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研究真實社會中的法律2 - 法學
By Dorothy
at 2004-12-17T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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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 > 第十六期
作者:朱蘇力 發佈時間:2004-10-4 2:45:50
題目:為什麼送法下鄉?
二、為什麼送法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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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文的基本問題,也是本文研究的切入點。在調查基層司法制度的時候,法官
經常談到要下鄉辦案。這裏所說的“辦案”並不僅僅限於調查案情,甚至主要不是調查
案情(例如本案);不時會有鄉間開庭,甚至出現上面提及的“炕上開庭”的現象。於
是,我們就要問,司法權力為什麼會以這種方式運作?
並不會因為有案件發生,就一定會發生這樣的司法權力運作。首先,如果是一個習
慣于書本上的司法理論和制度的人,或者是瞭解西方發達國家司法程式的人,都會首先
發問,為什麼有國家強制力支援的法庭不傳喚“被告”呢?更何況,人們不是常常說,
相對於民間的力量,中國的國家或政府的力量太強大了嗎?
其次,我們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國家在鄉里設立了人民法庭,它就一定要下鄉收貸。
事實上,從《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正式規定來說,也只是規定了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進
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6]即使如此,該法仍然規定了傳喚制度。[7]因此,下鄉與
否並非一項強制性的規定,而是可以根據需要斟酌取捨、變通的。而自改革開放以來,
司法領域一直強調司法的專業化和職業化,與此同時,司法開始也確實日益制度化了、
規範化了,無論是審判人員的著裝,還是法庭的庭審方式;無論是審判人員的普通學歷
,還是他/她們的專業訓練。而為什麼在基層司法上要留下了這麼一個明顯的非規範化
“口子”(儘管不是唯一的口子[8])?而且,我們也不能籠統地說“根據需要”。我們
必須追問的恰恰是,什麼是這個“需要”?這個需要是怎樣構成的?司法實踐中,法官
或法院是如何在行動中實際理解處理這個“需要”的(這其實就是一個很好的博士論文
題目,並且將是具有創造性的)。
第三,我們也還不能說,在中國法院與當地政府總是有一種密切的關係,司法事實
上還不完全獨立,因此——比如說,在這個案件中——為了協調和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
,法官就一定要下鄉。的確,我承認,鄉幹部經常得下鄉;基層法院法官有不少人就來
自鄉村,或長期生活在這種環境,可能受到鄉幹部下鄉辦事的習慣影響。但是,這也並
沒有回答我的問題,相反它本身就是一個問題;我們要問,為什麼這種工作作風在中國
鄉村相當普遍。
第四,這也不能用鄉鎮工作複雜、眾多來解釋。事實上,我們的調查發現鄉鎮政府
的工作作風是非常稀鬆的。我們的調查者就發現,鄉政府常常是上午9點上班,也許10
半以後就找不到人了。這就表明鄉鎮事務並不總是很多,其繁忙往往只是“季節性的”
(季節性,在此既有自然季候的因素,有時則是由於上級機關部署的特殊工作,例如
抗旱救災)。並且,就算鄉鎮事務多、雜亂,其複雜和繁多的程度也不可能超過國務院
或城市地區的許多機構,而國務院的工作或城市地區有關機構的工作卻基本是按照韋伯
的官僚制原則運作的。
一個重要的傳統解釋是這是一種深入基層,為人民服務,為人民排憂解難的好作
風。我並不否認這個因素。我甚至承認這是一個因素。但是,我又不能簡單地接受這種
解釋。的確,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多年來倡導這種工作作風和意識形態。但是,倡導
並不意味著法官就一定會自覺服從。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主張和倡導的其他一些做法
