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議長賄選案 - 法學
By Adele
at 2003-08-09T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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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濟)》之銘言:
: : 重點是這樣的假設是否正確吧。
: : 買票是否損傷社會利益,請問世界各國法律有無不禁止買票的例子?
: : 如果沒有,請問是為什麼呢?
: 呵呵,我本來就是說我們無法知道你的假設正不正確啊。
: 買票被禁止,和買票損害社會利益是兩回事吧,
同意。
還想請教我國禁止買票的理由?
: 照這樣的邏輯,那經濟分析也不必再談了,
: 因為被禁止的都已經是損害社會利益的……
也可以這麼說。
這要看社會福利函數中給社會成員的效用的權數為何。
例如在北韓,社會福利函數中唯一被放入的是金正日個人的效用。
所謂的社會利益就是金正日個人的利益。
但就算已知道對社會有害,不代表經濟分析就不需要了。
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不就是一種經濟分析嗎?
回見我的前文也正是這個意思。
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經濟學與法理學不就都是在研究如何權衡利害得失以設計制度,
把心中那把尺放在陽光下檢驗?
: 世界各國如何,我不知道,不知道你知不知道,
: 講一下讓我們見識見識……XD
: (順便說一下,是不是禁止買票的都有規定不可以判緩刑?)
請用搜尋引擎找一下election crime或vote buying,
美國歐盟日本澳洲中國巴西泰國甚至國際奧會都把買票行為視作非法。
至於緩刑,這個我就不知道。
: 再說,假設也不只這一項,買票被抓就會減少社會利益的減損?
對。就像控制社會成本已經大於社會利益的污染排放一樣。
: 這一次的票都已經買了,已經減少的社會利益如何再增加回來?
你這樣講的話,就好像某殺人犯對法官說:
「我做都做了,你再判我多重的刑,人也不會復生啊」
: 買票造成的社會利益損害和抓人的社會利益增加是相同性質的嗎?
好像分類學一樣,兔子跟狐狸可以放在同一類嗎?
那就要看你用的是那個層次去分,用綱可以,用目不行。
: 可以互相加減嗎?就算可以,我們如何知道那一個比較大?
不一定需要用到加減才能排出順序。
我喜歡蘋果大於喜歡香蕉,這個不需要計算什麼就可得知。
至於多種社會狀態集合的選擇,有興趣可以參照KJ Arrow經典:
Social choise: many individuals or many criteria.
: 像這樣的問題還可以繼續追問下去,在計算的每個步驟中都會有這些問題。
: 這就是為什麼代數或方程式看起來很對,但是仔細想會發現它們往往過於簡化。
所有的理論都是簡化,有沒有「過於」,恐怕亦是個人心證。
: : 普選和議長選舉的確不同。
: : 一般普選是候選人來買我的票,不代表他也會被錢買通。
: : 但議長選舉一旦議員可以待價而沽,被錢買通,因而改變其代議行為,
: : 而這個行為並非可以視作選民先前所託付者。
: 真的是這樣嗎?
: 議長選舉其實不太涉及議員及其選民之間的利益結盟關係,
: 會涉及的只有議會中的人際關係以及黨派之分而已,
: 就這個議題而論,其實對選民來說誰當議長差別並不太大。
: 這和其他的議題不一樣吧?
這是現實政治面的討論嗎?
選民也許真的不在乎誰是議長,
但選民會不會在乎這個議長是透過賄選當選的呢?
既然他可以買通議員而當選,當然也可以買通其他議員推動對自己有利的法案。
: 當其他更涉及選民的議題出現時,議員們可以待價而沽的程度會是相同的嗎?
: 地區性的利益團體(也就是樁腳派系)並不是擺好玩的。
: 況且,一個會認為選民的票可以用買的人,
: 會認為自己的票就是不可以賣的,這也很奇怪吧?
