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 法學
By Victoria
at 2011-06-12T22:57
at 2011-06-12T22:5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ocketsun ()》之銘言:
: ※ 引述《Augusta (十年一覺揚州夢)》之銘言:
: : 首先呢,
: : 說歷史學者提出的理論能夠預測未來就是很大的悖論......
: : 其次呢,
: : legal realism通常翻作「法律唯實主義」,
: : 其淵源是美國特有的詹姆士與杜威的實用主義傳統,
: : 跟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有別的,
: : 反而"Law Empire"中的conventionalism才比較接近法實證主義的傳統。
: : 而實用主義一如其名,本來就強調效用性與實踐性,
: : 並非知識系統的建構,
: : 雖然某種意義上他也是在「人的大腦中」建構知識系統啦,
: : 但到相當晚近,
: : 即使是作為提供知識奶水的行為科學,
: : 也都不太承認實用主義是門社會科學......
: : 當然更別提用legal realism去指稱其他社會科學家......
: : 最後呢,
: : 我們針對的乃是經驗科學的「法則」,
: : 雖然也翻作"law",
: : 在自然法意義下也被認為具有應然性,
: : 可是跟實定法律條文具有的應然性終究還是不同......
: : Dworkin這邊外部觀點的意義,
: : 乃是律師不問法官適用法律條文的心理歷程,
: : 而是就法官的過去判決、人身屬性去推測法官在下一個案子會如何作判決,
: : 這裡用predict只是說實際個案中的律師對於法官如何審判作「預測」的行為,
: : 以方便訴訟上的迎合與運作,
: : 但並不是說拿經驗或實證「科學」的知識建構來「預測」人類活動的應然性。
: : Dworkin書裡要談的,
: : 跟現在有關經驗科學的預測力或指導性與「實踐」間的糾結,
: : 真的沒什麼關係......
: 現在的問題很明確,就是Dworkin書中所謂的外部觀點是什麼意思,掉一堆書
: 袋縱然乍看之下似乎有助於問題的解答,但其實不然。這些書袋在這裡除了顯
: 示出混淆焦點的企圖之外,別無所益。
: Dworkin對於外部觀點的說法我在前文曾經提過:One is the external point
: of view of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 who asks why certain patterns
: of legal argument develop in some periods or circumstances ... .
: 而這段話是下述命題的延續:[The] crucial argumentative aspect of legal
: practice can be studied in two ways or from two point of view.
你還是先回答我,
「歷史學家的研究能預測未來」在直觀上合理嗎?
是歷史學研究喔,不是什麼大眾歷史書或商用歷史學喔。
Dworkin在這邊同時提到"sociologist"與"historian",
是他寫書時已經腦袋不清楚了?
還是你文脈解讀上根本會錯意了?
: 換句話說,對法律實踐抱持外部觀點來加以觀察的人所問者乃是,何以在某些
: 時空背景下會發展出某種特定模式的法律論證。誠如你所言,你也認為,「就
: 法官的過去判決、人身屬性去推測法官在下一個案子會如何作判決」,或者「
: 實際個案中的律師對於法官如何審判作『預測』的行為」是Dworkin所謂外部觀
: 點的意義,那麼以操弄文字的方式解讀'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e
: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沒什麼意義。對法律實踐的外部觀點,Dworkin想
: 說的不過就是,這是一種把法律當作事實般的考察方式,而正好因為社會學與
: 史學的考察對象(object)是事實,因此在此被拿來作為一種範式。
: 法唯實論是其中一例。其將「法律」當作一種事實來研究,企圖以事實做為基
: 礎的經驗法則取代規範命題作為法律論證或推理的主要內容。我從頭到尾沒有
: 要說什麼「拿科學的知識建構來預測人類活動的應然性」,更遑論我還不太清
: 楚「人類活動的應然性」是什麼奇怪的詞彙,又這句話是個怎樣奇怪的命題。
: 如果沒有給定價值,則科學無法協助我們區辨應然命題的真假,那我們又怎麼
: 可能拿科學來預測應然命題。別再隨便拿帽子給別人戴了。
那你就是亂入了嘛!
