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案例 - 法學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7-16T05:13
at 2009-07-16T05:1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allwood (放風箏)》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我個人也是這麼看的
: : 可不可逆的問題
: : 基本上於生命刑與自由刑、褫奪公權、拘役的討論中
: : 應該要有一致的立場
: 你前面說的這些我都很贊成 使我受益良多
: 你說的沒錯 用不可逆或者是可逆的區分是錯誤的
喔
我的說法沒那麼肯定
我只是說到, 可逆或不可逆在自由刑與生命刑的討論中
應該要有一致的處理
: 或許比較正確的說法是 同樣是刑罰 不同種類的刑罰它的"社會容許性"到什麼程度
: 如果社會認為生命刑和自由刑只有一線之隔
: 我相信這樣的容許性當然就很高 社會容許性的思考 當然不應該是法律人的獨占
: 這種對於風險程度容忍的問題 每一個人都有相同位階的論述權力
: 我之所以認為生命刑的社會容許性應該是較低的
: 也是我從個人的感受與我們社會的語言脈絡來看
: 也未必是依靠什麼法學或犯罪學理論去支持
: 我們會發現其實社會在理解刑罰中
: 生命刑與自由刑中間有一個鴻溝
: 如同死刑支持者在個案中的論述常常是
: "這樣竟然只被判幾年幾年 真的應該該死"
: 我們知道自由刑與生命刑在社會的理解上似乎有本質的差異性
: 對於復仇的感受而言 自由刑是層升且得量化的 而生命刑是根本性的滿足
這個說法很不錯
我是說生命刑對應 "根本性的滿足" 這個說法
不過我個人是這樣看的
對於受害者本人或其關係人而言
刑罰的意義可能是復仇
因此在這個前提之下, 我也認同你的說法
但是對於不相干的鄉民呢?
以我的觀察
對於外於犯罪的第三人來說
其實自由刑與生命刑的意義, 與其說是復仇
不如說是 "隔離" 要來得更接近事實
透過隔離, 來滿足自己對於安全感的需求
於是我們有所謂集體的安全感...集體的敵意...
在這個點上, 生命刑與自由刑並沒有 "質" 的差異
或許我們可以做個調查
來比較有親友受過暴力犯罪身亡經驗的, 與沒有此經驗的
這兩種人對於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的接受度有無明顯差異
來證明我的說法
: 所以我的回應其實也是打算很鄉民的
: 對我而言 "如果你的家人..."這種句子可以反過來問各種問題支持死刑或廢除死刑
: 其實它就是社會容許性的考驗 如果有這種鴻溝 你們願意忍耐他的代價嗎?
: 我想同樣的 大多數人(如果未預設)一起思考這樣一種反面卻又直覺的問題
: 一樣是思考社會容許性的因素之一
: : 這裡會出現一個問題
: : 因為現在實務上所謂的「誤判」
: : 指的其實是「上訴維持率」
: : 換句話說
: : 如果一個案件的判決在上訴審被維持了
: : 我們就會認定下級審「判決正確」
: : 反過來說
: : 如果沒有維持
: : 就會被認定是誤判
: : 這是什麼意思?
: : 這代表著,在司法權獨占法律論述權力的大前提下
: : 並沒有所謂「體制外的、客觀意義的誤判」
: : 為什麼?
: : 因為我們假設了「正確等於智者間的一致」、「後審優於前審」這兩個有問題的前提
: : 但誰說上訴維持或再審非常上訴的無罪判決就一定「比較正確」?
: : 而由於法律判決的正確與否都是主觀意義上的、相對的
: : 當客觀意義的、體制外認定的誤判發生時,
: : 除非審判有體制外的救濟管道
: : 基本上在體制內並沒有任何的救濟管道可以處理
: : 頂多只能在體制內不停的try到我們要的結果
: : 或者靠有識之士在史書裡幫他翻案
: : 但這點表示國家獨占司法權、法律論述力的體制本身有重大瑕疵?
: : 當然也不盡然
: : 我認為問題並不出在誤判不誤判
: : 而是出在法律太過專業化
: : 訴訟與其說是定紛止爭的管道、不如說是法律專業者的實驗室
: : 國家與公民社會二者的法律論述歧見太深
: : 這並不是好的現象
: : 由上而下、法律受法律專業者主導又是另一個主因
: : 群眾不懂法律、欠缺長期的法律集體經驗,
: : 雖然使得法律變遷所損耗的社會成本低了些
: : 卻也加快了專業與非專業的歧異速度
: : 是啊
: : 我常常好奇
: : 為什麼大家會認為法律專家同時也會是柯南?
