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認識過失 - 法學
By Elma
at 2003-12-08T23:41
at 2003-12-08T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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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b (我愛大家)》之銘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其實故意過失在客觀主義裏頭也不見得是脈絡分明,我倒是同意
: : Jakobs的觀點,認為故意過失是類型光譜上兩塊相鄰的區域。
: 這我就有疑問了
: 先不管什麼共同主觀,所謂故意是行為人心中有一個認識加上一個決意
: 但是過失並不是心中有任何的東西,意即,他心中所謂的不小心
: 是規範上課予出來而非行為人心中的想法
: 所以,除了動機以外,故意和過失應該是在不同脈絡之下才對
: 而之所以都會有動機這個東西存在,正是因為行為的背後總會有複數的動機
: 而這些複數的動機是可以多樣存在的 而恣意的動作只是在前與後的差別
: 當然,認識這個觀念只有存在和不存在,也是行為人心中在故意會被決定的要素
: 然而過失卻不應該有這個要素,意即過失犯最早的創造之中是社會規範所課予
: 而行為人心中並沒有任何的認識要素,行為人心中沒有“我正在不小心”的想法
: 正因為我覺得如此,所以我覺得有認識的過失是被創造出來的,
: 而在根本上這種區分我並不是說反對,但是解釋學上我會著重在當真與否的地方
: 但是這種解釋學是因為“有這樣的一個區分”,而不是因為我覺得“他有必要存在”
: 這是我的觀點,所以我一向不太能接受Jakobs的說法,因為這樣的區分會更加不明確
: 所以最後我還是覺得,動機的限制異常重要
: 如果在加入共同主觀的想法,我覺得故意過失更不明確(我上一篇所談的)
: 所以這樣的一個區分,也是一樣雖然不反對,但是動機的認定我覺得異常重要
我想我不反對你認為故意過失是分屬兩個不同脈絡的說法(因為我以為
我們分別使用了不同的脈絡區分),但有一點我目前並不認同。正如你說的
,故意是一個認識加一個意欲(或決意),但之所以如此,在於以認識為前
提(理解規範),行為人方有可能決定是否行為。因此故意的意義應該在於
意欲,有認識則不必然是故意,而僅為故意的前提。就此,有認識過失就其
性質而言,是與無認識過失屬於同一範疇,都是社會規範所例外課予的責任
。
我承認故意是原則,過失是例外,兩者分屬不同的脈絡﹔但事實是,兩
者都是規範創造物,在規範構造上的確是處於類型光譜狀態,判斷時也無法
避免程度高低的模糊分野,不論是在判斷究竟預見或是可能預見,或是在判
斷有意欲無意欲都是並非截然兩分的分類概念。而動機說則是嘗試以較為細
緻的方式來為有意欲或無意欲提出一個分野的標準(當然如何操作就跟理論
立場有關)。
: : 認識(預見) 預見可能性 無預見可能性
: : ─────────────┴─────┴──────
: : 故意→間接故意→ 有認識過失→ 過失 →無過失
: : ────────┬──────────┬──────
: : 有意欲 無意欲 無意欲
: : 要求迴避 例外時要求迴避 無法要求
: : 對於想殺人的人,刑法給出的命令是不要殺人,這是原則;但是
: : 例外的時候(法益脆弱而須嚴格保護),刑法對於那些雖然不想殺人
: : ,但是有認識或有預見可能性的人,例外地要求他們盡力迴避結果發
: : 生;至於那些根本沒有預見可能的人,刑法也無從對他們發出要求。
: : 因此,就以處罰故意為原則的刑法而言,過失處罰是例外,必須有明
: : 文規定,因為在過失的情形,刑法不僅要求行為人不作為,更要求行
: : 為人有所作為(結果迴避)。
: : 而我會以為,意欲才是故意過失理論上的分界,而認識只是判斷
: : 有意欲的前提,有預見可能性則是要求迴避結果的前提。
: : 至於實際判斷上,預見跟預見可能性的判斷也都是從外部進行推
: : 測的,因此更明顯呈現為程度上的差異;而有無意欲的判斷同樣也是
: : 如此。
--
抽離 將自我從當下抽離
虛無 當下立即化為虛無