我主要是圍繞在實證社會科學到底有沒有預測未來的任務,
你po文引了Dworkin這段話來附和maximilian,
我說Dworkin沒有這個意思,
你把書中的文句引了出來,
一段是在第一章談外部觀點作為接下來的論述準備,
一段是在第五章批判法唯實主義。
我不知道是什麼樣的邏輯可以將相隔甚遠的一正一反的論述,
串起來成為Dworkin的主張......
所以我前文提到,
第五章講的是法唯實主義喔,
它不僅是Dworkin批判的對象,
預測未來的價值觀也不被實證主義接受。
所以你的引文跟實證主義無關,
自己附和的解讀在第一章跟實證主義有無預測性無關,
第五章的解讀也跟Dworkin的立場完全相反......
結果你現在的意思是說你是站在唯實主義的立場?
那你何不直接引Holmes的書?
幹嘛抓Dworkin來打自己嘴巴?
不要說我在吊書袋或扣你帽,
有些解讀我只是憑粗略的背景知識,
不用翻書出來細看都覺得有問題。
差別在於,
你要念Dworkin的書(其實不管誰的大作都一樣),
麻煩也把外於文本的Dworkin的思想淵源摸清楚,
當然那可能會追很遠追到法律以外的哲學與心理學,──就唯實主義而言啦,
如果不先從思想史的角度標誌出作者在學術地圖上的定位,
(這也是種外部觀點喔!)
見樹不見林是會鬧出很多笑話的......
比如因為馬克思提到辯證法就認為他與黑格爾是思想上的戰友,
──當然這種比喻太低級了點,
不過應該比較容易懂我的意思吧?
這時與其直接唸原文書,
還不如把中譯本多翻幾遍......
我想,
正是基礎法學的使命在於對其他實定法律學進行超越性反思,
使得涉獵書籍上必須跨出法學論述的藩籬,
因此基法組在法學院的資源分配、教育使命與研究任務上,
是有獨立存在的必要,
不是其他實定法學組可以取代的。
因此有心要跨越學科藩籬,整合兼修基法,
那就要投入比別人更多倍的努力與用心才行。
--
: ※ 引述《Augusta (十年一覺揚州夢)》之銘言:
: : 首先呢,
: : 說歷史學者提出的理論能夠預測未來就是很大的悖論......
: : 其次呢,
: : legal realism通常翻作「法律唯實主義」,
: : 其淵源是美國特有的詹姆士與杜威的實用主義傳統,
: : 跟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有別的,
: : 反而"Law Empire"中的conventionalism才比較接近法實證主義的傳統。
: : 而實用主義一如其名,本來就強調效用性與實踐性,
: : 並非知識系統的建構,
: : 雖然某種意義上他也是在「人的大腦中」建構知識系統啦,
: : 但到相當晚近,
: : 即使是作為提供知識奶水的行為科學,
: : 也都不太承認實用主義是門社會科學......
: : 當然更別提用legal realism去指稱其他社會科學家......
: : 最後呢,
: : 我們針對的乃是經驗科學的「法則」,
: : 雖然也翻作"law",
: : 在自然法意義下也被認為具有應然性,
: : 可是跟實定法律條文具有的應然性終究還是不同......
: : Dworkin這邊外部觀點的意義,
: : 乃是律師不問法官適用法律條文的心理歷程,
: : 而是就法官的過去判決、人身屬性去推測法官在下一個案子會如何作判決,
: : 這裡用predict只是說實際個案中的律師對於法官如何審判作「預測」的行為,
: : 以方便訴訟上的迎合與運作,
: : 但並不是說拿經驗或實證「科學」的知識建構來「預測」人類活動的應然性。
: : Dworkin書裡要談的,
: : 跟現在有關經驗科學的預測力或指導性與「實踐」間的糾結,
: : 真的沒什麼關係......
: 現在的問題很明確,就是Dworkin書中所謂的外部觀點是什麼意思,掉一堆書
: 袋縱然乍看之下似乎有助於問題的解答,但其實不然。這些書袋在這裡除了顯
: 示出混淆焦點的企圖之外,別無所益。
: Dworkin對於外部觀點的說法我在前文曾經提過:One is the external point
: of view of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 who asks why certain patterns
: of legal argument develop in some periods or circumstances ... .
