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 法學
By Dinah
at 2006-03-09T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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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到底「法是什麼」這個劃界活動,對我而言,重要的還是協助我從各個可能層次去剖
: : 析法律的現象;一方面形成我自己認為是這個時代已經普遍為人所接受的、且我也出
: : 於個人意願同樣接受的道德、倫理觀念(這是形成我作為人的社會性的一個重要環節
: : ),另一方面協助我深入各個法律可能剖面熟悉並且掌握它們所賴以發展的內在邏輯
: : 與所能發揮的真實效果(畢竟不是單純觀念,而是觀念所具有的真實效果才在這個世
: : 界之中引導過程與事件的方向)。
: Ok,除了很多值得尊重的周詳考慮,你的意思是你認為,你之所以採取某種
: 法哲學方法論的進路,以及接著產生的法理論,是依據你自己的某種倫理道
: 德觀念,所以才如此看待法律現象,覺得這樣能夠幫助帶來較好的結果,是
: 嗎?
: 我想你"現在"是有自己的某種道德觀的。那麼,你可以依據這個道德觀,回
: 答我的第二個問題嗎(下面這個問題)?
: 一樣,你覺得你還沒想清楚,或著有自己的理由不願意回答,我也不追問。
: 我自己老實說,我是還沒想清楚。
一併回覆。
如果想要初步做個類歸以便能夠有個足夠這個場合用的理解,我採取的觀點,類似
於德沃金的「法律作為一個詮釋性的概念」這樣立場。至少在兩個地方上類似,我
同樣認為法律並無定質,與人的實踐活動有緊密關連;並且,我同樣肯定德沃金認
為法律並非僅僅在於實現特定目標,同時也在表述某種意義的這個觀點。
我與德沃金大不相同的地方很重要的是,儘管我同意「法的具體存在」與「人的實
踐活動」雖然有緊密關連,然最終前者仍不是繫於後者,而擁有自身之邏輯。儘管
如此,「人的實踐活動」卻是從各個可能的層次對於「法的具體存在」進行探索與
擴張,並試圖在這整個過程之中建立並捍衛起「人之為人」的意義。或者換句話說
,我們是在「法的具體存在」當中不斷地爭取「其他人的承認」。
我們所面對的困難在於,我們每一次爭取「承認」的成果,總是一再面臨「法的自
身邏輯」不斷沖刷;但是這個也只是困難的一個面向,更深刻的面向在於,如果我
們不在法律之中建立並捍衛「人之為人」的意義,或者不在法律之中爭取「其他人
的承認」,我們會不斷在「社會現實」之中發覺自已與「物」無異,無論是在科學
研究的眼裏,或在市場經濟的手中。
我們也許會回頭訴諸於「道德」或者「倫理」尋求「人之為人」的意義,然而無論
如何,我們當前所能夠擁有的「道德學」或者「倫理學」,對於我們人性之空洞化
,再是如何精明,也無法彌補時代精神的虛無。但是只要我們還是不放棄我們的「
人性」,道德與倫理就還有其必要,儘管它們在這個時代中總是備受批判;然而,
價值的多元化使得這些道德與倫理的問題終究無法在「道德或者倫理的層次」上獲
得解決,反過來我們總是必須訴諸「法的具體存在」來形塑一定程度的「共識」。
簡單的說,我並不是單純主張從自己既有的道德或倫理觀念來決定如何從事法的實
踐,毋寧是說,我也透過法的實踐來形塑自己能有的道德或者倫理觀念,並且嘗試
組織「一個」不致於過度分歧的「自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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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點 台北市徐州路21號 台大法律學院大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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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掛號時間 週六下午十二點四十五分至兩點半 (限當日掛號)
│ 電 話 (02) 23940537
--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到底「法是什麼」這個劃界活動,對我而言,重要的還是協助我從各個可能層次去剖
: : 析法律的現象;一方面形成我自己認為是這個時代已經普遍為人所接受的、且我也出
: : 於個人意願同樣接受的道德、倫理觀念(這是形成我作為人的社會性的一個重要環節
: : ),另一方面協助我深入各個法律可能剖面熟悉並且掌握它們所賴以發展的內在邏輯
: : 與所能發揮的真實效果(畢竟不是單純觀念,而是觀念所具有的真實效果才在這個世
: : 界之中引導過程與事件的方向)。
: Ok,除了很多值得尊重的周詳考慮,你的意思是你認為,你之所以採取某種
: 法哲學方法論的進路,以及接著產生的法理論,是依據你自己的某種倫理道
: 德觀念,所以才如此看待法律現象,覺得這樣能夠幫助帶來較好的結果,是
: 嗎?
: 我想你"現在"是有自己的某種道德觀的。那麼,你可以依據這個道德觀,回
: 答我的第二個問題嗎(下面這個問題)?
: 一樣,你覺得你還沒想清楚,或著有自己的理由不願意回答,我也不追問。
: 我自己老實說,我是還沒想清楚。
一併回覆。
如果想要初步做個類歸以便能夠有個足夠這個場合用的理解,我採取的觀點,類似
於德沃金的「法律作為一個詮釋性的概念」這樣立場。至少在兩個地方上類似,我
同樣認為法律並無定質,與人的實踐活動有緊密關連;並且,我同樣肯定德沃金認
為法律並非僅僅在於實現特定目標,同時也在表述某種意義的這個觀點。
我與德沃金大不相同的地方很重要的是,儘管我同意「法的具體存在」與「人的實
踐活動」雖然有緊密關連,然最終前者仍不是繫於後者,而擁有自身之邏輯。儘管
如此,「人的實踐活動」卻是從各個可能的層次對於「法的具體存在」進行探索與
擴張,並試圖在這整個過程之中建立並捍衛起「人之為人」的意義。或者換句話說
,我們是在「法的具體存在」當中不斷地爭取「其他人的承認」。
我們所面對的困難在於,我們每一次爭取「承認」的成果,總是一再面臨「法的自
身邏輯」不斷沖刷;但是這個也只是困難的一個面向,更深刻的面向在於,如果我
們不在法律之中建立並捍衛「人之為人」的意義,或者不在法律之中爭取「其他人
的承認」,我們會不斷在「社會現實」之中發覺自已與「物」無異,無論是在科學
研究的眼裏,或在市場經濟的手中。
我們也許會回頭訴諸於「道德」或者「倫理」尋求「人之為人」的意義,然而無論
如何,我們當前所能夠擁有的「道德學」或者「倫理學」,對於我們人性之空洞化
,再是如何精明,也無法彌補時代精神的虛無。但是只要我們還是不放棄我們的「
人性」,道德與倫理就還有其必要,儘管它們在這個時代中總是備受批判;然而,
價值的多元化使得這些道德與倫理的問題終究無法在「道德或者倫理的層次」上獲
得解決,反過來我們總是必須訴諸「法的具體存在」來形塑一定程度的「共識」。
簡單的說,我並不是單純主張從自己既有的道德或倫理觀念來決定如何從事法的實
踐,毋寧是說,我也透過法的實踐來形塑自己能有的道德或者倫理觀念,並且嘗試
組織「一個」不致於過度分歧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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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06-03-14T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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