: : 我是認為
: : 如果多數認為死刑、重刑是必要的
: : 那就朝這方向去修法
: : 沒有什麼好討論的
: : 要討論
: : 等到實施後、結果出爐
: : 大家再坐下來討論才有意義
: : 廢除死刑亦然
: : 如果沒有真的廢除看看
: : 怎麼說都是幻想空談
: 其實我覺得多數覺得死刑或重要是必要的 並不影響繼續討論與否
我同意啊
我只是很看不慣有些人一直拿國外的研究資料當令箭
: 因為所謂的"多數"或者是"必要"本來就是流動性
: 如果某群人認為死刑是正當的 他們大可以去發表正當的言論
: 如果某群人認為死形式不正當的 同樣的他們大可去發表不正當的言論
: 理由也很簡單 大家相信自己相信的
: 我在和vala先生討論問題的時候也沒有預設自己法律應該如是解
: 法律要怎麼規定沒有必然性 但我認為刑事司法可能不受我信賴
: 或者是我認為事實認定很困難 都是一種感性而非專業的理由
: 因為我也不打算訴諸證據 我就訴諸大家的心證與感受
: 我的想法很簡單 你不能接受如果你的家人受害 加害人卻可以活著
: 那你能不能接受你的家人受審判 卻受千夫所指非死不可 或者是可能在粗糙審判下處死
: 如同不需要依照刑法理論或者犯罪學理論
: 僅憑著形上的雜想、"如果你家人"這樣的互動思考我相信同樣是有價值的
: A->B B->A 同樣都是直覺的感受 同樣是社會容許性的個人檢驗
: 至於實施死刑或者是廢除死刑之後 其實也不會有什麼終局結果出爐啦
: 社會持續進行的辯論與對話才是最重要的
我覺得這還忽略一個角度
也就是加害者的角度
加害者也是社會的一份子
而且通常不具有什麼論述能力與論述興致
事實上
自由國家中受判死刑的暴力犯罪者
絕大部分與貧窮...教育程度低下...弱勢...少數族裔等要素有著強烈的正相關
而這種現象絕非沒有意義
對於暴力犯罪的歧視
基本上與對貧窮...教育水準...弱勢...少數族裔的歧視是有其結構上的交織的
從這個觀點來說
我認為重刑的合理性, 似乎要和社會救助或社會安全體系的健全度
放在一起觀察才是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我個人也是這麼看的
: : 可不可逆的問題
: : 基本上於生命刑與自由刑、褫奪公權、拘役的討論中
: : 應該要有一致的立場
: 你前面說的這些我都很贊成 使我受益良多
: 你說的沒錯 用不可逆或者是可逆的區分是錯誤的
喔
我的說法沒那麼肯定
我只是說到, 可逆或不可逆在自由刑與生命刑的討論中
應該要有一致的處理
: 或許比較正確的說法是 同樣是刑罰 不同種類的刑罰它的"社會容許性"到什麼程度
: 如果社會認為生命刑和自由刑只有一線之隔
: 我相信這樣的容許性當然就很高 社會容許性的思考 當然不應該是法律人的獨占
: 這種對於風險程度容忍的問題 每一個人都有相同位階的論述權力
: 我之所以認為生命刑的社會容許性應該是較低的
: 也是我從個人的感受與我們社會的語言脈絡來看
: 也未必是依靠什麼法學或犯罪學理論去支持
: 我們會發現其實社會在理解刑罰中
: 生命刑與自由刑中間有一個鴻溝
: 如同死刑支持者在個案中的論述常常是
: "這樣竟然只被判幾年幾年 真的應該該死"
: 我們知道自由刑與生命刑在社會的理解上似乎有本質的差異性
: 對於復仇的感受而言 自由刑是層升且得量化的 而生命刑是根本性的滿足
這個說法很不錯
我是說生命刑對應 "根本性的滿足" 這個說法
不過我個人是這樣看的
對於受害者本人或其關係人而言
刑罰的意義可能是復仇
因此在這個前提之下, 我也認同你的說法
但是對於不相干的鄉民呢?
以我的觀察
對於外於犯罪的第三人來說
其實自由刑與生命刑的意義, 與其說是復仇
不如說是 "隔離" 要來得更接近事實
透過隔離, 來滿足自己對於安全感的需求
於是我們有所謂集體的安全感...集體的敵意...
在這個點上, 生命刑與自由刑並沒有 "質" 的差異
或許我們可以做個調查
來比較有親友受過暴力犯罪身亡經驗的, 與沒有此經驗的
這兩種人對於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的接受度有無明顯差異
來證明我的說法
: 所以我的回應其實也是打算很鄉民的
: 對我而言 "如果你的家人..."這種句子可以反過來問各種問題支持死刑或廢除死刑
: 其實它就是社會容許性的考驗 如果有這種鴻溝 你們願意忍耐他的代價嗎?
