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功用只有規制跟管理嗎? - 法學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0-03-12T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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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除了規制和管理之外,有無其他意義?」對此提問,其實可以很跳
針地濃縮對岸的見解為:「意義是三小?拎背只聽過資源分配,沒聽過意義啦!」
不過,我試著整理我所理解的,並且提出一點淺見:




1. 法律的究極目的是資源分配。

2. 任何法律(包括婚姻法)的制定,都是为了抑制(过欲)和管理(资源)。

3. 「法律归根结底就是一种规则和制度,作用是为了合理分配资源(广义)」。

4. 人權保障(或者人性主義的考量)只是達成資源分配的手段,「不是对行政资
源的合理分配么?」。




以上四點,是我所理解原PO對岸友人的核心主張。不過,他先在上一篇強
調資源分配,卻在另一個段落跑出「資源的合理分配」。不曉得在原作者眼中
,法律的目的到底是分配資源、還是「合理分配資源」?前者僅涉及實然面,
後者涉及應然面,如何評價分配資源是否「合理」。看前後文,原作者較傾向
於「法律在於合理的資源分配」。但當原作者如此主張的同時,他就必須去回
應:「合理性從何而來?」考察近代國家武力獨占的討論,法律關注的不僅僅
是現實的資源分配問題,還有規範上的合理性問題。所以,不知道原作者怎麼
看待法律制度這個面向?



亦即,當原作者宣稱法律的作用單單只為了合理分配資源,其實已經綜合
了法律現實規制管理機能,以及規範合理機能。從而,僅僅宣稱1.的說法,令
人不解。



再者,法律的制訂都是為了抑制與管理,原作者又將焦點放在「行政資源」
,不禁讓人聯想起行政法入門課「干預行政∕給付行政」的區分。前者的發展
脈絡確實圍繞著如何抑制人民的行為,以確保秩序行政的運作;後者也的確關
係到,國家如何藉由給付行政履行公共任務,並且在給付能力限制的前提上,
思考分配問題。在此脈絡下,我同意他的看法,抑制和管理確實可以對應到16
世紀到18世紀的博理機制(gute Policey)與18世紀末葉立法學派
(Kameralwissenschaft)到20世紀福利國家、管制國家發展歷程中,如何設計
行政行為的辯論。但這不代表,法律只有這兩種區分。只看到規制與給付性格
的法律設計,那是半個世紀前的想法,1950年代以降,包括誘導型(Anreizprogramme)
、程序型(prozesuale Programme)、勸說型(Ueberzeugungsprogramme)的
法律設計都以不同的形式體現在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中,要將以上三者都硬套
上「資源分配」的帽子,太勉強了吧。掉個書袋的說法是,Philippe Nonet跟
Philip Selznick在《變遷中的法律與社會》分析了三種不同的法律發展模型:
壓抑型(repressive)、回應型(responsive)、自律型(autonomous)。規
制與管理確實是歷來法律制度關注的焦點,但絕對不是全部。



(當然如果身處的社會還沒有進展到後期,在特定的時空脈絡下觀察到的
法律制度與宣稱,我不會說你錯,還要謝謝你讓我們看到同一時空法律向度發
展的不連續性。)



最後,姑且順著「合理資源分配」的脈絡下來,我試著將資源分配理解成
「利益調整」,比較能夠符合原作者的其他論述。確實法律制度的產生,與共
同生活的利益調整有關,以憲法為例,保障基本權利到最後經常是利益權衡。
某種程度上,法律制度的確是為了合理的利益調整而存在,調整國家與人民之
間、調整人民與人民之間的利益分配。



但仔細思考4.的結論,「人權保障只是為了達成行政資源合理分配(利益
調整)的手段」,似乎是立基在「人權保障」是用來合理化行政資源分配的手
段上。亦即,法律制度的究極目的仍是資源分配,但為了「合理化」資源分配
,因此透過人權保障來合理化。在16、17世紀如此倡導的話,原作者是站在時
代先端,但放在憲政國家的脈絡底下,這樣的說法不僅不合時宜,反而是錯誤
地安排了人權保障與國家權力配置的次序。換句話說,在近代國家形成的歷史
進程中,法律制度滲入國家治理體系中不僅有正面地合法化機能(Verrechtlichung)
(或許可以概括地理解成現在的法律保留),同時也伴隨著基本權利來限制已
經取得合法化地位的國家權力。在當時的脈絡下,人權保障理解成合理化資源
配置,亦言之有理。但我說了,原作者的結論會不合時宜,至少在台灣不合時
宜(雖然這句話現在說起來有點心虛XD)。



