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 法學
By Andrew
at 2009-08-09T18:27
at 2009-08-09T18:2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 我覺得「名譽」這兩個字容易引人誤解
: ----------------------------------
: : : 好像就非得是基於什麼事實的評價
: ----------------------------------
: : : 你把它想成「面子」就比較容易理解
: : : 公然侮辱罪保障的就只是我們的面子
: : : 法律禁止我們以某種貶抑的言語公然地表達對他人的敵意與歧視、讓人沒面子
: ^^^^^^^^^^^^^^^^^^^^^^^^^^^^^^^^^^^^^^^^^^^^^^^^^^^^^^^^
: 我作^記號的那一句有看嗎?
你確定那一句話真的是面子的定義嗎?
來玩個造句遊戲好了,「哎呀,我的面子都被你丟光了。」
我這句話裡的面子,是否能用你上面那句話來替代呢?
講白一點,
你那句話究竟是在作侵害行為的描述,或是法益的描述?
你要不要區分一下?
: : 面子是否比名譽更全面涵蓋公然侮辱所要保護的法益?
: : 這些你都缺乏說理,這也就是為何RobertAlexy說你沒有論證的緣故。
: 我作-記號的那兩句有看嗎?
這裡有先後順序的問題,
如果你沒有辦法明確替「面子」定義,它帶來的誤解不會比「名譽」小,
也就是說,你沒有解釋上面那段的問題,這段的問題也是不會解決的。
: : 縱使你上面那段已經充分論證,充其量只是說明「面子」值得保護而已,
: : 可是保護在法律上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選擇,
: : 其中刑罰有謙抑性原則,必須是最後的手段,
: : 你沒有說明採取刑罰的必要性何在,
: : 也就是說為何公然侮辱光使用民事或行政不夠,非得用刑事不可,
: : 這部份你未置一詞,所以我才說你結論跳太快。
: 你問我就會講
: 我認為這個問題沒有必要去問
為什麼沒有必要去問?
既然你說我問你就會講,那你就講一下吧。
: 刑法這麼多罪
: 你有一個個去追問他們是否都符合最後手段性嗎?
: 你不會的
: 也沒有論文會去解決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
很明白告訴你,我會問。
是否能請你也說一下為什麼這是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呢?
: 不過,違憲審查時,我們會操作比例原則
: 此時有可能去操作你所說的最後手段性的問題
: 但這也是法律「失效」的條件,並不是法律「成立」的條件
比例原則是實體要件,
法律只要是立法院立的法就會成立,這是程序要件,
你把兩個混在一起談,當然風馬牛不相及。
再者,你這段跟原波問題有何關聯?
現在存在著公然侮辱罪,而原波質疑它立法是否恰當,
我們現在是在討論法律是否違反最後手段(比例原則)的問題,
你提法律是否成立的理由何在?可否說明一下?
: 我的看法是
: 當我要攻擊現狀的時候
: 欠缺必要性可以作為攻擊的正當性的來源,這點沒問題
: 但當我支持現狀的時候
: 必要性這個問題是無意義的
: 因此時他的必要性只在於,他是民主機制的結論
你是先決定要採取攻擊/支持的立場後,再來想攻擊/支持的理由?
也就是說,你先有結論之後,才開始論證?
: 所以,這裡可能要追問一下
: 是先有法條,還是先有法學的理論?
: 刑法的謙抑性、最後手段性
: 到底是每一個法條存在的合理性基礎?
: 還是,反過來
: 刑法有謙抑性、最後手段性,乃是某些學者研究刑法法條之後的結論?
: 所以說,你讀的理論只不過是十九世紀歐陸法學的產物?具有一時一地的特性?
「只不過是十九世紀歐陸法學的產物」,這句話你要導出來的結論是?
: 我支持的說法,是後者
: 廿一世紀的現在,在中華民國這個法域
: 你真的覺得刑罰一定比行政罰更嚴重?
: 刑罰非得是「最後手段」?
中華民國法域啊,那你要不要看一下相關的釋字?
看一下大法官們對刑罰是不是最後手段的意見是如何?
如果你懶得找的話,最近的釋字646理由書可以看一下。
: 所以說
: 你認為,如果公然侮辱的行為以行政罰來保障
: 你的審查密度可以比較低
: 即使它要罰行為人十萬元?
第一個,在刑罰是最後手段的要求下,
如果現行法中行政罰較刑罰為重,那要檢討的是行政罰的立法,
而非就此反推刑罰不具最後手段性。
第二個,即便像你這樣把行政罰跟刑罰扯在一起談,
還是免不了你結論跳太快的事實,
也就是說你原文裡並沒有論證為何公然侮辱不能只使用民事賠償,
而非得用行政罰/刑罰不可?