是很奇怪。只不過前面有一位仁兄一定會說這中間並無確定的因果關係。
: 不過,這和我本來講的已經不是同一件事了。
: : 司法制度就是結構性因素之一啊。
: 我們的結構講的不一樣。
願聞其詳。
: : 如果真的做的神不知鬼不覺,而且永遠神不知鬼不覺,
: : 恐怕還真沒有這一部份的損害。
: : 我再舉偽幣的例子,如果外星人從天上丟下一堆假鈔,
: : 假鈔像到地球人永遠不知道,那麼恐怕不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
: : 問題是總是有人知道,只不過知道的人不一定是執法人員。
: : 執法人員知道也不一定會去查。
: 沒有破案,其他人只能懷疑,不能確定,
: 至少在制度上是這樣。當然,買賣的人不算。
光是懷疑,就有足夠的效果去改變人的行為。
如果市面上流通一千元偽鈔,雖然我無法檢測出來,
但是因為懷疑,我可能就不收千元鈔票。
聽說便利商店半夜也不收千元鈔,
這也可以看做因為潛在的制度風險(治安)而做的限制(雖然該店從來沒有發生搶案),
而對貨幣的便利性有一定的影響。
: 不過更關鍵的問題在於破案到底怎麼把社會利益填補回來?
長期均衡的結果,社會利益將會提升。
: 信賴感會回復嗎?是對誰的信賴?
對選舉制度的信賴。
: : 目前人民還是要透過代議士去修法不是嗎?
: 我不知道你的回應意思是什麼,
請人自廢武功總是比較難。
: 我的意思是,解約這件事情在現行制度下並不是靠法院判決進行的,
: 而是靠人民的罷免。人民如果真的看不爽,還有更積極的事情可做。
是。我也認為民主制度必須仰賴人民對民主制度比較勤勞的投入。
: 並不是法院判緩刑,我們就只能讓他們繼續當下去。
: 當然,許多「法律經濟分析」並不認為制度的精神有什麼重要的,
不知您這個印象從何而來?
: 但是我會認為,跳過制度的精神去幫制度決定應該怎麼執行,
: 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制度的精神會牽涉到各個制度間的有機連結,
: 如果只切一個部分來看,然後進行好像很科學的本益分析,
: 往往會掛一漏萬。
那麼還要請教所漏者何?
制度的精神也未嘗不能放入分析的架構,經濟分析也不限於狹隘的本益分析。
經濟學有時候只是告訴你,可能立意良好的制度反而會運作出不太好的結果。
--
達摩西來一字無 只憑心意用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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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濟)》之銘言:
: : 重點是這樣的假設是否正確吧。
: : 買票是否損傷社會利益,請問世界各國法律有無不禁止買票的例子?
: : 如果沒有,請問是為什麼呢?
: 呵呵,我本來就是說我們無法知道你的假設正不正確啊。
: 買票被禁止,和買票損害社會利益是兩回事吧,
同意。
還想請教我國禁止買票的理由?
: 照這樣的邏輯,那經濟分析也不必再談了,
: 因為被禁止的都已經是損害社會利益的……
也可以這麼說。
這要看社會福利函數中給社會成員的效用的權數為何。
例如在北韓,社會福利函數中唯一被放入的是金正日個人的效用。
所謂的社會利益就是金正日個人的利益。
但就算已知道對社會有害,不代表經濟分析就不需要了。
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不就是一種經濟分析嗎?
回見我的前文也正是這個意思。
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經濟學與法理學不就都是在研究如何權衡利害得失以設計制度,
把心中那把尺放在陽光下檢驗?
: 世界各國如何,我不知道,不知道你知不知道,
: 講一下讓我們見識見識……XD
: (順便說一下,是不是禁止買票的都有規定不可以判緩刑?)
請用搜尋引擎找一下election crime或vote buying,
美國歐盟日本澳洲中國巴西泰國甚至國際奧會都把買票行為視作非法。
至於緩刑,這個我就不知道。
: 再說,假設也不只這一項,買票被抓就會減少社會利益的減損?
對。就像控制社會成本已經大於社會利益的污染排放一樣。
: 這一次的票都已經買了,已經減少的社會利益如何再增加回來?
你這樣講的話,就好像某殺人犯對法官說:
「我做都做了,你再判我多重的刑,人也不會復生啊」
: 買票造成的社會利益損害和抓人的社會利益增加是相同性質的嗎?
好像分類學一樣,兔子跟狐狸可以放在同一類嗎?
那就要看你用的是那個層次去分,用綱可以,用目不行。
: 可以互相加減嗎?就算可以,我們如何知道那一個比較大?