因此,當原作者宣稱法律制度除了資源分配之外,還帶有合理化的機能時
,就必須去正視,這個合理化機能是如何運作?是如何運作於壓抑與管理邏輯
之外?以施行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來說,此合理化邏輯必須透過憲法的檢證。
即使原作者仍堅稱,憲法不過是較高層次的「利益調整」,但當如此宣稱的時
候,就必須去正視憲法層次的利益調整,從來就不是先驗於法律體系內,而需
要透過其他價值體系來填充、論證。就此理解下,法律制度的目的就不是只有
資源分配,而是提供一個力場來運作這些價值,資源分配只是看到末端的結果
而已。但結果絕對不擔保目的自身。





※ 編輯: auror 來自: 193.175.204.11 (03/12 19:40)
helen0624:推~~謝謝你的回答喔。感激你~ 03/12 19:48
Augusta:所以如果他將宣稱自「法律」改成「行政法」的話,或許會比 03/12 20:19
Augusta:較貼合於全是「資源分配」的主張。畢竟民法與刑法的脈絡跟 03/12 20:21
Augusta:國家治理性還是有段距離。 03/12 20:22
RIFF:我揣測應是指實然 03/12 20:22

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0-03-17T04:34
推~~謝謝你的回答喔。感激你~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0-03-21T13:33
所以如果他將宣稱自「法律」改成「行政法」的話,或許會比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0-03-25T22:32
較貼合於全是「資源分配」的主張。畢竟民法與刑法的脈絡跟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0-03-30T07:31
國家治理性還是有段距離。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0-04-03T16:30
我揣測應是指實然

法律的功用只有規制跟管理嗎?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0-03-12T16:48
我貼一些對方表示的意見好了,這樣應該會比較清楚 不能虐待动物,当然也是和资源分配有关,因为动物也是世界上的一种资源,无论是作为自然资源(环保),还是作为生活资源(宠物、食品),都需要保障这种资源不被加以恶意的破坏,以保障这种资源的长久拥有。因此,法律要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免因人类的虐待,捕杀而导致这种资源 ...

悔意 真的那麼重要嗎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0-03-12T13:25
在法律實務上 有悔意這件事情 似乎不管是量刑 或是假釋 都是很重要的影響因素 從小各種教育 也一直告訴我們 悔過是很重要的 悔過能讓一個大惡之徒變成至善之人 因此千金無價 也才讓有悔意這個條件 變成法律裁決的重要因素 可是悔意真的這樣重要嗎??? 更何況 悔意只要裝就可以 也不會要任何人去上測謊椅去測量是 ...

法律的功用只有規制跟管理嗎?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0-03-12T10:31
有點小疑問,法律除了規制跟管理,是不是還有更深的意義呢?跟一個大陸人討論, 他認為法律與道德 公序良俗等無關,只有資源分配,但是我總覺得怪怪的,有沒有人 可以給我一點意見呢? 下面是他的見解: 你没有提出任何有力的,能够证明法律除了资源分配这个终极目的之外还 有什么其他的存在价值的证据,现在也只能用 ...

法務部暫緩執行死刑之說明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0-03-11T22:56
※ [本文轉錄自 Education 看板] 作者: fyao (Ken) 看板: Education 標題: [連結] 法務部暫緩執行死刑之說明 時間: Thu Mar 11 22:25:24 2010 法務部暫緩執行死刑之說明 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031 ...

請問各位法律人,法律是服從還是反抗?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0-03-11T22:19
※ 引述《DoMyJob (哪裡可以問民法?)》之銘言: : 各位法律人,在下只是一個門外漢,對於法律有某程度的偏好,本文亦有可能沒有受過 : 科班出身之法律人思考習慣PO文,只是對於此況,感覺好奇亦想要請教各位。 : 我們都知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經過判刑確定的犯人,理當應受到應負罰責,社會 : 上應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