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為社會規範,在歷史發展上體現兩個矛盾的重要特性,成為法學家一直以來,
必須面對的調和的問題,試描述兩個矛盾的特性,並舉例說明。
說到矛盾,我第一個想到的是"自然法論"與"法律實證主義"之間的爭論。國內
(版上)最早的說法認為這是兩個相斥的理論;之後,有人引述法律實證主義的看
法,認為自然法論者談的是"法律應該是什麼?"、法律實證主義者談的才是"法律是
什麼?"
國內學者顏厥安認為,"自然法論"跟"法律實證主義"都是在處理"法律是什麼?
"只是處理的層次不同罷了:"自然法論"主張法律的規範效力來源於不同於法律的規
範;"法律實證主義"則認為"法律是什麼"的問題可以獨立於"法律應該是什麼"來研
究,兩者並不必然矛盾。舉例來說,顏氏就認為霍布斯(T. Hobbes)同時是個自然法
論者跟法律實證主義者。
另一個矛盾是法律社會學中承認理論與強制理論的爭論。
承認理論認為法律之為法律,理由在於社會當中人們的承認,主張真正的法學
研究不應該是釋義學(Dogmatik),而是對社會中的"活生生的法"(Das lebende Recht)
進行實證研究。
強制理論則批判這種說法混淆了法律與其他的社會規範,法律之所以為法律,
原因在於社會上存在機構來強制法律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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