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事項,即是否意圖延滯訴訟之認定,究應由審理該案件之原法院,
抑或之受理迴避聲請之合議庭認定之?
依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3385號意旨,推事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
,應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原審
辯論終結後,以發見原審受命推事及審判長推事有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
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聲請迴避。查該聲請事件並未終結,原審竟不停止訴訟程序
,而為上訴人敗訴之終局裁判,又未說明該聲請事件有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情
形,自有未合。
似乎是認為應由審理該案件之原審法院自行認定,然對聲請迴避之當事人似有不公,請
教有無其他法律見解認為應由合議庭認定?(學者見解或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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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或之受理迴避聲請之合議庭認定之?
依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3385號意旨,推事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
,應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原審
辯論終結後,以發見原審受命推事及審判長推事有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
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聲請迴避。查該聲請事件並未終結,原審竟不停止訴訟程序
,而為上訴人敗訴之終局裁判,又未說明該聲請事件有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情
形,自有未合。
似乎是認為應由審理該案件之原審法院自行認定,然對聲請迴避之當事人似有不公,請
教有無其他法律見解認為應由合議庭認定?(學者見解或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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