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議長賄選案 - 法學
By Quintina
at 2003-08-03T03:00
at 2003-08-03T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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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你今天TSAO了嗎?)》之銘言:
: 其實就分工來講,
: 這種提問比較適合放到法律板去討論,
: 畢竟法理學板不是倫理道德板,
不好意思,我其實想要問的是這樣的判決除了法律條文,
其背後倫理學上的意義是什麼?
也許應該拿到類似哲學版之類的地方去問,但又跟法律有關。
可否告知探討法律文字背後倫理學基礎的學門是什麼?
這樣以後心裡有個譜就不會丟錯版了。
: 要討論所謂「法理」,好像也應該以對法釋義學有基本認知為必要基礎,
: 至少,就要討論的個案應該先做點功課……
: 不然以後就會變成社會上發生什麼事情就拿來「法理」一下,
: 最慘的下場可能是變成類政治板吧……
我也不希望所有的討論最後是以政治觀點來考量。
希望能夠從實際現象裡抽離出來對抽象概念做探討。
: 回到這個問題,我之所以請原作先想一下所謂的社會利益是什麼,
: 是因為既然已經用了這麼功效主義的提問方式,
: 那麼至少要先表明自己在衡量這些功效的時候是如何計算的,
: 也就是想請原作把其所認定的社會利益具體說明,
我認知的社會利益,其實還是落在個人能賦予事物的意義與評價上,
依循的是個人主義式的方法論。
包括個人可排他性的經濟性利益(財產)及各種不可排他性的經濟性利益(公共財),
以及非經濟性的利益,這也包含排他性(健康)與非排他性(公平的發展環境),
以及介於中間過渡者(如生活品質)。
經濟性利益與非經濟性利益的差別在於是否有一個明顯易見的市場可供交易。
至於如何計算,我覺得經濟學家和法律家的方式應該有所不同吧。
經濟學從效用理論出發可以有方法評估這些利益,如willingness-to-pay,
法律家我就不知道了(這也是每次看報讀到精神損失賠償總會嘖嘖稱奇的原因)。
從社會利益出發,只是一個對於該判決背後倫理學意義的猜想,當然也能有其他的猜想。
如果社會利益是其依據,當然就想知道這樣為何最終將有利於社會。
如果不以社會利益為依據,其真正的思考邏輯又是什麼呢?
: 而不是泛泛的說出無關痛癢的「定義」。
: 這樣很難討論下去。
utilitarianism是翻做功效主義嗎?
Anyway,它應該不能稱為泛泛之論吧。
: 事實上,一般人民對於賄選真的有那麼強的道德情感嗎?
: 住在台北市的人可能會很難想像住在其他縣市的人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 (而不是媒體告訴你的看法)
: 很多人其實並不認為拿人錢財到時候要回報投他一票有什麼不對,
: 當然,這件事情到底對不對是另外一個問題,
: 但是要用「所有社會成員的個別利益」來討論,每個人的看法應該都要計算進來。
: 又,讓他們下台意味著要進行補選,
: 補選還是選舉,再選一次情形就會比較好嗎?
: 如果賄選真的就可以選上,會出來選的人還是會做的。
: 更重要的是,如果這已經是選民認為必然會發生的,甚至已經是選舉文化的一部分,
: 只想到用刑罰的方式去禁絕,這可是下乘的做法……
所以您認為,比較起再補選,就讓這些人繼續公職,社會也不會得到更多壞處ꄿ
我要想一想。
: 當然,我認為賄選再過一段時間會慢慢消失,
: 因為現在抬面上的價值觀是反對這件事情的,在教育的過程中會影響以後的人,
: 到了我們這一代,或甚至再下一代當家的時候,
: 可能這件事情就會慢慢不見,不過這也很難說,
: 畢竟利益是行動者決策的重要考量,只要還有利可圖,
: 就會有人做,只是現在這種價值觀的轉向帶來改變的可能性而已。
: 不太法理學。
--
達摩西來一字無 只憑心意用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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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hsuans (你今天TSAO了嗎?)》之銘言:
: 其實就分工來講,
: 這種提問比較適合放到法律板去討論,
: 畢竟法理學板不是倫理道德板,
不好意思,我其實想要問的是這樣的判決除了法律條文,
其背後倫理學上的意義是什麼?
