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 法學
By Poppy
at 2006-03-11T06:40
at 2006-03-11T06: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你可以一直想使用你的問題引出你想要的回答,只不過問題的回答還是繫於回答問題
: 之人如何理解問題。倒希望你能夠起碼理解這點。
我想這點我一開始就講了。
: 至於「具體」則是相對「一般」與「特殊」。換句話說,「具體」並非「一般」,但
: 是並不因此就是「特殊」;相對於此,「具體」是「一般」與「特殊」的綜合理解。
: 這個觀念運用詮釋學的「詮釋學循環」會有個很簡單明瞭(近似)的理解,也就是說
: 從部分現象觀照整體現象、從整體現象觀照部分現象,在整體與部分流連往返,以便
: 獲得一個相互闡明(燭照)。
: 「具體的法」從「系統論的社會建構理論」來看,一方面就「法」是社會在「功能分
: 化」這個層次所分化出來的功能次系統,法具有其一般性;另方面就「法」執行並且
: 就僅執行「法的功能」這個層次來講,法具有其特殊性。簡化地講,就是將法置於「
: 社會理論」的燭照之中進行兩者的交互闡明;由此而來的「法」,結合一般性與特殊
: 性,從而是個「具體的法」。
我很懷疑詮釋學與系統論該如何結合起來。不過這不是我的長項,也覺
得不能從你的文字中真的明白,我也不談了。
不論如何,能引出這種水準的回應,我已經非常滿足。謝謝。
--
: 你可以一直想使用你的問題引出你想要的回答,只不過問題的回答還是繫於回答問題
: 之人如何理解問題。倒希望你能夠起碼理解這點。
我想這點我一開始就講了。
: 至於「具體」則是相對「一般」與「特殊」。換句話說,「具體」並非「一般」,但
: 是並不因此就是「特殊」;相對於此,「具體」是「一般」與「特殊」的綜合理解。
: 這個觀念運用詮釋學的「詮釋學循環」會有個很簡單明瞭(近似)的理解,也就是說
: 從部分現象觀照整體現象、從整體現象觀照部分現象,在整體與部分流連往返,以便
: 獲得一個相互闡明(燭照)。
: 「具體的法」從「系統論的社會建構理論」來看,一方面就「法」是社會在「功能分
: 化」這個層次所分化出來的功能次系統,法具有其一般性;另方面就「法」執行並且
: 就僅執行「法的功能」這個層次來講,法具有其特殊性。簡化地講,就是將法置於「
: 社會理論」的燭照之中進行兩者的交互闡明;由此而來的「法」,結合一般性與特殊
: 性,從而是個「具體的法」。
我很懷疑詮釋學與系統論該如何結合起來。不過這不是我的長項,也覺
得不能從你的文字中真的明白,我也不談了。
不論如何,能引出這種水準的回應,我已經非常滿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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