--
: : : 我覺得「名譽」這兩個字容易引人誤解
: ----------------------------------
: : : 好像就非得是基於什麼事實的評價
: ----------------------------------
: : : 你把它想成「面子」就比較容易理解
: : : 公然侮辱罪保障的就只是我們的面子
: : : 法律禁止我們以某種貶抑的言語公然地表達對他人的敵意與歧視、讓人沒面子
: ^^^^^^^^^^^^^^^^^^^^^^^^^^^^^^^^^^^^^^^^^^^^^^^^^^^^^^^^
: 我作^記號的那一句有看嗎?
你確定那一句話真的是面子的定義嗎?
來玩個造句遊戲好了,「哎呀,我的面子都被你丟光了。」
我這句話裡的面子,是否能用你上面那句話來替代呢?
講白一點,
你那句話究竟是在作侵害行為的描述,或是法益的描述?
你要不要區分一下?
: : 面子是否比名譽更全面涵蓋公然侮辱所要保護的法益?
: : 這些你都缺乏說理,這也就是為何RobertAlexy說你沒有論證的緣故。
: 我作-記號的那兩句有看嗎?
這裡有先後順序的問題,
如果你沒有辦法明確替「面子」定義,它帶來的誤解不會比「名譽」小,
也就是說,你沒有解釋上面那段的問題,這段的問題也是不會解決的。
: : 縱使你上面那段已經充分論證,充其量只是說明「面子」值得保護而已,
: : 可是保護在法律上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選擇,
: : 其中刑罰有謙抑性原則,必須是最後的手段,
: : 你沒有說明採取刑罰的必要性何在,
: : 也就是說為何公然侮辱光使用民事或行政不夠,非得用刑事不可,
: : 這部份你未置一詞,所以我才說你結論跳太快。
: 你問我就會講
: 我認為這個問題沒有必要去問
為什麼沒有必要去問?
既然你說我問你就會講,那你就講一下吧。
: 刑法這麼多罪
: 你有一個個去追問他們是否都符合最後手段性嗎?
: 你不會的
: 也沒有論文會去解決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
很明白告訴你,我會問。
是否能請你也說一下為什麼這是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呢?
: 不過,違憲審查時,我們會操作比例原則
: 此時有可能去操作你所說的最後手段性的問題
: 但這也是法律「失效」的條件,並不是法律「成立」的條件
比例原則是實體要件,
法律只要是立法院立的法就會成立,這是程序要件,
你把兩個混在一起談,當然風馬牛不相及。
再者,你這段跟原波問題有何關聯?
現在存在著公然侮辱罪,而原波質疑它立法是否恰當,
我們現在是在討論法律是否違反最後手段(比例原則)的問題,
你提法律是否成立的理由何在?可否說明一下?
: 我的看法是
: 當我要攻擊現狀的時候
: 欠缺必要性可以作為攻擊的正當性的來源,這點沒問題
: 但當我支持現狀的時候
: 必要性這個問題是無意義的
: 因此時他的必要性只在於,他是民主機制的結論
你是先決定要採取攻擊/支持的立場後,再來想攻擊/支持的理由?
也就是說,你先有結論之後,才開始論證?
: 所以,這裡可能要追問一下
: 是先有法條,還是先有法學的理論?
: 刑法的謙抑性、最後手段性
: 到底是每一個法條存在的合理性基礎?
: 還是,反過來
: 刑法有謙抑性、最後手段性,乃是某些學者研究刑法法條之後的結論?
: 所以說,你讀的理論只不過是十九世紀歐陸法學的產物?具有一時一地的特性?
「只不過是十九世紀歐陸法學的產物」,這句話你要導出來的結論是?
: 我支持的說法,是後者
: 廿一世紀的現在,在中華民國這個法域
: 你真的覺得刑罰一定比行政罰更嚴重?
: 刑罰非得是「最後手段」?
中華民國法域啊,那你要不要看一下相關的釋字?
看一下大法官們對刑罰是不是最後手段的意見是如何?
如果你懶得找的話,最近的釋字646理由書可以看一下。
: 所以說
: 你認為,如果公然侮辱的行為以行政罰來保障
: 你的審查密度可以比較低
: 即使它要罰行為人十萬元?
第一個,在刑罰是最後手段的要求下,
如果現行法中行政罰較刑罰為重,那要檢討的是行政罰的立法,
而非就此反推刑罰不具最後手段性。
第二個,即便像你這樣把行政罰跟刑罰扯在一起談,
還是免不了你結論跳太快的事實,
也就是說你原文裡並沒有論證為何公然侮辱不能只使用民事賠償,
而非得用行政罰/刑罰不可?
--
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By Irma
at 2009-08-09T02:53
at 2009-08-09T02:53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By Rae
at 2009-08-09T02:17
at 2009-08-09T02:17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By Tom
at 2009-08-09T01:46
at 2009-08-09T01:46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By Isabella
at 2009-08-09T01:26
at 2009-08-09T01:26
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By Zanna
at 2009-08-08T08:58
at 2009-08-08T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