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案例 - 法學
By Michael
at 2009-07-15T17:41
at 2009-07-15T17:4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之銘言:
: 其實討論這些事情蠻有趣的
: 一個社會上的國民變成被害人的可能性 v.s 一個國民正好出現在殺人現場然後兇刀出現在
: 口袋的機會和可能性我認為是有很大的差距
我同R大的意見,你太小看犯錯的可能性
之前版上也有人討論人頭帳戶的問題
我們司法的實務僅憑著幾大特徵一樣可以認定你有特定幫助既遂的故意
陳榮吉的案件也是 是不是同一個人 有證人而且還是警察人員
他指認二十多次 在電視上說得罪證確鑿 但是是二十次「單一的指認」
如果兇嫌不自首(這個條件是如此的難發生!) 陳榮吉難道不也很可能被判重刑?
前幾天公視上演的島國殺人記事三也很有趣
請了李昌鈺回來討論行兇時"血濺"、"跡証"的情形
檢察官依然回應說模擬現場的衣櫃不一樣、或者是在場的人塞得下幾個人這種問題
有人質疑為什麼檢察官反對李昌鈺的模擬,不是可以更試圖釐清案情的各種可能性
他就說原本的證據就已經很充足了,檢方完全不覺得有必要再做調查...
我們必須承認司法者不是神 我們也不應該期待他是神
而且我們必須承認犯錯所在多有 這不是本土性的問題
美國做過的研究很多 也曾經提出很多血淋淋的資料
所有案件在審判時 都是當時認為"罪證確鑿"、"無合理懷疑的確信"
當然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誤判 差別就在於我們確實需要刑罰制度
我們能夠容忍刑罰制度的風險犧牲到什麼程度
: 死刑廢除的聲音常常討論誤判,人死了再怎
: 麼樣都無法挽回。如果一個誤判發生,被告也被槍決了,我認為應該要被檢討的是司法人
: 員和體系,因為一個被告如果是無辜的被判了死刑,請問和一個無辜的人在路上被突然飛
: 出的子彈給奪命有何致命的差異嗎? 一個無辜的人正好因為種種因素,證據被判定成有罪
: ,和一個被害人被謀殺,我認為也沒有什麼必然性的差異而必須廢了死刑。
這兩件事情當然有差異。
我們無法遏止每一個無辜的人都絕對不受生命、身體的迫害,除非我們捨棄每一個人
的自由,否則我們就必然必須承擔被犯罪的風險。
但是刑罰的選擇上是可以思考的,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區別若是在社會有輕重之分(法
律的觀察是一種、人民的感受也是一種),如果輕的就可以解決問題,就可以減少重
的風險,這種說法法律人會叫他比例原則的思考。但是其實這種思考本來不是法律人
的專利,我們選擇餐廳的時候也常常會用到這樣的思考方式。
我不敢說無期徒刑百分之百一定可以取代死刑,但是我認為就你目前提出的論點與質
疑,似乎死刑沒有非存在不可。如果沒有非存在不可的話,我覺得如j大所說,我們已
經使用死刑那麼久了(不執行的時間遠比執行的時間短多多了),試試看廢除死刑又
何妨?
: 當然啦,一個理由就是後者是國家藉由強大的權力和強制力對被告發動,如果要在這方面
: 預防,就會有所謂廢除死刑的方式。如果考慮到很多現實上的執行問題,在沒有更好的制
: 度產生前,也許儘量不執行死刑會是一個暫且的方式。
在廢除死刑或者是維持死刑,慎重而嚴謹的刑事審判、謹慎的運用刑罰制度一直都是
共識,當然它沒有解決根本的問題:容許的程度。
--
: 其實討論這些事情蠻有趣的
: 一個社會上的國民變成被害人的可能性 v.s 一個國民正好出現在殺人現場然後兇刀出現在
: 口袋的機會和可能性我認為是有很大的差距
我同R大的意見,你太小看犯錯的可能性
之前版上也有人討論人頭帳戶的問題
我們司法的實務僅憑著幾大特徵一樣可以認定你有特定幫助既遂的故意
陳榮吉的案件也是 是不是同一個人 有證人而且還是警察人員
他指認二十多次 在電視上說得罪證確鑿 但是是二十次「單一的指認」
如果兇嫌不自首(這個條件是如此的難發生!) 陳榮吉難道不也很可能被判重刑?
前幾天公視上演的島國殺人記事三也很有趣
請了李昌鈺回來討論行兇時"血濺"、"跡証"的情形
檢察官依然回應說模擬現場的衣櫃不一樣、或者是在場的人塞得下幾個人這種問題
有人質疑為什麼檢察官反對李昌鈺的模擬,不是可以更試圖釐清案情的各種可能性
他就說原本的證據就已經很充足了,檢方完全不覺得有必要再做調查...
我們必須承認司法者不是神 我們也不應該期待他是神
而且我們必須承認犯錯所在多有 這不是本土性的問題
美國做過的研究很多 也曾經提出很多血淋淋的資料
所有案件在審判時 都是當時認為"罪證確鑿"、"無合理懷疑的確信"
當然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誤判 差別就在於我們確實需要刑罰制度
我們能夠容忍刑罰制度的風險犧牲到什麼程度
: 死刑廢除的聲音常常討論誤判,人死了再怎
: 麼樣都無法挽回。如果一個誤判發生,被告也被槍決了,我認為應該要被檢討的是司法人
: 員和體系,因為一個被告如果是無辜的被判了死刑,請問和一個無辜的人在路上被突然飛
: 出的子彈給奪命有何致命的差異嗎? 一個無辜的人正好因為種種因素,證據被判定成有罪
: ,和一個被害人被謀殺,我認為也沒有什麼必然性的差異而必須廢了死刑。
這兩件事情當然有差異。
我們無法遏止每一個無辜的人都絕對不受生命、身體的迫害,除非我們捨棄每一個人
的自由,否則我們就必然必須承擔被犯罪的風險。
但是刑罰的選擇上是可以思考的,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區別若是在社會有輕重之分(法
律的觀察是一種、人民的感受也是一種),如果輕的就可以解決問題,就可以減少重
的風險,這種說法法律人會叫他比例原則的思考。但是其實這種思考本來不是法律人
的專利,我們選擇餐廳的時候也常常會用到這樣的思考方式。
我不敢說無期徒刑百分之百一定可以取代死刑,但是我認為就你目前提出的論點與質
疑,似乎死刑沒有非存在不可。如果沒有非存在不可的話,我覺得如j大所說,我們已
經使用死刑那麼久了(不執行的時間遠比執行的時間短多多了),試試看廢除死刑又
何妨?
: 當然啦,一個理由就是後者是國家藉由強大的權力和強制力對被告發動,如果要在這方面
: 預防,就會有所謂廢除死刑的方式。如果考慮到很多現實上的執行問題,在沒有更好的制
: 度產生前,也許儘量不執行死刑會是一個暫且的方式。
在廢除死刑或者是維持死刑,慎重而嚴謹的刑事審判、謹慎的運用刑罰制度一直都是
共識,當然它沒有解決根本的問題:容許的程度。
--
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案例
By Hardy
at 2009-07-15T13:23
at 2009-07-15T13:23
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案例
By Thomas
at 2009-07-15T12:09
at 2009-07-15T12:09
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案例
By Freda
at 2009-07-15T02:46
at 2009-07-15T02:46
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案例
By Olivia
at 2009-07-14T17:58
at 2009-07-14T17:58
Re: 法律到底哪裡吸引人?
By Hedwig
at 2009-07-14T08:19
at 2009-07-14T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