在這 至高的絕對真實中
--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其實故意過失在客觀主義裏頭也不見得是脈絡分明,我倒是同意
: : Jakobs的觀點,認為故意過失是類型光譜上兩塊相鄰的區域。
: 這我就有疑問了
: 先不管什麼共同主觀,所謂故意是行為人心中有一個認識加上一個決意
: 但是過失並不是心中有任何的東西,意即,他心中所謂的不小心
: 是規範上課予出來而非行為人心中的想法
: 所以,除了動機以外,故意和過失應該是在不同脈絡之下才對
: 而之所以都會有動機這個東西存在,正是因為行為的背後總會有複數的動機
: 而這些複數的動機是可以多樣存在的 而恣意的動作只是在前與後的差別
: 當然,認識這個觀念只有存在和不存在,也是行為人心中在故意會被決定的要素
: 然而過失卻不應該有這個要素,意即過失犯最早的創造之中是社會規範所課予
: 而行為人心中並沒有任何的認識要素,行為人心中沒有“我正在不小心”的想法
: 正因為我覺得如此,所以我覺得有認識的過失是被創造出來的,
: 而在根本上這種區分我並不是說反對,但是解釋學上我會著重在當真與否的地方
: 但是這種解釋學是因為“有這樣的一個區分”,而不是因為我覺得“他有必要存在”
: 這是我的觀點,所以我一向不太能接受Jakobs的說法,因為這樣的區分會更加不明確
: 所以最後我還是覺得,動機的限制異常重要
: 如果在加入共同主觀的想法,我覺得故意過失更不明確(我上一篇所談的)
: 所以這樣的一個區分,也是一樣雖然不反對,但是動機的認定我覺得異常重要
我想我不反對你認為故意過失是分屬兩個不同脈絡的說法(因為我以為
我們分別使用了不同的脈絡區分),但有一點我目前並不認同。正如你說的
,故意是一個認識加一個意欲(或決意),但之所以如此,在於以認識為前
提(理解規範),行為人方有可能決定是否行為。因此故意的意義應該在於
意欲,有認識則不必然是故意,而僅為故意的前提。就此,有認識過失就其
性質而言,是與無認識過失屬於同一範疇,都是社會規範所例外課予的責任
。
我承認故意是原則,過失是例外,兩者分屬不同的脈絡﹔但事實是,兩
者都是規範創造物,在規範構造上的確是處於類型光譜狀態,判斷時也無法
避免程度高低的模糊分野,不論是在判斷究竟預見或是可能預見,或是在判
斷有意欲無意欲都是並非截然兩分的分類概念。而動機說則是嘗試以較為細
緻的方式來為有意欲或無意欲提出一個分野的標準(當然如何操作就跟理論
立場有關)。
: : 認識(預見) 預見可能性 無預見可能性
: : ─────────────┴─────┴──────
: : 故意→間接故意→ 有認識過失→ 過失 →無過失
: : ────────┬──────────┬──────
: : 有意欲 無意欲 無意欲
: : 要求迴避 例外時要求迴避 無法要求
: : 對於想殺人的人,刑法給出的命令是不要殺人,這是原則;但是
: : 例外的時候(法益脆弱而須嚴格保護),刑法對於那些雖然不想殺人
: : ,但是有認識或有預見可能性的人,例外地要求他們盡力迴避結果發
: : 生;至於那些根本沒有預見可能的人,刑法也無從對他們發出要求。
: : 因此,就以處罰故意為原則的刑法而言,過失處罰是例外,必須有明
: : 文規定,因為在過失的情形,刑法不僅要求行為人不作為,更要求行
: : 為人有所作為(結果迴避)。
: : 而我會以為,意欲才是故意過失理論上的分界,而認識只是判斷
: : 有意欲的前提,有預見可能性則是要求迴避結果的前提。
: : 至於實際判斷上,預見跟預見可能性的判斷也都是從外部進行推
: : 測的,因此更明顯呈現為程度上的差異;而有無意欲的判斷同樣也是
: : 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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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離 將自我從當下抽離
虛無 當下立即化為虛無
在這 至高的絕對真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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