: 我想同樣的 大多數人(如果未預設)一起思考這樣一種反面卻又直覺的問題
: 一樣是思考社會容許性的因素之一
: : 這裡會出現一個問題
: : 因為現在實務上所謂的「誤判」
: : 指的其實是「上訴維持率」
: : 換句話說
: : 如果一個案件的判決在上訴審被維持了
: : 我們就會認定下級審「判決正確」
: : 反過來說
: : 如果沒有維持
: : 就會被認定是誤判
: : 這是什麼意思?
: : 這代表著,在司法權獨占法律論述權力的大前提下
: : 並沒有所謂「體制外的、客觀意義的誤判」
: : 為什麼?
: : 因為我們假設了「正確等於智者間的一致」、「後審優於前審」這兩個有問題的前提
: : 但誰說上訴維持或再審非常上訴的無罪判決就一定「比較正確」?
: : 而由於法律判決的正確與否都是主觀意義上的、相對的
: : 當客觀意義的、體制外認定的誤判發生時,
: : 除非審判有體制外的救濟管道
: : 基本上在體制內並沒有任何的救濟管道可以處理
: : 頂多只能在體制內不停的try到我們要的結果
: : 或者靠有識之士在史書裡幫他翻案
: : 但這點表示國家獨占司法權、法律論述力的體制本身有重大瑕疵?
: : 當然也不盡然
: : 我認為問題並不出在誤判不誤判
: : 而是出在法律太過專業化
: : 訴訟與其說是定紛止爭的管道、不如說是法律專業者的實驗室
: : 國家與公民社會二者的法律論述歧見太深
: : 這並不是好的現象
: : 由上而下、法律受法律專業者主導又是另一個主因
: : 群眾不懂法律、欠缺長期的法律集體經驗,
: : 雖然使得法律變遷所損耗的社會成本低了些
: : 卻也加快了專業與非專業的歧異速度
: : 是啊
: : 我常常好奇
: : 為什麼大家會認為法律專家同時也會是柯南?
: : 我是認為
: : 如果多數認為死刑、重刑是必要的
: : 那就朝這方向去修法
: : 沒有什麼好討論的
: : 要討論
: : 等到實施後、結果出爐
: : 大家再坐下來討論才有意義
: : 廢除死刑亦然
: : 如果沒有真的廢除看看
: : 怎麼說都是幻想空談
: 其實我覺得多數覺得死刑或重要是必要的 並不影響繼續討論與否
我同意啊
我只是很看不慣有些人一直拿國外的研究資料當令箭
: 因為所謂的"多數"或者是"必要"本來就是流動性
: 如果某群人認為死刑是正當的 他們大可以去發表正當的言論
: 如果某群人認為死形式不正當的 同樣的他們大可去發表不正當的言論
: 理由也很簡單 大家相信自己相信的
: 我在和vala先生討論問題的時候也沒有預設自己法律應該如是解
: 法律要怎麼規定沒有必然性 但我認為刑事司法可能不受我信賴
: 或者是我認為事實認定很困難 都是一種感性而非專業的理由
: 因為我也不打算訴諸證據 我就訴諸大家的心證與感受
: 我的想法很簡單 你不能接受如果你的家人受害 加害人卻可以活著
: 那你能不能接受你的家人受審判 卻受千夫所指非死不可 或者是可能在粗糙審判下處死
: 如同不需要依照刑法理論或者犯罪學理論
: 僅憑著形上的雜想、"如果你家人"這樣的互動思考我相信同樣是有價值的
: A->B B->A 同樣都是直覺的感受 同樣是社會容許性的個人檢驗
: 至於實施死刑或者是廢除死刑之後 其實也不會有什麼終局結果出爐啦
: 社會持續進行的辯論與對話才是最重要的
我覺得這還忽略一個角度
也就是加害者的角度
加害者也是社會的一份子
而且通常不具有什麼論述能力與論述興致
事實上
自由國家中受判死刑的暴力犯罪者
絕大部分與貧窮...教育程度低下...弱勢...少數族裔等要素有著強烈的正相關
而這種現象絕非沒有意義
對於暴力犯罪的歧視
基本上與對貧窮...教育水準...弱勢...少數族裔的歧視是有其結構上的交織的
從這個觀點來說
我認為重刑的合理性, 似乎要和社會救助或社會安全體系的健全度
放在一起觀察才是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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