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合不合理? - 法學
By Kumar
at 2009-08-11T22:55
at 2009-08-11T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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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obertAlexy:挖 居然說刑法釋義可以不必具體化跟明確化耶08/09 10:25
我哪裡說過這句話了?
請你明確指出在哪一段
首先,
沒有案件事實
操作個屁?
脫離案件事實去操作法條,這操作得出什麼鬼?
把自己當立法者嗎?
再者,我跟你最大的不同
就是我會把論述主體間的互動納入我的考量之中
我在該篇文章就已經指出
保持抽象是為了要維護見解的彈性及共識力
明確化是獨斷的行使論述權力時才會去做的
欠缺案件事實、欠缺欲說服的對象、欠缺最終的仲裁者
你去明確化
我想,這是在自high的成份居多
第三,
我沒有說法律解釋「不需要」去明確化
我只是要告訴你,明確化是獨斷、難以形成共識的
你不要去怕抽象的概念、也不要把抽象的概念妖魔化
更不要以為對於極端抽象的東西,大家就一定會解釋得南轅北轍
法律中充斥著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可是我們對不確定的模糊概念,一樣可以很有共識
但,這絕不是靠一兩個天才洞見真理所達成的
法律解釋是一種需要時間去形成的群體行為
一個人做不到的,不見得在群體的實踐中也做不到
懂了嗎?
→ RobertAlexy:你要不要去看看偉大的大法官怎麼論述法律明確性的08/09 10:25
推 RobertAlexy:如果酒童覺得面子很好操作 08/09 10:30
→ RobertAlexy:那麻煩你用大法官宣示的明確性原則來操作看看吧 啾瞇08/09 10:30
如果你認為名譽比面子明確
那我只能說
你對明確性的標準實在太低了
我們對名譽的解釋可以達成一定的共識
根本不是因為「名譽這個標準很明確」
我前面說過了
明不明確,你不能光看詞語本身
而要去看這個詞語在社群中的實踐歷史
還有,你對我另一篇的指教
→ RobertAlexy:.........天啊 真的都是瞎扯08/09 10:26
→ RobertAlexy:........你要不要先看看釋字再來回答這問題08/09 10:27
→ RobertAlexy:具有憲法同一效力的大法官解釋都宣示刑法是最後手段了08/09 10:27
如果在一般的法律板
你這個指教我會欣然接受
但既然這裡是討論法哲學法理論的地方
我想,該打屁股的恐怕是你
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有同一效力?
刑法是最後手段?
我想在這兩個問題上
你要直接對大法官豎白旗
那是你家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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