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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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07-08-01T09:26
at 2007-08-01T09:2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955055 (samchou)》之銘言:
: ※ 引述《reneejen (加油)》之銘言:
: 我認為特赦是有違罪行法定原則之行為
^^^^^^^^^^^^^^^
我覺得時代不太一樣 這應是比較後起的觀念
: 流於古代帝王專制時期的行為
我猜您指的是古典中國。因為西方我不太清楚...XD。
: 相同於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 至少豁免有安定國家行政運作之效
: 但對於赦免呢
: 各為認為呢
關於專制我的想法:就整個東亞社會體制來看,唐代的律令制可是世界有名
的。律令制的發展,至少於某些方面上減少了皇權於現實社會的影響力。證諸史
實,東亞的「專制」王權,往往在積極面(受限於官僚與律令)上無法有所做為
,而只在消極面上有不作為的權力。
可參考萬曆十五年,於皇帝制度成熟的明代尚且如此。
相同於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我覺得比較像是傳統「刑不上大夫」的概念,對於「士」的階級有一定的法律
優容(有時候不是法律規定,而是現實施行自然結果),此反應了當時社會對於某
些階級地位的尊崇,不過有違現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
赦免:
我覺得分受惠群體的不同,針對特定個人的赦免,說是封建帝王學並不為過,
比較像是攏絡特定人如皇親國戚等的權謀。不過有時亦可補司法救濟之不足。
普及於普遍性犯罪群眾的話,我想他的積極意義在於區隔與舊政權之不同,此
舊政權不必然指的是改朝換代或者是新皇登基,有時也可能只是換個宰相執政。大
凡一個政權打壓異已,多半是先從道德面下手(斥其為花心撥大蘿蔔XD),漸次加
以法律罪名,予以流放。一旦新政權上任,前述打壓異已原因既已不存在,受國家
法律迫害的人多,徒增政權的不穩定性,不妨一概勾銷、既往不咎。有時亦假藉如
xx周年慶之名而進行之。這是個人想法。如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六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為追念總統 蔣公仁德愛民之遺志。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為追念蔣故總統經國先生仁德愛民之遺志。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八十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
個人認為皆屬此類。
不過,對於周年慶減刑個人看法同歐陽脩:施德於國家社會,於茲x年矣。
不能使小人不為之犯罪。而市一日之恩,卻能使其存信義而更新向善,這是不通
之論。
不是不給誤蹈法網的人網開一面的機會,但是國家有一定制度,於偵查時有
緩起訴,宣判時有緩刑,受刑後有假釋,制度上個案都得不到救濟就應該檢討整
個制度,(ie蘇案)。
周年慶減刑就如同部份法律經濟學的書,把刑罰當成「價格」,跳樓大拍賣
嗎==這我不能認同。
註:
赦免包括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大赦:不只免除其刑,其判決宣告也隨之無效。
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亦隨之消滅。
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
情節特殊者,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個人淺見,歡迎各位先進指正。
--
: ※ 引述《reneejen (加油)》之銘言:
: 我認為特赦是有違罪行法定原則之行為
^^^^^^^^^^^^^^^
我覺得時代不太一樣 這應是比較後起的觀念
: 流於古代帝王專制時期的行為
我猜您指的是古典中國。因為西方我不太清楚...XD。
: 相同於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 至少豁免有安定國家行政運作之效
: 但對於赦免呢
: 各為認為呢
關於專制我的想法:就整個東亞社會體制來看,唐代的律令制可是世界有名
的。律令制的發展,至少於某些方面上減少了皇權於現實社會的影響力。證諸史
實,東亞的「專制」王權,往往在積極面(受限於官僚與律令)上無法有所做為
,而只在消極面上有不作為的權力。
可參考萬曆十五年,於皇帝制度成熟的明代尚且如此。
相同於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我覺得比較像是傳統「刑不上大夫」的概念,對於「士」的階級有一定的法律
優容(有時候不是法律規定,而是現實施行自然結果),此反應了當時社會對於某
些階級地位的尊崇,不過有違現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
赦免:
我覺得分受惠群體的不同,針對特定個人的赦免,說是封建帝王學並不為過,
比較像是攏絡特定人如皇親國戚等的權謀。不過有時亦可補司法救濟之不足。
普及於普遍性犯罪群眾的話,我想他的積極意義在於區隔與舊政權之不同,此
舊政權不必然指的是改朝換代或者是新皇登基,有時也可能只是換個宰相執政。大
凡一個政權打壓異已,多半是先從道德面下手(斥其為花心撥大蘿蔔XD),漸次加
以法律罪名,予以流放。一旦新政權上任,前述打壓異已原因既已不存在,受國家
法律迫害的人多,徒增政權的不穩定性,不妨一概勾銷、既往不咎。有時亦假藉如
xx周年慶之名而進行之。這是個人想法。如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六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為追念總統 蔣公仁德愛民之遺志。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為追念蔣故總統經國先生仁德愛民之遺志。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八十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
個人認為皆屬此類。
不過,對於周年慶減刑個人看法同歐陽脩:施德於國家社會,於茲x年矣。
不能使小人不為之犯罪。而市一日之恩,卻能使其存信義而更新向善,這是不通
之論。
不是不給誤蹈法網的人網開一面的機會,但是國家有一定制度,於偵查時有
緩起訴,宣判時有緩刑,受刑後有假釋,制度上個案都得不到救濟就應該檢討整
個制度,(ie蘇案)。
周年慶減刑就如同部份法律經濟學的書,把刑罰當成「價格」,跳樓大拍賣
嗎==這我不能認同。
註:
赦免包括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大赦:不只免除其刑,其判決宣告也隨之無效。
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亦隨之消滅。
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
情節特殊者,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個人淺見,歡迎各位先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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