也許應該拿到類似哲學版之類的地方去問,但又跟法律有關。
可否告知探討法律文字背後倫理學基礎的學門是什麼?
這樣以後心裡有個譜就不會丟錯版了。
: 要討論所謂「法理」,好像也應該以對法釋義學有基本認知為必要基礎,
: 至少,就要討論的個案應該先做點功課……
: 不然以後就會變成社會上發生什麼事情就拿來「法理」一下,
: 最慘的下場可能是變成類政治板吧……
我也不希望所有的討論最後是以政治觀點來考量。
希望能夠從實際現象裡抽離出來對抽象概念做探討。
: 回到這個問題,我之所以請原作先想一下所謂的社會利益是什麼,
: 是因為既然已經用了這麼功效主義的提問方式,
: 那麼至少要先表明自己在衡量這些功效的時候是如何計算的,
: 也就是想請原作把其所認定的社會利益具體說明,
我認知的社會利益,其實還是落在個人能賦予事物的意義與評價上,
依循的是個人主義式的方法論。
包括個人可排他性的經濟性利益(財產)及各種不可排他性的經濟性利益(公共財),
以及非經濟性的利益,這也包含排他性(健康)與非排他性(公平的發展環境),
以及介於中間過渡者(如生活品質)。
經濟性利益與非經濟性利益的差別在於是否有一個明顯易見的市場可供交易。
至於如何計算,我覺得經濟學家和法律家的方式應該有所不同吧。
經濟學從效用理論出發可以有方法評估這些利益,如willingness-to-pay,
法律家我就不知道了(這也是每次看報讀到精神損失賠償總會嘖嘖稱奇的原因)。
從社會利益出發,只是一個對於該判決背後倫理學意義的猜想,當然也能有其他的猜想。
如果社會利益是其依據,當然就想知道這樣為何最終將有利於社會。
如果不以社會利益為依據,其真正的思考邏輯又是什麼呢?
: 而不是泛泛的說出無關痛癢的「定義」。
: 這樣很難討論下去。
utilitarianism是翻做功效主義嗎?
Anyway,它應該不能稱為泛泛之論吧。
: 事實上,一般人民對於賄選真的有那麼強的道德情感嗎?
: 住在台北市的人可能會很難想像住在其他縣市的人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 (而不是媒體告訴你的看法)
: 很多人其實並不認為拿人錢財到時候要回報投他一票有什麼不對,
: 當然,這件事情到底對不對是另外一個問題,
: 但是要用「所有社會成員的個別利益」來討論,每個人的看法應該都要計算進來。
: 又,讓他們下台意味著要進行補選,
: 補選還是選舉,再選一次情形就會比較好嗎?
: 如果賄選真的就可以選上,會出來選的人還是會做的。
: 更重要的是,如果這已經是選民認為必然會發生的,甚至已經是選舉文化的一部分,
: 只想到用刑罰的方式去禁絕,這可是下乘的做法……
所以您認為,比較起再補選,就讓這些人繼續公職,社會也不會得到更多壞處ꄿ
我要想一想。
: 當然,我認為賄選再過一段時間會慢慢消失,
: 因為現在抬面上的價值觀是反對這件事情的,在教育的過程中會影響以後的人,
: 到了我們這一代,或甚至再下一代當家的時候,
: 可能這件事情就會慢慢不見,不過這也很難說,
: 畢竟利益是行動者決策的重要考量,只要還有利可圖,
: 就會有人做,只是現在這種價值觀的轉向帶來改變的可能性而已。
: 不太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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