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法學
By Todd Johnson
at 2008-08-29T11:24
at 2008-08-29T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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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但是下面你所說的顯然對我的看法有誤解:
: : 容我說一句^^
: : 我覺得構成要件與案件間本來就沒有「合致」與「不合致」哎
: : 而只有「合致一半」
: : 只是我們再把「合致多少」算做「合致」或「不合致」而已
: 但是我在說的是那些組成一項項規範的部分的構成要件,比如說「殺人者」
: ,其中的「殺」、「人」、「者」,我想像不出來一個行為可以既屬「殺」
: 又不屬「殺」、被殺的可以既是人又不是人、行為主體是殺人者卻又不是殺
: 人者這種狀況。面對待判事態,這一項項構成要件,要碼合致、要碼不合致
: ,我完全不明白什麼叫做「這既是殺人又不是殺人是個殺人一半的行為」。
: 不論是否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否模糊、不確定,從而我們或許需要額外借
: 助其他判準來判斷某事態是否與某項構成要件合致,但是組成一項規範所需
: 的一項項構成要件,並沒有與待判事態既合致又不合致的可能。這並不是在
: 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不能是模糊的概念,也沒有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
: 不能是複雜的概念,從而需要再繼續說明、「分解」成更基本的組成概念。
: 或許是我中文不好,用「合致」一詞是用錯了,讓你覺得「事態可以僅僅與
: 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中的部分幾項吻合」,從而好像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
: 事。我並不會堅持我的用詞一定是正確、精準,所以讓人第一眼就知道我在
: 說什麼,但是我想我有試著表達出我的用詞要表達的意思。我的意思並不是
: 這樣。
「面對待判事實,某構成要件要嘛合致、要嘛不合致」這點我是反對的
不過理由並不是因為「事態可以僅僅與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中的部份幾項吻合」
-----
我們有幾個關鍵的想法並不一樣
首先,我一點都不認為「概念是模糊或複雜的」
相反地,如果你交給我判斷
我一秒鐘就可以告訴你某個已知案件與某個構成要件是否合致
就好比大法官操作比例原則那樣:「且合乎比例」一句話就可以交代了
模糊、複雜的並非「概念」
而是判斷的「發生史」
概念出現判斷上的歧異,其實只是反映不同發生史的結果
從而,真正困難的是:
我如何去交代發生史,讓你「跟上」我的判斷、
讓自己看起來不那麼像是在變魔術?
(無招勝有招?)
值得慶幸的是
真正難說的部份,以「價值觀不同」做擋箭牌,在法律界是被允許的大絕招
當事實已知時,我們並非靠分析概念得到判斷 --- 我們早知道判斷的結果
無論是把事實做分類的判斷、或是對於該採取何種反應的判斷都一樣
我們是從具體的生活經驗中建構出判斷的
要得出這個判斷,只需要一秒鐘
------
其次
我認為一個「事實」與「我們感知到些什麼」,是同一件事
當擺在你面前的,
是死亡證明書、法醫報告、兇刀一把、血衣一件、DNA檢驗報告一份、證人證詞若干時
你得到的,就只是這些東西的混合物
不會突然無中生有地冒出行為當時的場景 --- 待證事實
如果真有什麼待證事實
這混合物就是待證事實「本身」
好比你有雞肉半斤、辣椒兩條、大蒜兩粒、花椒少許、薑半支、花生少許、蔥兩條
你炒出來的就是這些東西的混合物
至於你要不要叫它宮保雞丁,這不會改變它什麼
不會因為你把它叫做宮保雞丁
歷史上宴請丁宮保的那道菜就被你重現了
許多法學方法的理論
都注意到了待判事實與構成要件根本不能直接拿來用
真正被我們拿來操作的,是某種「整理過的事實」與某種「具體化的概念」
這是由於事實與構成要件,現實上都無法無限精確的被表述與操作所致
所謂「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就是因為整理事實和具體化概念的兩個步驟誤差過大的結果
不過
我並不認為這是一種誤差 ---
一種事實與概念無法被判斷主體在腦中精確複製所導致的誤差
講得文謅謅一點
就是,誤差並非認識論意義上的誤差
而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不同東西
(所以也不該稱作「誤差」了,你炒的雞丁,和丁宮保吃的那盤,是不同的東西)
因此
沒有什麼「要嘛合致、要嘛不合致」這種東西
構成要件根本不是個穩定的東西,「事實」也是,你也是
隨著訴訟的進行,這些東西都會不斷改變的
當你發現被害人和性侵她的男人之後還在Motel約會了好幾次時
你會動搖的
雖然你很清楚,之後怎麼樣跟當時是不是性侵完全是兩回事
這才是典型的狀況
典型的狀況,就是你永遠不知道「行為」是什麼
合致、不合致只是因為你自我設限、把它當是非題
: : 具體與抽象
: : 實質與形式
: : 個體與全體
: : 部份與整體
: : 實存與當為
: : 事實與價值
: : 微觀與巨視
: : 事件與趨勢
: : 這之間到處都是藕斷絲連
: : 也沒那麼容易切乾淨的
: 我對這段有兩點評論:
: 1.這是很糟糕的哲學立場。
喔?那真可惜
: 2.當我們在使用這些你所列舉出的相對概念時,這是在說這些「概念」是
: 相對、對比的。這不是在說,比如,世界上有類東西叫具體,有類東西
: 叫做抽象,而這兩類對比的東西的界線切不乾淨、藕斷絲連,像個光譜
: 一樣。就算,這些對比的概念是像光譜一樣,藕斷絲連、切不乾淨好了
: 我不明白這又能說明什麼。你在跟我說,因為從具體這端到抽象那端,
: 因為我們前進的每一小步其實都沒什麼差異,所以具體與抽象沒有差異?
