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非常經典的刑事案例...... - 法學
By Damian
at 2005-02-02T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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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對不起,就當我是來亂的。
: 最近很忙,沒有時間對這個很有趣的主題和大家一起研究探討發表意見,
: 我只想提一兩個我瀏覽以後想問的問題和一兩句很不負責任的意見。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當然傳統中國的律令並不能用現在的法律概念去理解,
: : (雖然這點常識很多學者常常忘記)
: : 但禮教的規定與律令在規範思維上的衝突在傳統中國的思維裡仍然存在,
: : 刑、法、律,不管怎麼稱呼,在傳統中國的思維裡仍然是與德禮教化相對而不同的東西,
: : 在不同的思想家的體系裡或有不同的位置與關係,
: : 但很清楚的即使到唐代,律令已經完全依照儒家的觀念去走,
: : 還是不能完全做到有律令即依律令處理,
: : 在具體個案上還是可以引儒家的經典取代既定律文。
: : 律在傳統中國的思維裡面本來就帶著不易之根本規範之意,
: : 而不是像皇帝一時的處分不得引為後比那樣,有一般性的遵循義務。
: : 若照你所說,我們很難理解為何本來在制定時已經是一準於禮的唐律,
: : 在個案的具體適用上還要再從禮的觀點被排除適用。
: : 可見即使律文已依禮的精神制定,它還是跟禮是不同的東西。
: : 以禮破律這個名詞也是我借用宋代以後常用的詞「以例破律」而來,
: : 並不是用現在的法律概念去理解的產物。
: 看完這段,我在想為什麼不把這裡講的「以禮破律」的禮當作中國式的equity?
: 這種方式對我們看這些史料會有什麼幫助或產生什麼誤讀?
: : 唐律裡面絞刑是極刑嗎?
: : 應該不是吧?在名例律裡的順序是絞、斬,
: : 比對前面笞、杖等刑的排列都是從輕到重,應以斬罪為重。
: : 再翻開賊盜一開頭的謀反、謀大逆等重罪,亦均以斬為重,絞次之,極刑應該是斬。
: : 傅柯寫的是歐洲,但傳統中國一直是以斬為重、絞為輕,
: : 史書裡面也有不少原犯斬罪後經皇帝賜絞刑或服毒的例子,
: : 我想這一點應該是沒有疑義。
: Foucault(在講得是他吧?)
: 探討的主題(至少在Discipline and Punish這個階段)
: 主要想講的是"現代性的"社會控制方式,
: 是主權概念出現以後的"權力"的運作模式。
: 我因此有點看不懂講中古歐洲和唐代社會,
: 與這個的關連在哪...
原本想引述的,
是前現代歐洲行刑方式,
其目的與實際結果完全相反的原因。
因為手邊沒有書無法很詳細的說明,
而且其實究竟是從Foucault(之前都拼錯......)那直接得出的,
或者是參雜了好幾本書的閱讀所拼湊出的那個時代的圖像,
我也有點分不清楚了......
唐代社會那是一個大烏龍了啦!