不一定需要用到加減才能排出順序。
我喜歡蘋果大於喜歡香蕉,這個不需要計算什麼就可得知。
至於多種社會狀態集合的選擇,有興趣可以參照KJ Arrow經典:
Social choise: many individuals or many criteria.
: 像這樣的問題還可以繼續追問下去,在計算的每個步驟中都會有這些問題。
: 這就是為什麼代數或方程式看起來很對,但是仔細想會發現它們往往過於簡化。
所有的理論都是簡化,有沒有「過於」,恐怕亦是個人心證。
: : 普選和議長選舉的確不同。
: : 一般普選是候選人來買我的票,不代表他也會被錢買通。
: : 但議長選舉一旦議員可以待價而沽,被錢買通,因而改變其代議行為,
: : 而這個行為並非可以視作選民先前所託付者。
: 真的是這樣嗎?
: 議長選舉其實不太涉及議員及其選民之間的利益結盟關係,
: 會涉及的只有議會中的人際關係以及黨派之分而已,
: 就這個議題而論,其實對選民來說誰當議長差別並不太大。
: 這和其他的議題不一樣吧?
這是現實政治面的討論嗎?
選民也許真的不在乎誰是議長,
但選民會不會在乎這個議長是透過賄選當選的呢?
既然他可以買通議員而當選,當然也可以買通其他議員推動對自己有利的法案。
: 當其他更涉及選民的議題出現時,議員們可以待價而沽的程度會是相同的嗎?
: 地區性的利益團體(也就是樁腳派系)並不是擺好玩的。
: 況且,一個會認為選民的票可以用買的人,
: 會認為自己的票就是不可以賣的,這也很奇怪吧?
是很奇怪。只不過前面有一位仁兄一定會說這中間並無確定的因果關係。
: 不過,這和我本來講的已經不是同一件事了。
: : 司法制度就是結構性因素之一啊。
: 我們的結構講的不一樣。
願聞其詳。
: : 如果真的做的神不知鬼不覺,而且永遠神不知鬼不覺,
: : 恐怕還真沒有這一部份的損害。
: : 我再舉偽幣的例子,如果外星人從天上丟下一堆假鈔,
: : 假鈔像到地球人永遠不知道,那麼恐怕不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
: : 問題是總是有人知道,只不過知道的人不一定是執法人員。
: : 執法人員知道也不一定會去查。
: 沒有破案,其他人只能懷疑,不能確定,
: 至少在制度上是這樣。當然,買賣的人不算。
光是懷疑,就有足夠的效果去改變人的行為。
如果市面上流通一千元偽鈔,雖然我無法檢測出來,
但是因為懷疑,我可能就不收千元鈔票。
聽說便利商店半夜也不收千元鈔,
這也可以看做因為潛在的制度風險(治安)而做的限制(雖然該店從來沒有發生搶案),
而對貨幣的便利性有一定的影響。
: 不過更關鍵的問題在於破案到底怎麼把社會利益填補回來?
長期均衡的結果,社會利益將會提升。
: 信賴感會回復嗎?是對誰的信賴?
對選舉制度的信賴。
: : 目前人民還是要透過代議士去修法不是嗎?
: 我不知道你的回應意思是什麼,
請人自廢武功總是比較難。
: 我的意思是,解約這件事情在現行制度下並不是靠法院判決進行的,
: 而是靠人民的罷免。人民如果真的看不爽,還有更積極的事情可做。
是。我也認為民主制度必須仰賴人民對民主制度比較勤勞的投入。
: 並不是法院判緩刑,我們就只能讓他們繼續當下去。
: 當然,許多「法律經濟分析」並不認為制度的精神有什麼重要的,
不知您這個印象從何而來?
: 但是我會認為,跳過制度的精神去幫制度決定應該怎麼執行,
: 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制度的精神會牽涉到各個制度間的有機連結,
: 如果只切一個部分來看,然後進行好像很科學的本益分析,
: 往往會掛一漏萬。
那麼還要請教所漏者何?
制度的精神也未嘗不能放入分析的架構,經濟分析也不限於狹隘的本益分析。
經濟學有時候只是告訴你,可能立意良好的制度反而會運作出不太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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