義
廢除死刑亦然
如果沒有真的廢除看看
怎麼說都是幻想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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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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