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義與其他條款的矛盾 - 法學
By Erin
at 2010-03-27T17:04
at 2010-03-27T17:0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銘言:
: ※ 引述《ennaevolw (Delete)》之銘言:
: 可能是我舉例不夠準確,
: 所謂的其他條款,
: 並非僅是"其他符合"
: 而是散見於所有條文中的種種"其他"
: 通常用於舉例各種"行為身分"、"行為方式"、
: "行為工具"、"行為對象"、"行為條件"時時。
: 譬如
: 除了你的例子之外,
: 刑221"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那就得視條文來做具體闡述。
你舉的刑221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整體條文觀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是屬於概括條款,因為採列舉方式會有掛一漏萬問題,就保護法益目的觀看並無不當。
明白點講,這是立法形成自由部分,你難以指責或有直接關聯說他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譬如說條文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而為性交。
那我今天用藥物控制使其客觀上看來是自願,但實質上是受藥物效果驅使造成而為性交,
若這樣的狀況被害人想提起訴訟卻因法條採列舉方式規定,而使被害人法益無法得到保
障,在論理上不太合理。
所以才採取概括方式來作法益的保障,畢竟時過境遷犯案手法若有不同,文義解釋無法
含括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時,就用「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來做檢視。
這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出現上述問題所用的立法技術,既然是經過合法立法程序通過的法條
,自然沒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
那若是牽扯到司法解釋適用法條時,你認為會讓法官有擴張性解釋可能,造成增加法無限
制的問題,因而牴觸罪刑法定主義。
這時候就得討論四大派生原則:構成要件、罪責明確性原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適
用與禁止習慣法。
禁止類推適用就是避免擴張解釋,那以你舉的例子來說,就必須看法條整體和相同章節所
欲限制的行為模式,來作體系、文義、目的解釋,藉此導出精確範圍。
假如真的有法官恣意亂為,那就只能採取審級救濟。
回過頭說,既然立法者採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立法技術,便是賦予司法者有一
定空間的解釋適用權限,以應付時代演進與立法者難以想像的犯罪手法。
從刑法的多重目的來看,這樣實在難以可直接推論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 ※ 引述《ennaevolw (Delete)》之銘言:
: 可能是我舉例不夠準確,
: 所謂的其他條款,
: 並非僅是"其他符合"
: 而是散見於所有條文中的種種"其他"
: 通常用於舉例各種"行為身分"、"行為方式"、
: "行為工具"、"行為對象"、"行為條件"時時。
: 譬如
: 除了你的例子之外,
: 刑221"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那就得視條文來做具體闡述。
你舉的刑221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整體條文觀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是屬於概括條款,因為採列舉方式會有掛一漏萬問題,就保護法益目的觀看並無不當。
明白點講,這是立法形成自由部分,你難以指責或有直接關聯說他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譬如說條文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而為性交。
那我今天用藥物控制使其客觀上看來是自願,但實質上是受藥物效果驅使造成而為性交,
若這樣的狀況被害人想提起訴訟卻因法條採列舉方式規定,而使被害人法益無法得到保
障,在論理上不太合理。
所以才採取概括方式來作法益的保障,畢竟時過境遷犯案手法若有不同,文義解釋無法
含括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時,就用「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來做檢視。
這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出現上述問題所用的立法技術,既然是經過合法立法程序通過的法條
,自然沒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
那若是牽扯到司法解釋適用法條時,你認為會讓法官有擴張性解釋可能,造成增加法無限
制的問題,因而牴觸罪刑法定主義。
這時候就得討論四大派生原則:構成要件、罪責明確性原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適
用與禁止習慣法。
禁止類推適用就是避免擴張解釋,那以你舉的例子來說,就必須看法條整體和相同章節所
欲限制的行為模式,來作體系、文義、目的解釋,藉此導出精確範圍。
假如真的有法官恣意亂為,那就只能採取審級救濟。
回過頭說,既然立法者採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立法技術,便是賦予司法者有一
定空間的解釋適用權限,以應付時代演進與立法者難以想像的犯罪手法。
從刑法的多重目的來看,這樣實在難以可直接推論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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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27T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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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28T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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