: 兄弟,它們之間有差的,你給小朋友一顆具體的糖果,跟告訴他:「我
: 給你一顆抽象的糖果」,你自己實驗看看這個小朋友會不會覺得有差。
切不乾淨,這是在說你抽象概念的形成會受到你的具體經驗的影響
你在遭遇具體經驗時,你也會受到你既有的抽象概念的影響
這是連動的
拿你的例子來說
我給小朋友糖果時,我不只給了他具體的糖果,事實上同時也給了抽象的
因為這成為他經驗的一部分
反過來說,
當我比手畫腳描述一個糖果給他時
我不只給了他抽象的糖果,事實上同時也給了他具體的東西
這也會變成他「糖果經驗」的一部分
他就會帶著這份經驗,繼續的活下去、繼續的探索、繼續的改變
好比說,無論是從書上學到的、還是實際在法庭上學到的
這些都是你的法律經驗
都會對型塑你的個人法律風格造成影響
並不會因為書上學到的是「抽象」的,對你而言就比較虛幻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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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但是下面你所說的顯然對我的看法有誤解:
: : 容我說一句^^
: : 我覺得構成要件與案件間本來就沒有「合致」與「不合致」哎
: : 而只有「合致一半」
: : 只是我們再把「合致多少」算做「合致」或「不合致」而已
: 但是我在說的是那些組成一項項規範的部分的構成要件,比如說「殺人者」
: ,其中的「殺」、「人」、「者」,我想像不出來一個行為可以既屬「殺」
: 又不屬「殺」、被殺的可以既是人又不是人、行為主體是殺人者卻又不是殺
: 人者這種狀況。面對待判事態,這一項項構成要件,要碼合致、要碼不合致
: ,我完全不明白什麼叫做「這既是殺人又不是殺人是個殺人一半的行為」。
: 不論是否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否模糊、不確定,從而我們或許需要額外借
: 助其他判準來判斷某事態是否與某項構成要件合致,但是組成一項規範所需
: 的一項項構成要件,並沒有與待判事態既合致又不合致的可能。這並不是在
: 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不能是模糊的概念,也沒有否定那一項項構成要件,
: 不能是複雜的概念,從而需要再繼續說明、「分解」成更基本的組成概念。
: 或許是我中文不好,用「合致」一詞是用錯了,讓你覺得「事態可以僅僅與
: 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中的部分幾項吻合」,從而好像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
: 事。我並不會堅持我的用詞一定是正確、精準,所以讓人第一眼就知道我在
: 說什麼,但是我想我有試著表達出我的用詞要表達的意思。我的意思並不是
: 這樣。
「面對待判事實,某構成要件要嘛合致、要嘛不合致」這點我是反對的
不過理由並不是因為「事態可以僅僅與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中的部份幾項吻合」
-----
我們有幾個關鍵的想法並不一樣
首先,我一點都不認為「概念是模糊或複雜的」
相反地,如果你交給我判斷
我一秒鐘就可以告訴你某個已知案件與某個構成要件是否合致
就好比大法官操作比例原則那樣:「且合乎比例」一句話就可以交代了
模糊、複雜的並非「概念」
而是判斷的「發生史」
概念出現判斷上的歧異,其實只是反映不同發生史的結果
從而,真正困難的是:
我如何去交代發生史,讓你「跟上」我的判斷、
讓自己看起來不那麼像是在變魔術?