在基層就常常得不到真正或切實的貫徹,例如,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第二個例子是,
1980年代後期到1990年代前期,山東曾向全省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派出巡迴法庭、
執行室,“送法下鄉”,就地審判,“為改革開放服務”。這一做法一時間曾在《人
民日報》上得到宣傳表彰,並試圖作為經驗在全國推廣。然而,1995年4月山東省高級
法院決定將派駐的各類巡迴法庭、執行室(共647個)等機構于當年6月底統統撤銷。[9]
第三個例子更為相關但又更具意味,儘管建國初期據說毛澤東同志曾多次讚賞深入群眾
的馬錫五審判方式,[10]並且法律界也曾試圖貫徹,[11]甚至有專門的學術論述,[12]
但是在城市地區,馬錫五審判方式即使在文革之前就基本上被韋伯意義上的官僚化審
判方式替代了。[13]所有這一切都表明,一種制度的存廢固然受到領導人的偏好和流行
的意識形態的影響,但是制度與社會經濟生產方式以及社會組織結構可能有更深刻的
邏輯關係,並不完全服從意識形態的邏輯。
自然,這也就不能用傳統、習慣或習性來解釋。傳統、習慣或習性如果能夠長期延
續,至少得有某種效用。一般說來,人們並不會盲目地長期堅持某個具體的傳統,完全
不考慮其效果;否則的話,任何傳統就都不會發生任何改變。那些不顧效用,堅持“祖
宗之法不可變”的人甚或生物都必定會在生物演化過程中逐漸被淘汰。[14]的確,中國
共產黨在長期的革命戰爭中創造了深入基層、深入農村的工作傳統,但是,傳統一直在
順應時代而發展,上一段文字的第二、第三個例子都是明證。此外,多年來,在農村工
作的幹部已經換了幾代人,因此,也就並不存在布迪厄所謂
個體的“習性”的問題。從事實上看,今天的幹部下鄉以及司法下鄉已遠不是當年的
“紅區幹部好作風,自帶乾糧來辦公”的延續和重復,至少有一些幹部下鄉會要吃要喝
。但這也不能匆忙得出司法下鄉或農村基層幹部下鄉就是為了魚肉百姓的極端結論。這
不僅是因為確實有不少勤勤懇懇的准焦裕祿式的幹部;而且更重要的是,即使有吃喝的
“好處”,有補助,許多幹部也並不情願下鄉,認為下鄉還是一個苦差事。[15]從效用
或便利程度上看,送法上門對於審判工作來說並不便利,在城市地區效果也並不好。
[16]最後,即使假定司法下鄉是一種傳統、習慣或習性,那麼這些詞語本身也並不能回
答問題,相反是需要回答的問題:是什麼樣的社會結構或社會需要創造了這種傳統、習
慣或習性?為什麼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一貫倡導深入基層的工作作風?
儘管意識形態和優良傳統不足以解釋“司法下鄉”、“炕上開庭”這種現象,但是
,考察這種意識形態和傳統是如何發生的卻可能有助於理解今天的這一現象。當年,中
國共產黨在建立全國政權過程中,選擇了農村包圍城市的戰略。毛澤東同志高度重視中
國農村,在農村建立了中國共產黨得以發展、取得全國勝利的基地;即使在革命戰爭中
,毛澤東同志也提出“分兵以發動群眾,集中以應付敵人”的軍事戰略。正是在這一革
命歷程中,產生了這種深入群眾、下鄉上山的意識形態和傳統。重視農村、深入農村是
為了保證共產黨的強有力的社會基礎,保證共產黨對革命的領導,因此,“下鄉”從其
一開始就是一種權力運作的戰略。[17]
今天,儘管歷史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20世紀末的中國與20-30年代的中國已完
全不同,中國共產黨已經從一個反抗國民黨統治的局部的弱小力量成為一個建國近50年
的全國性的統治力量。因此,已不能簡單地搬用毛澤東同志的分析,但是,在保證權力
深入農村並有效運作這一層面上,當年中國共產黨深入農村,建立根據地所要解決的問
題和當代的幹部下鄉和送法下鄉確有一致性。正是在這一點上,本文的核心論題是,今
天的司法下鄉是為了保證或促使國家權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農村有效滲透和控制。
因此,從一個大歷史角度來看,司法下鄉是本世紀以來建立中國現代民族國家的基本戰
略的一種延續和發展。
但是,我們還是要問,為什麼國家要這樣做,國家本身已經意味著對全國的統治;
從理論上說,它已經擁有無上的權力(即主權),並有對暴力使用的合法壟斷。那麼為
什麼,國家為什麼不能像韋伯所描述或設想的現代官僚統治那樣,以“形式理性”的
正式法律和程式來貫徹國家的意願?
這就與中國社會的特點有關,與權力運作的自身的特點有關。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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