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 法學
By Robert
at 2006-03-10T14:02
at 2006-03-10T14:02
Table of Contents
: Dworkin 說法律作為一個詮釋性的概念,是說我們腦袋裡有的「法律」這個「概念
: 」是詮釋性的。他在這裡的詮釋性,不如說是「本質上可爭論的」概念。他說的不
: 是法律並無定質,而是說,有的,法律客觀上的確是存在的,你最好「相信」這點
: 。但是我們對它會有不同的想法。我們有不同的想法,於是會有爭論、論辯。不管
: 是律師、法官、學者、法哲學家還是隨便哪個人,我們該有的自己周詳的法理論,
: 在這套法理論下說出來的論點才會有意義。而在論辯的過程中,會一步一步的發現
: ,有些人的論點以及所依恃的法理論,不能與其他已有共識、無爭議的論點、原理
: 原則、或法理論相容。於是,一次一次的論辯我們在做「辯證的提升」。有些論點
: 、法理論,是錯的。我們從個別的論點開始論辯,討論、研究、解決問題,但這不
: 表示沒有一套完美、廣泛的能包含所有論辯出的正確論點的法理論。
簡單地用三點回應你這一段論述。
第一、「定質」的用詞可能讓你誤會,不過「性質」與「存在」即便可以有很密切的
關連性,也不意味不該區分。你的第一部分論點可能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不與回應。
第二、你的主張反而與德沃金有著許多偏離。首先也許不是最關鍵的一點,德沃金並
不預設每個參與法律論辯之人,包括在司法辯論以外的場合,都該擁有一套法律理論
。他是主張,當在具體主張的爭論過程中,各方主張其實都會明白地或者潛在地預設
著一套可以類型化的「概念觀」。其次,德沃金也不是單純主張一項命題或論點如果
不能夠與既有規則、原則或原理相容就該淘汰,反之,既有規則、原則或原理是可以
在更強論證的基礎上做修改的。
第三、「概念觀的競爭」其實是德沃金後階段的工作,雖然德沃金很可能會認為這同
時是他最重要的工作;但我同樣重視的是,德沃金前階段的工作。換句話說,我會認
為德沃金如何從詮釋理論的角度來建立起他的詮釋性法概念,並且由此提出一套篩選
「競爭中的概念觀」的基本標準是他理論的關鍵處。他所謂的「整全性的法」這個概
念觀所能夠形塑的說服力,一方面是來自他所提的論證,另方面更是來自他所提的據
以評量論證品質的基本標準。
: 以上大概扯太遠了。我要講的重點是:什麼叫做法的「具體」存在?除了是某面向
: 的「人的實踐活動」,還能是什麼?我認為你在這點上沒有講清楚什麼是你所認為
: 的法的具體存在。所以我才會問「你」覺得在納粹德國的情境下你會怎麼做?你按
: 你的倫理、道德觀念,你在你現在研究法哲學,選擇研究方法時,「你」怎麼做?
: 你說「法的具體存在」不繫於「人的實踐活動」,那這到底是什麼?是像三角形這
: 種存在?還是像水、氧氣、獅子、老虎這種存在?還是,有一種我之前沒有談到的
: 存在,像「紅色」的存在?「具體」存在,是哪一種具體存在呢?
