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 - 法學
By Michael
at 2005-06-18T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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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民主制不是在說"多數人統治多數人",
: 而是在確保"少數人統治多數人是得到多數人的支持的"。
: 我傾向不用"理智"這個...問題很大的觀念來看待這些問題。
我覺得您這樣的定義有些問題
民主有確保「X為多數人所支持」這樣的東西嗎?
我想並不能(總是)這樣講
在很多情況下
少數人即能左右表決結果的場合
也並不一定違反民主原則
多數決是一個很有問題的形式標準
採絕對的共識決或高於50%的絕對多數標準,看起來應該是最民主的了
但它也是最少的人即可左右表決結果的方式
採相對多數決也不用說
成立的議案是否為多數所支持,本身就不穩定
採50%絕對多數決時
也得面對50.01為何代表性比49.99高的尷尬問題
以上還只是想像上的比較而已
配合上社會現況
實際上少數即能左右表決結果的例子更是所在多有
(例如台灣的「已表態選民」vs「中間選民」)
故不能說民主有確保「X為多數人所支持」的功能
我認為,在法學中討論多數少數完全是沒有意義的
多數少數根本不是量的比較的問題,而是質的比較的問題
更嚴格的說來,它是價值問題,不是事實問題
問題或許並不出在哪方比較「多」(事實問題)
而是哪方比較有「代表性」(價值問題)
我們先回到最根本的問題去看
少數服從多數,這是遊戲規則
可是這規則的道理何在呢?
每個人都為一己之私參與表決
那我有什麼理由非得屈從在他人的私欲之下呢?
要形成「多數」,前提是要肯定可以累加
但私欲a、私欲b、私欲c...則並沒有共同點可作為累加的基準
結果就變成我分別服從了a的私欲、b的私欲、c的私欲...
我是服從每個個別的私人
而不是服從一個作為整體的「多數」
解決這個疑慮的關鍵有二:
「公益」與「作為單一整體的人民總體」
公益本身固然也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我們難以設計一個形式來操作它
但不代表它在多數決的問題中即不重要
它甚至是民主原則的核心概念
另一方面是「整體」的概念
因為視為整體
所以跳過了多數與少數的困境
直接訴諸整體的單一意志傾向
少數服從多數也才說得通
如前所述,
多數決能被正當化的前提就是人民被視為一個總體
故在操作中與操作後,為維持理論的一貫性
不應反又將人民還原成一個個的單一個體、或以此累加的多數
民主是有一些標準
透過這些標準,表決的結果形式上的取得了「民意基礎」
也就是說,形式上,這個結果就是「大家作的決定」
不是「多數的」決定,也不是「少數的」服從
就只是「大家的」共識
也就是說
民主原則只是一個形式基礎的賦予
一種正當性的評價
其本身並不確保任何事實的存在
而且
民主也並不神聖
當我們跳過公益原則操作它時
它甚至是個罪惡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民主制不是在說"多數人統治多數人",
: 而是在確保"少數人統治多數人是得到多數人的支持的"。
: 我傾向不用"理智"這個...問題很大的觀念來看待這些問題。
我覺得您這樣的定義有些問題
民主有確保「X為多數人所支持」這樣的東西嗎?
我想並不能(總是)這樣講
在很多情況下
少數人即能左右表決結果的場合
也並不一定違反民主原則
多數決是一個很有問題的形式標準
採絕對的共識決或高於50%的絕對多數標準,看起來應該是最民主的了
但它也是最少的人即可左右表決結果的方式
採相對多數決也不用說
成立的議案是否為多數所支持,本身就不穩定
採50%絕對多數決時
也得面對50.01為何代表性比49.99高的尷尬問題
以上還只是想像上的比較而已
配合上社會現況
實際上少數即能左右表決結果的例子更是所在多有
(例如台灣的「已表態選民」vs「中間選民」)
故不能說民主有確保「X為多數人所支持」的功能
我認為,在法學中討論多數少數完全是沒有意義的
多數少數根本不是量的比較的問題,而是質的比較的問題
更嚴格的說來,它是價值問題,不是事實問題
問題或許並不出在哪方比較「多」(事實問題)
而是哪方比較有「代表性」(價值問題)
我們先回到最根本的問題去看
少數服從多數,這是遊戲規則
可是這規則的道理何在呢?
每個人都為一己之私參與表決
那我有什麼理由非得屈從在他人的私欲之下呢?
要形成「多數」,前提是要肯定可以累加
但私欲a、私欲b、私欲c...則並沒有共同點可作為累加的基準
結果就變成我分別服從了a的私欲、b的私欲、c的私欲...
我是服從每個個別的私人
而不是服從一個作為整體的「多數」
解決這個疑慮的關鍵有二:
「公益」與「作為單一整體的人民總體」
公益本身固然也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我們難以設計一個形式來操作它
但不代表它在多數決的問題中即不重要
它甚至是民主原則的核心概念
另一方面是「整體」的概念
因為視為整體
所以跳過了多數與少數的困境
直接訴諸整體的單一意志傾向
少數服從多數也才說得通
如前所述,
多數決能被正當化的前提就是人民被視為一個總體
故在操作中與操作後,為維持理論的一貫性
不應反又將人民還原成一個個的單一個體、或以此累加的多數
民主是有一些標準
透過這些標準,表決的結果形式上的取得了「民意基礎」
也就是說,形式上,這個結果就是「大家作的決定」
不是「多數的」決定,也不是「少數的」服從
就只是「大家的」共識
也就是說
民主原則只是一個形式基礎的賦予
一種正當性的評價
其本身並不確保任何事實的存在
而且
民主也並不神聖
當我們跳過公益原則操作它時
它甚至是個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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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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