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 法學
By Madame
at 2006-04-10T10:48
at 2006-04-10T10:4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ipima (pipima)》之銘言:
: ※ 引述《MEWA (考生=烤生?)》之銘言:
: : 而我個人感覺同學你的問題可以能是「到底那個未成年公務員要不要負責」?
: : (不知有沒有理解錯誤)
: : 答案是: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要!但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要負責
: : 照理講 公務員跟國家間應該是處於一種「一元代表論」的情形
: : 而不是「二元代理論」 所以他的行為就是國家的行為
: : 因此你可以不要管說 那個未成年公務員到底要不要法代同意才生效
: : 因為這裡跟他個人無關 他這時候只是國家的手足而已
: : 另外 至於他還要不要負民刑事責任
: : 就要看他有沒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歸責的規定了
: : 也就是民法第220條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條
: 國家與未成年之公務員負連帶責任沒錯,但其實我的疑問是,我覺得法條好像有點問題
: 因若國家向未成年的公務員求償,未成年人的法代要負連帶責任吧
: 而民法特別為了保護20歲的未成年人限制其不能為完全行為能力
: 公務人員考試法為特別法卻另行規定滿18歲可以當公務人員,
: 國家豈非枉顧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
: 而特別立法陷未成年人甚或其法代於此風險中?
: (我講得是有點誇張啦,但是我想不懂)
若以實際施行面來討論或許會較容易理解,一般若考上公務員由放榜到受訓完成,
最少需6個月以上,
而分發後實際執行公務年齡約滿19歲,假設很倒楣執行公務第一天就出現狀況,
依國家行政裁判之流程論,等裁判確定,國家依流程向當事人求償時,當事人不會出現
未滿20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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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MEWA (考生=烤生?)》之銘言:
: : 而我個人感覺同學你的問題可以能是「到底那個未成年公務員要不要負責」?
: : (不知有沒有理解錯誤)
: : 答案是: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要!但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要負責
: : 照理講 公務員跟國家間應該是處於一種「一元代表論」的情形
: : 而不是「二元代理論」 所以他的行為就是國家的行為
: : 因此你可以不要管說 那個未成年公務員到底要不要法代同意才生效
: : 因為這裡跟他個人無關 他這時候只是國家的手足而已
: : 另外 至於他還要不要負民刑事責任
: : 就要看他有沒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歸責的規定了
: : 也就是民法第220條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條
: 國家與未成年之公務員負連帶責任沒錯,但其實我的疑問是,我覺得法條好像有點問題
: 因若國家向未成年的公務員求償,未成年人的法代要負連帶責任吧
: 而民法特別為了保護20歲的未成年人限制其不能為完全行為能力
: 公務人員考試法為特別法卻另行規定滿18歲可以當公務人員,
: 國家豈非枉顧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
: 而特別立法陷未成年人甚或其法代於此風險中?
: (我講得是有點誇張啦,但是我想不懂)
若以實際施行面來討論或許會較容易理解,一般若考上公務員由放榜到受訓完成,
最少需6個月以上,
而分發後實際執行公務年齡約滿19歲,假設很倒楣執行公務第一天就出現狀況,
依國家行政裁判之流程論,等裁判確定,國家依流程向當事人求償時,當事人不會出現
未滿20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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