你可以一直想使用你的問題引出你想要的回答,只不過問題的回答還是繫於回答問題
之人如何理解問題。倒希望你能夠起碼理解這點。
「法的具體存在」這個問題,我在前文嘗試使用「人的實踐活動」先來初步建立說明
基礎,然後嘗試主張在「人的實踐活動」外,法律有其自身運作的面向。在這次的說
明,我想使用「法律制度」這個觀念提出說明,如果我們將法律理解為一個制度,那
麼法律作為一個制度至少可以解析三個層次,一個是我們能夠觀察到的事物的面向,
一個是我們能夠理解到的觀念的面向;還有一個,也主要是在這一個面向上,我們掌
握到法律自身運作的邏輯,這也就是法的社會功能。
所謂「法的具體存在」可以自實踐來體會,可以從理論來說明,但是無論何者皆有不
周全的地方;一方面是因為法律是一個集體性的現象,另方面是因為實踐者與理論家
都是這個集體性現象的一部。
接著我再更直接地針對「法的具體存在」這個概念(而非現象)提出說明,這裡涉及
「法」、「具體」與「存在」這三個主要的觀念。裡頭最棘手的可能就是「存在」這
個觀念,為了避免陷入、也無能力進行冗長哲學論證,所以我直接提示我自己的立場
是社會建構理論,而且是一個系統論的社會建構理論。所以必須強調系統理論,理由
在於社會建構理論本身是個異質組成,而非單一理論。
至於「具體」則是相對「一般」與「特殊」。換句話說,「具體」並非「一般」,但
是並不因此就是「特殊」;相對於此,「具體」是「一般」與「特殊」的綜合理解。
這個觀念運用詮釋學的「詮釋學循環」會有個很簡單明瞭(近似)的理解,也就是說
從部分現象觀照整體現象、從整體現象觀照部分現象,在整體與部分流連往返,以便
獲得一個相互闡明(燭照)。
「具體的法」從「系統論的社會建構理論」來看,一方面就「法」是社會在「功能分
化」這個層次所分化出來的功能次系統,法具有其一般性;另方面就「法」執行並且
就僅執行「法的功能」這個層次來講,法具有其特殊性。簡化地講,就是將法置於「
社會理論」的燭照之中進行兩者的交互闡明;由此而來的「法」,結合一般性與特殊
性,從而是個「具體的法」。
: : 我們所面對的困難在於,我們每一次爭取「承認」的成果,總是一再面臨「法的自
: : 身邏輯」不斷沖刷;但是這個也只是困難的一個面向,更深刻的面向在於,如果我
: : 們不在法律之中建立並捍衛「人之為人」的意義,或者不在法律之中爭取「其他人
: : 的承認」,我們會不斷在「社會現實」之中發覺自已與「物」無異,無論是在科學
: : 研究的眼裏,或在市場經濟的手中。
: 這段我覺得非常不清楚。你可以說社會現實、其他人、市場經濟、法律不把人當
: 人看。當你這麼說的時候,你不就是自己有個怎樣是被當人看的想法嗎?這就是
: 我之前對你問的問題。不過,我想你沒有回答我。你只有說,自己「發覺自己與
: 『物』無異」。會不會是你自己已經覺得自己是「物」,所以覺得外界對你做的
: 一切都是把你當作是「物」呢?
: 這是我所說的「過不完的青春期」。我認為這種對自我的不確定感,青春期過了
: ,就該過去的。
延續上述論點繼續回覆你的疑惑。
「人之為人」這個問題,也就是一個「人性」的問題。當我陳述我們需要在「法」的實
踐之中追求人性的意義,如果我們這個時代還需要人性的話;當然我或許有是義務說明
這個所謂的「人性」的意義,並且提出更為明確的理由來支持,即便這個時代還需要人
性,何以需要在「法」的實踐中追求。
我先澄清「人性」問題。簡單地說,在此我預設的是我們所追求的是一個有道德、能自
主的人;然而社會現實卻是一再否認這點,否認道德的基礎、否認自主的可能。然而我
並未主張,如果我們失去這裡所謂「人性」,人的生活就沒有任何的意義。
一併對你回文開頭所提主張回應。
第一、「我之為我」、「我們之為我們」與「人之為人」的問題其實是同樣可疑的,只
不過我們這個時代對於「人之為人」特別質疑,往往遁回「我之為我」這個問題。同時
,「人之為人」其實可以理解為對「我們之為我們」這個問題的一個可能的表述方式;
換句話說,我們同為人類的意義為何?這也就是說將我們的結合理解為人類的結合。
第二、如果暫且按下「我之為我」作為一個問題有無意義,並且預設這個問題確有意義
,那麼何以「人之為人」不能夠是在「我之為我」的這個問題意識下所提出來的一個可
能的進一步提問呢?換句話說,問我之為一個人究竟有什麼意義的這個問題?反過來說
,如果你認為「人之為人」無任何意義,那麼何以你不依從同樣標準檢視「我之為我」
這個問題呢?
