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申張正義用的...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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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09-05-12T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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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交易,179
節錄兩段判決書內容

就本件而言,雖然告訴人行駛於禁行機車之路段,有違交
通法規,然告訴人此違規行為與本件事故之發生並無必然
關係,又系爭路段禁止機車行駛縣176線,機車須由旁邊
的機車專用道繞道行駛至麻豆交流道東側,銜接縣176線
等情,固有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97年9月17日南縣麻警
五字第0970013486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0頁),惟告
訴人雖行駛於禁行機車之路段,然此亦僅屬交通警察另行
舉發告訴人交通違規行為之問題,要不能僅以告訴人行駛
於禁行機車之路段,即謂被告無庸負原本應注意之義務,
亦即被告駕車由匝道匯入主(平面)車道時,本應注意讓
行駛於主車道即平面車道之車輛先行,不論當時平面車道
之車輛係汽車或違規行駛之機車,被告均應禮讓主車道即
平面車道之車輛先行,待確定平面車道無來車時始可將車
駛入該平面車道。本件被告駕駛車輛既有未注意讓行駛於
主車道即平面車道之車輛先行之過失,對本件事故自應負
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


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因素,經本院囑託臺灣省臺南區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
會鑑定結果,亦與本院上開認定結果相同,有臺灣省臺南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7年8月14日南鑑字第0975902
371號函附鑑定意見書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
員會97年11月3日覆議字第0976204101號函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18-19頁、第35頁),足認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
之發生,確有過失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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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判決書而言我覺得法官判決還ok
原po似乎忽略了你妹妹被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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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二十年 繼續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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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09-05-13T15:11
我妹的過失鑑定委員會是說應注意而未注意...對方除了應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09-05-14T16:14
注意而未注意外還有違反交通規則,法官沒有看清楚。
所以以為二份結果是一樣的...其實相差十萬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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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09-05-15T17:16
而且法官認為我妹下來時有看到對方...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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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09-05-16T18:19
其實是看紅綠燈也看到一大堆人停在紅燈後...車道上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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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09-05-17T19:22
才駛入平面車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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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09-05-18T20:24
其實這種案件 判決應該不會是法官主筆的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09-05-19T21:27
skill不會吧...難道隨便一個人就可以來主筆喔...太誇張.
Una avatar
By Una
at 2009-05-20T22:30
這只是題外話 不用放在心上 不過你可以去法律扶助基金會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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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09-05-21T23:32
台南分會在中山路新光對面的大樓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09-05-23T00:35
謝謝您...我會請我妹去一趟後再決定要不要再上訴...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09-05-24T01:38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過失,而且刑法上本來就沒有過失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09-05-25T02:40
相抵,也就是說本來就不會因為對方有過失就沒刑責。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09-05-26T03:43
單就過失鑑定委員會說應注意未注意(而只要心智正常,一般來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09-05-27T04:46
說就會是能注意),所以要免刑事責任還得推翻鑑定報告……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5-28T05:48
所以即使非常注意而被鑑定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有罪了嗎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09-05-29T06:51
雙方車速有鑑定大概多少嘛?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09-05-30T07:54
鑑定書上沒有車速的鑑定喔...而且明明是交流道下的緩衝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9-05-31T08:57
道,鑑定委員們都不知喔...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09-06-01T09:59
要如何在沒有車術的情況下 撞到車後又去撞安全島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09-06-02T11:02
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過失阿!

法律不是申張正義用的...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09-05-12T14:07
不好意思原文很長所以我就刪了 .... 我舉一個例子好了,我今天騎腳踏車騎到高速公路(我有騎過 ..#at$) 然後被撞死了,請問我一定活該嗎? 並不一定,因為違反行政法義務 和死亡之間的風險關係是不必然的。如果今天某甲駕駛某車,明明可 以避免撞死單車騎士,卻主張騎士違規,這在實務界的認定是不能主 張信賴原 ...

法律不是申張正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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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09-05-12T13:04
我再把它講清楚一點好了...對不起... 我妹於某一天從台南到麻豆半工半讀時,開車下麻豆交流道,下交流道時首先查看到50 公尺前的紅綠燈是亮紅燈,且有多部車子被擋在紅燈之後,才駛下匣道口,車子開到汽 車道外側那一條的2/3時突然被一台摩托車撞上,那台摩托車的右前方撞上我妹車子 的左前方。 我妹以為他是撞到我 ...

法律不是申張正義用的...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09-05-11T15:45
我妹於高速公路下,被沒有通行權的摩托車給撞了...對方要八十幾萬,可是調解委員說 十三萬...因我妹公事忙...所以想說倒霉...想賠錢了事...可是對方不要...今天看判決 被判三個月,我不知是不是這社會病了...我妹守交通規則有事...沒守交通規則的還可 以獲得理賠...我現在才深覺...司法不公...司 ...

關於遵守法律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09-05-11T03:00
※ 引述《inflames (Utopian Realist)》之銘言: : 你很清楚我唸書的口味,卻不清楚我唸過什麼,這也是邏輯謬誤, : 正如先前「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的討論一樣,基本概念你不懂, : 別人解釋給你聽,你不接受,還斥為法律人的態度問題(這兩天才 : 發現,當時讓我覺得「這傢伙怎麼這麼講不聽 ...

想請教各位的看法~~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09-05-10T22:02
等級相同,都是憲法位階, 但之所以要修憲,就是因為原先的條文已經不適用了, 而「增修條文」只是眾多修憲方式的其中一種。 我看過一本書(忘記書名了..)其中曾提到, 當初中華民國憲法制憲諸公在訂定憲法修正方式時, 之所以採用「增修條文」的方式, 主要是考量其具有可清楚呈現憲法發展脈絡的具體功能, 一方面保留制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