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認識過失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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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b (我愛大家)》之銘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其實故意過失在客觀主義裏頭也不見得是脈絡分明,我倒是同意
: :   Jakobs的觀點,認為故意過失是類型光譜上兩塊相鄰的區域。
: :    認識(預見)     預見可能性 無預見可能性
: : ─────────────┴─────┴──────
: :     故意→間接故意→ 有認識過失→  過失 →無過失
: :     ────────┬──────────┬──────
: :    有意欲       無意欲     無意欲 
: :         要求迴避   例外時要求迴避    無法要求
: : 對於想殺人的人,刑法給出的命令是不要殺人,這是原則;但是
: :   例外的時候(法益脆弱而須嚴格保護),刑法對於那些雖然不想殺人
: :   ,但是有認識或有預見可能性的人,例外地要求他們盡力迴避結果發
: ^^^^^^^^^^^^^^^^^^^^^^^^
: 說明白一點,我就是覺得所謂“有認識”和“有預見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脈絡
我覺得脈絡的分野不在認識跟預見可能的區分,而在有意欲無意欲的區分
  ,這跟反對動機的討論是連繫在一塊的。責任是規範跟行為人心理狀態間的關
  係,或者可以說,責任是規範視其自身功能需求以及行為人心理狀態而決定課
  予行為人何種責任類型。單純就行為人有認識這點對於規範來說沒有太大意義
  ,只有在行為人據該認識而產生行為決意時,規範才會予以非難;但是,就實
  際層面來說,往往在行為人有認識的情形下,通常會推定其有決意,這個時候
  複數動機的認識就的確顯得非常重要(但是卻是可以操作的)。


: :   生;至於那些根本沒有預見可能的人,刑法也無從對他們發出要求。
: :   因此,就以處罰故意為原則的刑法而言,過失處罰是例外,必須有明
: :   文規定,因為在過失的情形,刑法不僅要求行為人不作為,更要求行
: :   為人有所作為(結果迴避)。
: :     而我會以為,意欲才是故意過失理論上的分界,而認識只是判斷
: :   有意欲的前提,有預見可能性則是要求迴避結果的前提。
: : 至於實際判斷上,預見跟預見可能性的判斷也都是從外部進行推
: :   測的,因此更明顯呈現為程度上的差異;而有無意欲的判斷同樣也是
: :   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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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命存在的場域裡 還想保有一點自我
拔除 你, 他, 以及所有人心中的我
餘下的 果真的純然的自我
亦或 只是苟延殘喘的自傲
於是 踏步在黑暗當中
我只想確定還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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