我的論點更直接地就是,如果對於我們來講問題的提出有意義與否並非一個必然與否的
問題;那麼正如我開始意識到「我」,並且提出「我之為我」這個問題;在我們開始將
自己意識為「人類」,並且提出「人之為人」這個問題,就不會是毫無意義的事。因為
「有意義否」這個問題本身並不要求一個必然基礎,反而很大程度繫諸時代變遷。
第三、如果你確實也如你所表現的那般,認為道德或者倫理是重要的,那麼「人性」問
題如果對你而言不是一個重要問題,那麼你的立場就極令人感到好奇。理由在於以下這
個問題,也就是說主張「道德」或者「倫理」之人,如果要能理論一貫,是否同時必然
也要主張一種「人性」。並且正是這種「人性」使得人類不同於生物,不僅遵循自然的
法則,同時擁有道德的法則,或者擁有道德的觀念。
最後,在法的實踐之中爭取「他人的承認」的這個主張。雖然我提出來『我們會不斷在
「社會現實」之中發覺自已與「物」無異』,但是我並不是表示,我們在社會現實或者
社會生活當中就時時刻刻讓他人以「物」看待。
我們的社會生活不僅僅是參與到主要社會制度之中,我們也同時經常參與到各式各樣的
組織之中,並且最常發生的是參與到與他人的面對面互動。這些都是社會生活中可能的
互動型態。在這種種的互動型態中,主要是在面對面的互動之中,我們也常常能夠感受
到類似所謂「人性的光輝」這類無法言喻的感受,道德、倫理或愛都有可能在此滋生。
但是這個簡化來講「物化」問題,並非簡單就是「別人怎麼看你,你怎麼看別人」這個
問題;換句話說,並不是說別人將你理解作為「張三這位先生」,別人不以「工具」看
你,你就與「物」有異。因為這個「物化」更深刻的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或者一個社
會結構的問題。問題還是回到,如果我們仍然追求某種「人性」,如果我們還是堅持某
種「道德」或者「倫理」,那麼這種體制性地將人「物化」的現象就仍然是一個有待批
判、改變的問題。
然而你大可以無所謂地拋開道德、倫理,或者某種「解放」理想,你就不會認為體制性
地物化是個問題。只是當你突然某個時候受縛於此,或者突然意識自己受縛於此,你仍
然會感到痛苦。畢竟儘管你能夠在理論上拋開「人性」,你還是在實踐當中活得像人,
並且受苦於「像人的煩惱」。
: : 我們也許會回頭訴諸於「道德」或者「倫理」尋求「人之為人」的意義,然而無論
: : 如何,我們當前所能夠擁有的「道德學」或者「倫理學」,對於我們人性之空洞化
: : ,再是如何精明,也無法彌補時代精神的虛無。但是只要我們還是不放棄我們的「
: : 人性」,道德與倫理就還有其必要,儘管它們在這個時代中總是備受批判;然而,
: : 價值的多元化使得這些道德與倫理的問題終究無法在「道德或者倫理的層次」上獲
: : 得解決,反過來我們總是必須訴諸「法的具體存在」來形塑一定程度的「共識」。
: : 簡單的說,我並不是單純主張從自己既有的道德或倫理觀念來決定如何從事法的實
: : 踐,毋寧是說,我也透過法的實踐來形塑自己能有的道德或者倫理觀念,並且嘗試
: : 組織「一個」不致於過度分歧的「自我」。
: 是時代精神虛無,還是法哲學家自己虛無?當顏厥安在感嘆自己寫的「又是一
: 篇大概無甚實用的法理學論文」,你覺得我們研究、學習法理學的人,該怪自
: 己呢?還是怪時代?