(無招勝有招?)
值得慶幸的是
真正難說的部份,以「價值觀不同」做擋箭牌,在法律界是被允許的大絕招
當事實已知時,我們並非靠分析概念得到判斷 --- 我們早知道判斷的結果
無論是把事實做分類的判斷、或是對於該採取何種反應的判斷都一樣
我們是從具體的生活經驗中建構出判斷的
要得出這個判斷,只需要一秒鐘
------
其次
我認為一個「事實」與「我們感知到些什麼」,是同一件事
當擺在你面前的,
是死亡證明書、法醫報告、兇刀一把、血衣一件、DNA檢驗報告一份、證人證詞若干時
你得到的,就只是這些東西的混合物
不會突然無中生有地冒出行為當時的場景 --- 待證事實
如果真有什麼待證事實
這混合物就是待證事實「本身」
好比你有雞肉半斤、辣椒兩條、大蒜兩粒、花椒少許、薑半支、花生少許、蔥兩條
你炒出來的就是這些東西的混合物
至於你要不要叫它宮保雞丁,這不會改變它什麼
不會因為你把它叫做宮保雞丁
歷史上宴請丁宮保的那道菜就被你重現了
許多法學方法的理論
都注意到了待判事實與構成要件根本不能直接拿來用
真正被我們拿來操作的,是某種「整理過的事實」與某種「具體化的概念」
這是由於事實與構成要件,現實上都無法無限精確的被表述與操作所致
所謂「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就是因為整理事實和具體化概念的兩個步驟誤差過大的結果
不過
我並不認為這是一種誤差 ---
一種事實與概念無法被判斷主體在腦中精確複製所導致的誤差
講得文謅謅一點
就是,誤差並非認識論意義上的誤差
而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不同東西
(所以也不該稱作「誤差」了,你炒的雞丁,和丁宮保吃的那盤,是不同的東西)
因此
沒有什麼「要嘛合致、要嘛不合致」這種東西
構成要件根本不是個穩定的東西,「事實」也是,你也是
隨著訴訟的進行,這些東西都會不斷改變的
當你發現被害人和性侵她的男人之後還在Motel約會了好幾次時
你會動搖的
雖然你很清楚,之後怎麼樣跟當時是不是性侵完全是兩回事
這才是典型的狀況
典型的狀況,就是你永遠不知道「行為」是什麼
合致、不合致只是因為你自我設限、把它當是非題
: : 具體與抽象
: : 實質與形式
: : 個體與全體
: : 部份與整體
: : 實存與當為
: : 事實與價值
: : 微觀與巨視
: : 事件與趨勢
: : 這之間到處都是藕斷絲連
: : 也沒那麼容易切乾淨的
: 我對這段有兩點評論:
: 1.這是很糟糕的哲學立場。
喔?那真可惜
: 2.當我們在使用這些你所列舉出的相對概念時,這是在說這些「概念」是
: 相對、對比的。這不是在說,比如,世界上有類東西叫具體,有類東西
: 叫做抽象,而這兩類對比的東西的界線切不乾淨、藕斷絲連,像個光譜
: 一樣。就算,這些對比的概念是像光譜一樣,藕斷絲連、切不乾淨好了
: 我不明白這又能說明什麼。你在跟我說,因為從具體這端到抽象那端,
: 因為我們前進的每一小步其實都沒什麼差異,所以具體與抽象沒有差異?
: 兄弟,它們之間有差的,你給小朋友一顆具體的糖果,跟告訴他:「我
: 給你一顆抽象的糖果」,你自己實驗看看這個小朋友會不會覺得有差。
切不乾淨,這是在說你抽象概念的形成會受到你的具體經驗的影響
你在遭遇具體經驗時,你也會受到你既有的抽象概念的影響
這是連動的
拿你的例子來說
我給小朋友糖果時,我不只給了他具體的糖果,事實上同時也給了抽象的
因為這成為他經驗的一部分
反過來說,
當我比手畫腳描述一個糖果給他時
我不只給了他抽象的糖果,事實上同時也給了他具體的東西
這也會變成他「糖果經驗」的一部分
他就會帶著這份經驗,繼續的活下去、繼續的探索、繼續的改變
好比說,無論是從書上學到的、還是實際在法庭上學到的
這些都是你的法律經驗
都會對型塑你的個人法律風格造成影響
並不會因為書上學到的是「抽象」的,對你而言就比較虛幻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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