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遵守法律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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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09-05-11T03:0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nflames (Utopian Realist)》之銘言:
: 你很清楚我唸書的口味,卻不清楚我唸過什麼,這也是邏輯謬誤,
: 正如先前「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的討論一樣,基本概念你不懂,
: 別人解釋給你聽,你不接受,還斥為法律人的態度問題(這兩天才
: 發現,當時讓我覺得「這傢伙怎麼這麼講不聽啊」的,原來就是這
: 個id)。
: 然而,基本概念不會也不該只因為態度不同而有所改變。顯然地,
: 「打從心底認為你是錯的就可以不講理嗎?」這個問題,你已經用
: 自己的言行作了解答。
: 這種對人不對事的態度,任何討論都會被你轉為態度問題:法律人
: 不接受你的見解,只因為他們背負著法律人的原罪。
: 衷心地建議你多念點書,基本概念先搞清楚再說。光會出一隻嘴,
: 結果只是被電假的。

對於「基本」所下的功夫
我想我不會比你少

或許你還沒有理解到
我跟你最大的差異就是我不把邏輯當唯一、或最高的正當性來源
也因此,光是邏輯謬誤,從我的觀點來看,並不會構成駁倒我的充足理由
別人不是不講理
是講跟你不一樣的理

拿選美來比喻
你是想找出「哪個人最美」
我是想找出「所有的評審(全體人民,包括我)多半會覺得哪個人最美」
所以,一方面我身兼觀察主體與客體的角色
二來,法律人、法學界的論述與態度,也不是我觀察的唯一樣本來源
你如果有玩股票的話,拿股票來類比,你會更接近我的意思


你說我對人不對事
這話對了一半
我認為既要對事、也要對人
典型的法律思維其實是對事又對人的
無論是判斷的主體或客體
這一點都成立
在主體上,我們重視法官的操守、也重視法官的審判內容
在客體上,
我們重視可以類型化的行為、也重視難以類型化的個人心理特質與命運背景


釐清了這一點,現在,我們論起理來誰比較像法律人?
或許我還比你像
你一直說我對法律人有偏見
這點你弄錯了
我有偏見的是狹隘的法律人
我很遺憾那種包山包海、找出普世價值的法律人的氣魄
現在好像很少見了


你說任何討論都會被我轉變為態度問題
這點我欣然接受
有時候為了提醒某些人態度因素在法律思維上的重要性,
強調得矯枉過正一點或許是必要的
因為他們完全沒意識到這一點


我避免使用某種「專業的」學術語言在此與人討論
並不是我書念太少不會用
而是我怕我書唸得太多太會用
命運各異、自由思考的人之間會突然達成高度的實質意見一致
這要不是近親繁殖的結果就是有鬼
我有興趣的不是結論,結論我看書就好
我有興趣的是,大家會怎麼從零開始、逐漸建構一致或特殊見解的過程


而這也是真正的相對主義的主題所在
在法律上,
拒卻某種「由智者間的一致性來保障的真理」是有一定程度的意義的
我一再強調法律不是法律人的法律
「亂世用重典」、或原po那種「武力即權力」的說法都是很好的例子
絕大部分的法律人都會反對亂世用重典(因為書上有寫)
但絕少數肯像我一樣,認為不妨在台灣實驗看看靈不靈再說
這不是我「怎麼講都不聽」
而是我「就是不願意光講就聽」


現在很多法律人在態度上會把自己當作保護人民的嚴父慈母
我很反對這一點
我本來想跟你說像「體系可一致但難以自證己為正」這種邏輯兮兮的話
藉以說明輿論在型塑審判正確性上的重要性
不過我想還是放棄好了,免得我們又在其實並不重要的邏輯問題打轉



與其把這個說法當文人相輕的筆仗
我想你不如把它當作一種革命的口號
如此更能理解它的意義

它是要你(法律人)交出獨占已久的法律論述權力(不是說要你交出「法學」)
而不(只)是要跟你辯論你是否是對的




該說的都說了
這個問題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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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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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09-05-11T05:05
推一下~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09-05-11T07:09
就跟你說我是學歷史的(菸)
別再給人扣法律人的大帽子囉,學學新把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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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09-05-11T09:14
跟你意見不同的就叫做把戲? 如果你真的認為你是學歷史的
那就虛心的接受法律專業人士的批判吧

想請教各位的看法~~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09-05-10T22:02
等級相同,都是憲法位階, 但之所以要修憲,就是因為原先的條文已經不適用了, 而「增修條文」只是眾多修憲方式的其中一種。 我看過一本書(忘記書名了..)其中曾提到, 當初中華民國憲法制憲諸公在訂定憲法修正方式時, 之所以採用「增修條文」的方式, 主要是考量其具有可清楚呈現憲法發展脈絡的具體功能, 一方面保留制憲 ...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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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at 2009-05-10T13:11
※ 引述《ayuayu521 (鴨 )》之銘言: : 而一開始那女孩敲的3下就足以致死 : 確定的是母親至少敲了一下,還有她在敲之前他還活著 : 這個個案在德國非常有名,因為它橫跨了刑事實體法跟訴訟法的爭議 : 除了樓上提到的正當防衛認定問題外 : 還有就是因果關係的問題, : 母親的敲擊是否加速父親的死亡 ...

關於遵守法律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09-05-10T11:42
你很清楚我唸書的口味,卻不清楚我唸過什麼,這也是邏輯謬誤, 正如先前「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的討論一樣,基本概念你不懂, 別人解釋給你聽,你不接受,還斥為法律人的態度問題(這兩天才 發現,當時讓我覺得「這傢伙怎麼這麼講不聽啊」的,原來就是這 個id)。 然而,基本概念不會也不該只因為態度不同而有所改變。顯 ...

關於遵守法律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09-05-09T13:25
: 法官說了算,是因為法官有裁判權,它不是物理性的力量(你所謂的武力 : )本身,而是運用力量的權柄(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 這是應然與實然的差別。 為什麼法院有審判權或管轄權,我們就應該服從這個法院所作出 的裁判呢?如果是因為 ...

關於遵守法律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09-05-06T02:17
to inflames, 我批評的最激烈的部份 主要是你文中所隱含的某種獨斷論 其他都是小問題 我跟你最不一樣的地方在於 在法學中, 我不認為說不通的說法就沒有存在的資格 我也不認為說得通的說法就非有存在的資格 你一再的重複你的想法是某個小圈圈(哲學界、法理學界)有定論的東西 我不認同這一點 學術是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