--
Legalservice *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服 務 社 * Legalservice
╭─ . ‧ I n f o r m a t i o n ‧ . ─╮
│ 地 點 台北市徐州路21號 台大法律學院大禮堂
│ 服務時間 每週六下午一點 至當日案件處理完畢為止(免費)
│ 掛號時間 週六下午十二點四十五分至兩點半 (限當日掛號)
│ 電 話 (02) 23940537
--
: 」是詮釋性的。他在這裡的詮釋性,不如說是「本質上可爭論的」概念。他說的不
: 是法律並無定質,而是說,有的,法律客觀上的確是存在的,你最好「相信」這點
: 。但是我們對它會有不同的想法。我們有不同的想法,於是會有爭論、論辯。不管
: 是律師、法官、學者、法哲學家還是隨便哪個人,我們該有的自己周詳的法理論,
: 在這套法理論下說出來的論點才會有意義。而在論辯的過程中,會一步一步的發現
: ,有些人的論點以及所依恃的法理論,不能與其他已有共識、無爭議的論點、原理
: 原則、或法理論相容。於是,一次一次的論辯我們在做「辯證的提升」。有些論點
: 、法理論,是錯的。我們從個別的論點開始論辯,討論、研究、解決問題,但這不
: 表示沒有一套完美、廣泛的能包含所有論辯出的正確論點的法理論。
簡單地用三點回應你這一段論述。
第一、「定質」的用詞可能讓你誤會,不過「性質」與「存在」即便可以有很密切的
關連性,也不意味不該區分。你的第一部分論點可能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不與回應。
第二、你的主張反而與德沃金有著許多偏離。首先也許不是最關鍵的一點,德沃金並
不預設每個參與法律論辯之人,包括在司法辯論以外的場合,都該擁有一套法律理論
。他是主張,當在具體主張的爭論過程中,各方主張其實都會明白地或者潛在地預設
著一套可以類型化的「概念觀」。其次,德沃金也不是單純主張一項命題或論點如果
不能夠與既有規則、原則或原理相容就該淘汰,反之,既有規則、原則或原理是可以
在更強論證的基礎上做修改的。
第三、「概念觀的競爭」其實是德沃金後階段的工作,雖然德沃金很可能會認為這同
時是他最重要的工作;但我同樣重視的是,德沃金前階段的工作。換句話說,我會認
為德沃金如何從詮釋理論的角度來建立起他的詮釋性法概念,並且由此提出一套篩選
「競爭中的概念觀」的基本標準是他理論的關鍵處。他所謂的「整全性的法」這個概
念觀所能夠形塑的說服力,一方面是來自他所提的論證,另方面更是來自他所提的據
以評量論證品質的基本標準。
: 以上大概扯太遠了。我要講的重點是:什麼叫做法的「具體」存在?除了是某面向
: 的「人的實踐活動」,還能是什麼?我認為你在這點上沒有講清楚什麼是你所認為
: 的法的具體存在。所以我才會問「你」覺得在納粹德國的情境下你會怎麼做?你按
: 你的倫理、道德觀念,你在你現在研究法哲學,選擇研究方法時,「你」怎麼做?
: 你說「法的具體存在」不繫於「人的實踐活動」,那這到底是什麼?是像三角形這
: 種存在?還是像水、氧氣、獅子、老虎這種存在?還是,有一種我之前沒有談到的
: 存在,像「紅色」的存在?「具體」存在,是哪一種具體存在呢?