: 而這段話是下述命題的延續:[The] crucial argumentative aspect of legal
: practice can be studied in two ways or from two point of view.
你還是先回答我,
「歷史學家的研究能預測未來」在直觀上合理嗎?
是歷史學研究喔,不是什麼大眾歷史書或商用歷史學喔。
Dworkin在這邊同時提到"sociologist"與"historian",
是他寫書時已經腦袋不清楚了?
還是你文脈解讀上根本會錯意了?
: 換句話說,對法律實踐抱持外部觀點來加以觀察的人所問者乃是,何以在某些
: 時空背景下會發展出某種特定模式的法律論證。誠如你所言,你也認為,「就
: 法官的過去判決、人身屬性去推測法官在下一個案子會如何作判決」,或者「
: 實際個案中的律師對於法官如何審判作『預測』的行為」是Dworkin所謂外部觀
: 點的意義,那麼以操弄文字的方式解讀'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e
: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沒什麼意義。對法律實踐的外部觀點,Dworkin想
: 說的不過就是,這是一種把法律當作事實般的考察方式,而正好因為社會學與
: 史學的考察對象(object)是事實,因此在此被拿來作為一種範式。
: 法唯實論是其中一例。其將「法律」當作一種事實來研究,企圖以事實做為基
: 礎的經驗法則取代規範命題作為法律論證或推理的主要內容。我從頭到尾沒有
: 要說什麼「拿科學的知識建構來預測人類活動的應然性」,更遑論我還不太清
: 楚「人類活動的應然性」是什麼奇怪的詞彙,又這句話是個怎樣奇怪的命題。
: 如果沒有給定價值,則科學無法協助我們區辨應然命題的真假,那我們又怎麼
: 可能拿科學來預測應然命題。別再隨便拿帽子給別人戴了。
那你就是亂入了嘛!
我主要是圍繞在實證社會科學到底有沒有預測未來的任務,
你po文引了Dworkin這段話來附和maximilian,
我說Dworkin沒有這個意思,
你把書中的文句引了出來,
一段是在第一章談外部觀點作為接下來的論述準備,
一段是在第五章批判法唯實主義。
我不知道是什麼樣的邏輯可以將相隔甚遠的一正一反的論述,
串起來成為Dworkin的主張......
所以我前文提到,
第五章講的是法唯實主義喔,
它不僅是Dworkin批判的對象,
預測未來的價值觀也不被實證主義接受。
所以你的引文跟實證主義無關,
自己附和的解讀在第一章跟實證主義有無預測性無關,
第五章的解讀也跟Dworkin的立場完全相反......
結果你現在的意思是說你是站在唯實主義的立場?
那你何不直接引Holmes的書?
幹嘛抓Dworkin來打自己嘴巴?
不要說我在吊書袋或扣你帽,
有些解讀我只是憑粗略的背景知識,
不用翻書出來細看都覺得有問題。
差別在於,
你要念Dworkin的書(其實不管誰的大作都一樣),
麻煩也把外於文本的Dworkin的思想淵源摸清楚,
當然那可能會追很遠追到法律以外的哲學與心理學,──就唯實主義而言啦,
如果不先從思想史的角度標誌出作者在學術地圖上的定位,
(這也是種外部觀點喔!)
見樹不見林是會鬧出很多笑話的......
比如因為馬克思提到辯證法就認為他與黑格爾是思想上的戰友,
──當然這種比喻太低級了點,
不過應該比較容易懂我的意思吧?
這時與其直接唸原文書,
還不如把中譯本多翻幾遍......
我想,
正是基礎法學的使命在於對其他實定法律學進行超越性反思,
使得涉獵書籍上必須跨出法學論述的藩籬,
因此基法組在法學院的資源分配、教育使命與研究任務上,
是有獨立存在的必要,
不是其他實定法學組可以取代的。
因此有心要跨越學科藩籬,整合兼修基法,
那就要投入比別人更多倍的努力與用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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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1-06-15T23:01
at 2011-06-15T23:01
By Ingrid
at 2011-06-18T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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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6-21T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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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1-06-24T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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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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