然而中古歐洲的確是這樣,
相較於絞刑,
斬刑是給予犯罪者恩惠。
Foucault在描述市集處死那一段,
統治當局將受刑者當眾處死,
原本意在恫赫民眾,
但血肉橫飛的受刑者反而博得觀刑民眾的同情,
將之形塑成殉道者的角色,
然後對統治階級剝削的不滿投射在該受刑者身上,
轉化成對統治者的暴動。
這裡頭牽涉到基督教的原罪與殉道觀,
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示眾以純潔,
用自己的血洗清全人類的原罪。
犯重罪者本身罪孽深重不能進入天堂,
所以他必須用自己的鮮血補贖自己的罪孽。
鮮血與火有同樣的意象(好像東西亦然......),
因此在宗教審判有以火炷行刑的。
另外對於貴族與騎士而言,
他們以生命立誓奉獻上帝打擊異教徒,
因此刀斧加身而死遠比被人家勒死來得光榮。
--
: 對不起,就當我是來亂的。
: 最近很忙,沒有時間對這個很有趣的主題和大家一起研究探討發表意見,
: 我只想提一兩個我瀏覽以後想問的問題和一兩句很不負責任的意見。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當然傳統中國的律令並不能用現在的法律概念去理解,
: : (雖然這點常識很多學者常常忘記)
: : 但禮教的規定與律令在規範思維上的衝突在傳統中國的思維裡仍然存在,
: : 刑、法、律,不管怎麼稱呼,在傳統中國的思維裡仍然是與德禮教化相對而不同的東西,
: : 在不同的思想家的體系裡或有不同的位置與關係,
: : 但很清楚的即使到唐代,律令已經完全依照儒家的觀念去走,
: : 還是不能完全做到有律令即依律令處理,
: : 在具體個案上還是可以引儒家的經典取代既定律文。
: : 律在傳統中國的思維裡面本來就帶著不易之根本規範之意,
: : 而不是像皇帝一時的處分不得引為後比那樣,有一般性的遵循義務。
: : 若照你所說,我們很難理解為何本來在制定時已經是一準於禮的唐律,
: : 在個案的具體適用上還要再從禮的觀點被排除適用。
: : 可見即使律文已依禮的精神制定,它還是跟禮是不同的東西。
: : 以禮破律這個名詞也是我借用宋代以後常用的詞「以例破律」而來,
: : 並不是用現在的法律概念去理解的產物。
: 看完這段,我在想為什麼不把這裡講的「以禮破律」的禮當作中國式的equity?
: 這種方式對我們看這些史料會有什麼幫助或產生什麼誤讀?
: : 唐律裡面絞刑是極刑嗎?
: : 應該不是吧?在名例律裡的順序是絞、斬,
: : 比對前面笞、杖等刑的排列都是從輕到重,應以斬罪為重。
: : 再翻開賊盜一開頭的謀反、謀大逆等重罪,亦均以斬為重,絞次之,極刑應該是斬。
: : 傅柯寫的是歐洲,但傳統中國一直是以斬為重、絞為輕,
: : 史書裡面也有不少原犯斬罪後經皇帝賜絞刑或服毒的例子,
: : 我想這一點應該是沒有疑義。
: Foucault(在講得是他吧?)
: 探討的主題(至少在Discipline and Punish這個階段)
: 主要想講的是"現代性的"社會控制方式,
: 是主權概念出現以後的"權力"的運作模式。
: 我因此有點看不懂講中古歐洲和唐代社會,
: 與這個的關連在哪...
原本想引述的,
是前現代歐洲行刑方式,
其目的與實際結果完全相反的原因。
因為手邊沒有書無法很詳細的說明,
而且其實究竟是從Foucault(之前都拼錯......)那直接得出的,
或者是參雜了好幾本書的閱讀所拼湊出的那個時代的圖像,
我也有點分不清楚了......
唐代社會那是一個大烏龍了啦!
然而中古歐洲的確是這樣,
相較於絞刑,
斬刑是給予犯罪者恩惠。
Foucault在描述市集處死那一段,
統治當局將受刑者當眾處死,
原本意在恫赫民眾,
但血肉橫飛的受刑者反而博得觀刑民眾的同情,
將之形塑成殉道者的角色,
然後對統治階級剝削的不滿投射在該受刑者身上,
轉化成對統治者的暴動。
這裡頭牽涉到基督教的原罪與殉道觀,
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示眾以純潔,
用自己的血洗清全人類的原罪。
犯重罪者本身罪孽深重不能進入天堂,
所以他必須用自己的鮮血補贖自己的罪孽。
鮮血與火有同樣的意象(好像東西亦然......),
因此在宗教審判有以火炷行刑的。
另外對於貴族與騎士而言,
他們以生命立誓奉獻上帝打擊異教徒,
因此刀斧加身而死遠比被人家勒死來得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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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05-02-07T02:07
at 2005-02-07T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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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2-02T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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