你可以一直想使用你的問題引出你想要的回答,只不過問題的回答還是繫於回答問題
之人如何理解問題。倒希望你能夠起碼理解這點。
「法的具體存在」這個問題,我在前文嘗試使用「人的實踐活動」先來初步建立說明
基礎,然後嘗試主張在「人的實踐活動」外,法律有其自身運作的面向。在這次的說
明,我想使用「法律制度」這個觀念提出說明,如果我們將法律理解為一個制度,那
麼法律作為一個制度至少可以解析三個層次,一個是我們能夠觀察到的事物的面向,
一個是我們能夠理解到的觀念的面向;還有一個,也主要是在這一個面向上,我們掌
握到法律自身運作的邏輯,這也就是法的社會功能。
所謂「法的具體存在」可以自實踐來體會,可以從理論來說明,但是無論何者皆有不
周全的地方;一方面是因為法律是一個集體性的現象,另方面是因為實踐者與理論家
都是這個集體性現象的一部。
接著我再更直接地針對「法的具體存在」這個概念(而非現象)提出說明,這裡涉及
「法」、「具體」與「存在」這三個主要的觀念。裡頭最棘手的可能就是「存在」這
個觀念,為了避免陷入、也無能力進行冗長哲學論證,所以我直接提示我自己的立場
是社會建構理論,而且是一個系統論的社會建構理論。所以必須強調系統理論,理由
在於社會建構理論本身是個異質組成,而非單一理論。
至於「具體」則是相對「一般」與「特殊」。換句話說,「具體」並非「一般」,但
是並不因此就是「特殊」;相對於此,「具體」是「一般」與「特殊」的綜合理解。
這個觀念運用詮釋學的「詮釋學循環」會有個很簡單明瞭(近似)的理解,也就是說
從部分現象觀照整體現象、從整體現象觀照部分現象,在整體與部分流連往返,以便
獲得一個相互闡明(燭照)。
「具體的法」從「系統論的社會建構理論」來看,一方面就「法」是社會在「功能分
化」這個層次所分化出來的功能次系統,法具有其一般性;另方面就「法」執行並且
就僅執行「法的功能」這個層次來講,法具有其特殊性。簡化地講,就是將法置於「
社會理論」的燭照之中進行兩者的交互闡明;由此而來的「法」,結合一般性與特殊
性,從而是個「具體的法」。
: : 我們所面對的困難在於,我們每一次爭取「承認」的成果,總是一再面臨「法的自
: : 身邏輯」不斷沖刷;但是這個也只是困難的一個面向,更深刻的面向在於,如果我
: : 們不在法律之中建立並捍衛「人之為人」的意義,或者不在法律之中爭取「其他人
: : 的承認」,我們會不斷在「社會現實」之中發覺自已與「物」無異,無論是在科學
: : 研究的眼裏,或在市場經濟的手中。
: 這段我覺得非常不清楚。你可以說社會現實、其他人、市場經濟、法律不把人當
: 人看。當你這麼說的時候,你不就是自己有個怎樣是被當人看的想法嗎?這就是
: 我之前對你問的問題。不過,我想你沒有回答我。你只有說,自己「發覺自己與
: 『物』無異」。會不會是你自己已經覺得自己是「物」,所以覺得外界對你做的
: 一切都是把你當作是「物」呢?
: 這是我所說的「過不完的青春期」。我認為這種對自我的不確定感,青春期過了
: ,就該過去的。
延續上述論點繼續回覆你的疑惑。
「人之為人」這個問題,也就是一個「人性」的問題。當我陳述我們需要在「法」的實
踐之中追求人性的意義,如果我們這個時代還需要人性的話;當然我或許有是義務說明
這個所謂的「人性」的意義,並且提出更為明確的理由來支持,即便這個時代還需要人
性,何以需要在「法」的實踐中追求。
我先澄清「人性」問題。簡單地說,在此我預設的是我們所追求的是一個有道德、能自
主的人;然而社會現實卻是一再否認這點,否認道德的基礎、否認自主的可能。然而我
並未主張,如果我們失去這裡所謂「人性」,人的生活就沒有任何的意義。
一併對你回文開頭所提主張回應。
第一、「我之為我」、「我們之為我們」與「人之為人」的問題其實是同樣可疑的,只
不過我們這個時代對於「人之為人」特別質疑,往往遁回「我之為我」這個問題。同時
,「人之為人」其實可以理解為對「我們之為我們」這個問題的一個可能的表述方式;
換句話說,我們同為人類的意義為何?這也就是說將我們的結合理解為人類的結合。
第二、如果暫且按下「我之為我」作為一個問題有無意義,並且預設這個問題確有意義
,那麼何以「人之為人」不能夠是在「我之為我」的這個問題意識下所提出來的一個可
能的進一步提問呢?換句話說,問我之為一個人究竟有什麼意義的這個問題?反過來說
,如果你認為「人之為人」無任何意義,那麼何以你不依從同樣標準檢視「我之為我」
這個問題呢?
