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 法學
By Quanna
at 2009-08-09T02:53
at 2009-08-09T02:5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eminiscence ( 記憶回溯 )》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以上恕刪。
: : 其實妨害名譽的罪名裡
: : 搞不好公然侮辱罪是最典型的
: : 誹謗罪,聞起來反倒有點像妨害秘密的味道...
: : 而就是因為許多人(可能包括黃師)
: : 把誹謗罪那種比較接近妨害秘密的類型當作是妨害名譽的典型
: : 所以才會認為當一個人坦蕩蕩、行得正坐得直時
: : 這個人就百毒不侵,再毒的髒言粗語都傷不了他(的名譽)
: : 反而是出口成髒的加害人,損傷了自己(的名譽)
: : 其實
: : 我覺得「名譽」這兩個字容易引人誤解
----------------------------------
: : 好像就非得是基於什麼事實的評價
----------------------------------
: : 你把它想成「面子」就比較容易理解
: : 公然侮辱罪保障的就只是我們的面子
: : 法律禁止我們以某種貶抑的言語公然地表達對他人的敵意與歧視、讓人沒面子
^^^^^^^^^^^^^^^^^^^^^^^^^^^^^^^^^^^^^^^^^^^^^^^^^^^^^^^^
: 這段你用「面子」去取代「名譽」作為公然侮辱的法益,
: 問題是,面子是什麼?能否給面子一個明確的定義?
我作^記號的那一句有看嗎?
: 面子是否比名譽更全面涵蓋公然侮辱所要保護的法益?
: 這些你都缺乏說理,這也就是為何RobertAlexy說你沒有論證的緣故。
我作-記號的那兩句有看嗎?
: : 以我個人而言
: : 我覺得公然侮辱罪作為刑事犯罪
: : 其實並沒有什麼多大的問題
: 縱使你上面那段已經充分論證,充其量只是說明「面子」值得保護而已,
: 可是保護在法律上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選擇,
: 其中刑罰有謙抑性原則,必須是最後的手段,
: 你沒有說明採取刑罰的必要性何在,
: 也就是說為何公然侮辱光使用民事或行政不夠,非得用刑事不可,
: 這部份你未置一詞,所以我才說你結論跳太快。
你問我就會講
我認為這個問題沒有必要去問
刑法這麼多罪
你有一個個去追問他們是否都符合最後手段性嗎?
你不會的
也沒有論文會去解決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
不過,違憲審查時,我們會操作比例原則
此時有可能去操作你所說的最後手段性的問題
但這也是法律「失效」的條件,並不是法律「成立」的條件
我的看法是
當我要攻擊現狀的時候
欠缺必要性可以作為攻擊的正當性的來源,這點沒問題
但當我支持現狀的時候
必要性這個問題是無意義的
因此時他的必要性只在於,他是民主機制的結論
------
所以,這裡可能要追問一下
是先有法條,還是先有法學的理論?
刑法的謙抑性、最後手段性
到底是每一個法條存在的合理性基礎?
還是,反過來
刑法有謙抑性、最後手段性,乃是某些學者研究刑法法條之後的結論?
所以說,你讀的理論只不過是十九世紀歐陸法學的產物?具有一時一地的特性?
我支持的說法,是後者
廿一世紀的現在,在中華民國這個法域
你真的覺得刑罰一定比行政罰更嚴重?
刑罰非得是「最後手段」?
所以說
你認為,如果公然侮辱的行為以行政罰來保障
你的審查密度可以比較低
即使它要罰行為人十萬元?
-----
: : 推 reminiscence:我沒說你混淆,我是說你結論跳太快了。也正如你所說 08/08 13:31
: : → reminiscence:,你連理由的沒有,更何況是混淆呢? 08/08 13:31
: : 我想我的重點是在於你的後半句:
: : 「值不值得保護跟值不值得用刑法保護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 : 你很技巧的閃避了這個部份
: 經過我上面的說明,可以理解我說的了嗎?
多多指教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以上恕刪。
: : 其實妨害名譽的罪名裡
: : 搞不好公然侮辱罪是最典型的
: : 誹謗罪,聞起來反倒有點像妨害秘密的味道...
: : 而就是因為許多人(可能包括黃師)
: : 把誹謗罪那種比較接近妨害秘密的類型當作是妨害名譽的典型
: : 所以才會認為當一個人坦蕩蕩、行得正坐得直時
: : 這個人就百毒不侵,再毒的髒言粗語都傷不了他(的名譽)
: : 反而是出口成髒的加害人,損傷了自己(的名譽)
: : 其實
: : 我覺得「名譽」這兩個字容易引人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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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像就非得是基於什麼事實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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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把它想成「面子」就比較容易理解
: : 公然侮辱罪保障的就只是我們的面子
: : 法律禁止我們以某種貶抑的言語公然地表達對他人的敵意與歧視、讓人沒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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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你用「面子」去取代「名譽」作為公然侮辱的法益,
: 問題是,面子是什麼?能否給面子一個明確的定義?
我作^記號的那一句有看嗎?
: 面子是否比名譽更全面涵蓋公然侮辱所要保護的法益?
: 這些你都缺乏說理,這也就是為何RobertAlexy說你沒有論證的緣故。
我作-記號的那兩句有看嗎?
: : 以我個人而言
: : 我覺得公然侮辱罪作為刑事犯罪
: : 其實並沒有什麼多大的問題
: 縱使你上面那段已經充分論證,充其量只是說明「面子」值得保護而已,
: 可是保護在法律上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選擇,
: 其中刑罰有謙抑性原則,必須是最後的手段,
: 你沒有說明採取刑罰的必要性何在,
: 也就是說為何公然侮辱光使用民事或行政不夠,非得用刑事不可,
: 這部份你未置一詞,所以我才說你結論跳太快。
你問我就會講
我認為這個問題沒有必要去問
刑法這麼多罪
你有一個個去追問他們是否都符合最後手段性嗎?
你不會的
也沒有論文會去解決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
不過,違憲審查時,我們會操作比例原則
此時有可能去操作你所說的最後手段性的問題
但這也是法律「失效」的條件,並不是法律「成立」的條件
我的看法是
當我要攻擊現狀的時候
欠缺必要性可以作為攻擊的正當性的來源,這點沒問題
但當我支持現狀的時候
必要性這個問題是無意義的
因此時他的必要性只在於,他是民主機制的結論
------
所以,這裡可能要追問一下
是先有法條,還是先有法學的理論?
刑法的謙抑性、最後手段性
到底是每一個法條存在的合理性基礎?
還是,反過來
刑法有謙抑性、最後手段性,乃是某些學者研究刑法法條之後的結論?
所以說,你讀的理論只不過是十九世紀歐陸法學的產物?具有一時一地的特性?
我支持的說法,是後者
廿一世紀的現在,在中華民國這個法域
你真的覺得刑罰一定比行政罰更嚴重?
刑罰非得是「最後手段」?
所以說
你認為,如果公然侮辱的行為以行政罰來保障
你的審查密度可以比較低
即使它要罰行為人十萬元?
-----
: : 推 reminiscence:我沒說你混淆,我是說你結論跳太快了。也正如你所說 08/08 13:31
: : → reminiscence:,你連理由的沒有,更何況是混淆呢? 08/08 13:31
: : 我想我的重點是在於你的後半句:
: : 「值不值得保護跟值不值得用刑法保護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 : 你很技巧的閃避了這個部份
: 經過我上面的說明,可以理解我說的了嗎?
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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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8-11T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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