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約3點半在桃園的IKEA停車時跟別人稍微有糾紛...
糾紛內容不再詳述...不外乎就是停車位的問題...
不過我可以確定的是我沒錯(以跟警察確認過)...
有糾紛後我怕對方會報復所以我有順手記了對方的車號...
等我購物出來後發現我的副駕駛座有被刮了一大條線...
我立刻就報警跟通知IKEA人員...
警察到場後問了事情的經過...查看附近有沒有監視器...
結果IKEA的監視器只有裝在車道...並沒有在停車場的畫面...
所以沒有錄到破壞時的畫面...
當時我的車停在4樓...我停好時本來想找對方說清楚...
說明我並沒有錯...可是我在4樓找不到對方...
所以我跟警察說...他應該是停在五樓...
所以要求去調五樓的下樓的畫面...
發現他們確實停在五樓而且是兩個人...
且有下來四樓去洗手間後...有往四樓的停車場方向...
當時有一個人在門口(類似把風)...一個人往我車子的方面...
約2分鐘之後往停車場方向的人回來...2個人才一起往賣場的方向走...
到目前為止幾乎可以確認就是他們破壞的(但苦無明確的證據)...
後來回警局查了車主的資料聯絡車主...
車主說此台車租賃給別人(車籍在彰化)...
最後還是有聯絡到當時開車的人...
可是警察一開始問他說...今天有沒有去IKEA...
他說有...可是是一個人...
警察一聽到他說他說一個人...就說好...那我們在查看看...
隔幾分鐘換另一個警察又打去問...他還是堅持說一個人去的...
警察又說...好...我們在查看看...掛了電話...
當時我就忍不住的說...他明顯說謊...
警察竟然跟我說...說謊是他的權利...我一聽到整個傻眼...
警察竟然連追問都沒有...明明就說謊又不戳破他...
只一直跟我說...你沒有明確的證據...要告也可以...
只不過法官不會判我贏...如果判輸...對方又告你污告...
我會更麻煩...
我知道我沒有明確的證據...我也知道我告不贏...
我只想讓對方有警惕...讓他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
不要以為偷偷做壞事沒有人知道...
後來有一個應該是比較資深的警察看不下去...
就又打電話給他...就跟他說...你們明明就是跟人家有糾紛...
而且明明不是一個人...還說謊...後來那位警察有問出來另一個人是他兒子...
破壞我車的人應該是他兒子(他沒承認...我們看往我車的人比較年輕)
警察跟他談完後...給我他的電話...跟我說...先跟他聯絡看看...
看我們談的結果看怎樣..如果真的要告...再來警察局...
後來我打給他...他一直堅稱他兒子是去那邊撿東西...這樣不行嗎???
我有看到他兒子刮嗎???你們有拍到他兒子刮嗎???
如果有...他負全責....
之前在警察局有說聽那個爸爸好像是律師...
我知道應該是告不贏...只是不服氣...學法律的知道一些漏洞...
就可以這樣欺負人嗎???就可以一不高興就破壞人家的車嗎???(他知道沒監視器)
再來就是有些警察就是想河蟹調...
雖然我這件事不是什麼大的事情...那是不是遇到這樣事情的人自己就自認倒楣...
連報警都不用了...自己鼻子摸摸就算了...
再來就是我想問..."說謊真的是權力嗎???"
即使是警察在問你事情...你也可以說謊...不用付什麼責任嗎???
不好意思...文有點長...一方面是想發洩一下心中的不平...
一方面是真的想問問..."說謊真的是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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