我的論點更直接地就是,如果對於我們來講問題的提出有意義與否並非一個必然與否的
問題;那麼正如我開始意識到「我」,並且提出「我之為我」這個問題;在我們開始將
自己意識為「人類」,並且提出「人之為人」這個問題,就不會是毫無意義的事。因為
「有意義否」這個問題本身並不要求一個必然基礎,反而很大程度繫諸時代變遷。
第三、如果你確實也如你所表現的那般,認為道德或者倫理是重要的,那麼「人性」問
題如果對你而言不是一個重要問題,那麼你的立場就極令人感到好奇。理由在於以下這
個問題,也就是說主張「道德」或者「倫理」之人,如果要能理論一貫,是否同時必然
也要主張一種「人性」。並且正是這種「人性」使得人類不同於生物,不僅遵循自然的
法則,同時擁有道德的法則,或者擁有道德的觀念。
最後,在法的實踐之中爭取「他人的承認」的這個主張。雖然我提出來『我們會不斷在
「社會現實」之中發覺自已與「物」無異』,但是我並不是表示,我們在社會現實或者
社會生活當中就時時刻刻讓他人以「物」看待。
我們的社會生活不僅僅是參與到主要社會制度之中,我們也同時經常參與到各式各樣的
組織之中,並且最常發生的是參與到與他人的面對面互動。這些都是社會生活中可能的
互動型態。在這種種的互動型態中,主要是在面對面的互動之中,我們也常常能夠感受
到類似所謂「人性的光輝」這類無法言喻的感受,道德、倫理或愛都有可能在此滋生。
但是這個簡化來講「物化」問題,並非簡單就是「別人怎麼看你,你怎麼看別人」這個
問題;換句話說,並不是說別人將你理解作為「張三這位先生」,別人不以「工具」看
你,你就與「物」有異。因為這個「物化」更深刻的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或者一個社
會結構的問題。問題還是回到,如果我們仍然追求某種「人性」,如果我們還是堅持某
種「道德」或者「倫理」,那麼這種體制性地將人「物化」的現象就仍然是一個有待批
判、改變的問題。
然而你大可以無所謂地拋開道德、倫理,或者某種「解放」理想,你就不會認為體制性
地物化是個問題。只是當你突然某個時候受縛於此,或者突然意識自己受縛於此,你仍
然會感到痛苦。畢竟儘管你能夠在理論上拋開「人性」,你還是在實踐當中活得像人,
並且受苦於「像人的煩惱」。
: : 我們也許會回頭訴諸於「道德」或者「倫理」尋求「人之為人」的意義,然而無論
: : 如何,我們當前所能夠擁有的「道德學」或者「倫理學」,對於我們人性之空洞化
: : ,再是如何精明,也無法彌補時代精神的虛無。但是只要我們還是不放棄我們的「
: : 人性」,道德與倫理就還有其必要,儘管它們在這個時代中總是備受批判;然而,
: : 價值的多元化使得這些道德與倫理的問題終究無法在「道德或者倫理的層次」上獲
: : 得解決,反過來我們總是必須訴諸「法的具體存在」來形塑一定程度的「共識」。
: : 簡單的說,我並不是單純主張從自己既有的道德或倫理觀念來決定如何從事法的實
: : 踐,毋寧是說,我也透過法的實踐來形塑自己能有的道德或者倫理觀念,並且嘗試
: : 組織「一個」不致於過度分歧的「自我」。
: 是時代精神虛無,還是法哲學家自己虛無?當顏厥安在感嘆自己寫的「又是一
: 篇大概無甚實用的法理學論文」,你覺得我們研究、學習法理學的人,該怪自
: 己呢?還是怪時代?
--
Legalservice *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服 務 社 * Legalservice
╭─ . ‧ I n f o r m a t i o n ‧ . ─╮
│ 地 點 台北市徐州路21號 台大法律學院大禮堂
│ 服務時間 每週六下午一點 至當日案件處理完畢為止(免費)
│ 掛號時間 週六下午十二點四十五分至兩點半 (限當日掛號)
│ 電 話 (02) 23940537
--
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By Dinah
at 2006-03-09T18:55
at 2006-03-09T18:55
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By Emma
at 2006-03-09T09:08
at 2006-03-09T09:08
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By Lydia
at 2006-03-07T15:04
at 2006-03-07T15:04
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By Frederic
at 2006-03-07T02:30
at 2006-03-07T02:30
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By Poppy
at 2006-03-07T01:37
at 2006-03-07T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