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遵守法律 - 法學
By Margaret
at 2009-05-02T09:20
at 2009-05-02T09: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inflames (Utopian Realist)》之銘言:
: : 法官說了算,是因為法官有裁判權,它不是物理性的力量(你所謂的武力
: : )本身,而是運用力量的權柄(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 : 這是應然與實然的差別。
: 那你所說的「法官」是哪一國的什麼?
: 「裁判權」又是哪一國的什麼?有什麼具體的事證?
: 你提到應然實然
: 好像你橫跨了思想與現實、你的聲稱可以符應任何一個事實
: 可是你的聲稱根本不是根據任何一個事實
: 充其量,只是根據一些別人的經驗談
: 在你的這個聲稱中
: 一切的差異性都被預先抹煞了
: 我很好奇的是
: 在各種各樣的司法中
: 你知道幾種不同的「法官」、幾種不同的「裁判權」?
: 這裡面,又有哪幾種是符合你的說法?
: 紐倫堡大審、台灣威權時代的政治犯審判(領袖下條子要他死)
: 、文革時的公審,你的說法也都成立嗎?
: 原po所說的「大法官」,真的是你說的「法官」嗎?
: 有那麼容易?
: 你對於你的(?)這個理論是否符應現實,沒有一點好奇心?
我只是要強調一件事情: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跟
the force itself是兩回事,至於這個authority是不是叫做裁
判權,它又掌握在誰手上,不會影響這個區分。
: : 你的這種說法,十九世紀的英國法學者John Austin已經提過,基本上,
: : Austin的東西已經被批判到爛了。套用H.L.A. Hart的話,我們覺得「有
: : 義務(obligated)」跟「被強迫」(obliged)是兩回事,前者具有外於物理
: : 力量的正當性,後者則無。或許這樣的感覺是個幻象,但它何以是幻象,
: : Austin式的理論無法提出適當的說明--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
: : 關係,算不上說明。
: 「有義務和被強迫是兩回事」
: 這是你定義的
: 而不是它本來就非得是兩回事不可
: 兩回事可以發展出一套理論
: 一回事也可以發展一套理論
: 這不是腦袋清楚與否的問題
: 而是眼界問題
: 義務和強迫是不是兩回事
: 這是一個容有爭議的問題
: 不然欠缺法律效果的法條何以要特別被稱作「訓示規定」?
: 目前我們能知道的,只是義務與強迫之間藕斷絲連的狀況
: 你要說它兩回事或一回事,都會有疑慮
: 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關係,你覺得算不上說明
: 那我倒想請你指出
: 歷史上曾幾何時出現過法律與物理力量脫勾的法域?
: 你只要指出一個就好
: 舉出一個,我就認可你的說法
: 如果你舉不出來
: 那我覺得
: 我會寧願相信我所看到的事實
: 與其試圖說明這是兩個不同的獨立問題
: 不如去說明他們何以總是伴隨出現要來的有意義的多
: 當然啦
: 沒手沒腳的人也是人、討論人不一定非得一併談人的手腳,這我知道
: 可是當你認為只有把手腳和人分開討論才有意義的話
: 那我會覺得有點怪
我從來沒有主張過,法律與物理力量可以脫勾,相反地,正因為認知到
法律幾乎必然以國家暴力為後盾,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關係,才會是
問題所在。
也因此,「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關係」之所以算不上說明,
因為它不過是重申了問題本身。
「有義務和被強迫是兩回事」不是我的「定義」,請注意這一這段話:
「或許這樣的感覺是個幻象,但它何以是幻象,Austin式的理論無法提
出適當的說明」
在這裡,我把它當成一個有爭議的命題,而我要求的是,如果你認為它
是一回事,請積極地提出理由以支持自己的主張,而不是消極地質疑我
的主張。
: : 「法官說了算」的規則,是Hart所謂「裁判規則」的一部份,裁判規則的
: : 存在是要解決裁判規則不存在時所生無效率的問題,不論如何,現實生活
: : 的法律問題,必須有個最終的解答。但即使是Hart也一再提醒我們,這並
: : 不表示「最終」必然是「正確」的。
: 裁判規則可以幫我們解決無效率的問題(1)
: 跟
: 裁判規則的出現是因為效率問題(2)
: 是兩個不同的命題
: (1)的說法我認為是合理的
: 但如果你的意思是(2)的話,我想我不能認同
: 你又提到裁判的正確性問題
: 言下之意當然是也認同最終的解決不一定是正確的解決
: 我倒是很想跟你打個賭
: 哪天你當了法官
: 訴訟當事人召開記者會對你的裁判提出質疑
: 你敢不敢公開在法庭上或滿滿的記者面前
: 大聲的說出來:「判得不正確又怎樣?」
: 我賭你不敢
我不跟你賭。追求正確的判決,是法官的責任,如果我錯了,我認錯。
判得不正確是很嚴重的事,不在乎判得對不對是最嚴重的事。
如果我心理根本就不那麼想,怎麼有敢不敢說的問題呢?
你似乎從「最終不見得是正確的」推導出「法官就得停止追求正確判
決」了,但這不是我的,也不必是我的主張。
: : 順道一提,後現代主義者動不動喜歡談「權力」,但有時候他們所講的其
: : 實不是「權力」,而是「物理力量」,這兩個東西在英文都稱為power,
: : 換句話說,power有應然與實然兩個層面的不同含意,後現代主義者跟原po
: : 一樣不作區分地使用它,「權力」就成了後現代主義炫目的裝飾,但說到底
: : 不過是「不懂的騙不會的」。
: 你能說出幾個這樣做的「後現代主義者」?
: 吊詭的是
: 你什麼時候看過有人自稱是後現代主義「者」?
: 「後現代主義」是一個分析的概念?還是只是一個地毯式的混合名詞?
: 還是只是你的字典裡某個帶有貶意的詞彙?
: 「你所謂的後現代主義者」不懂分析法學
: 就跟搞分析的讀不懂後現代著作是如出一轍的
: 不過,即使你說的後現代主義者真的存在(而不是憑空捏造的)
: 他錯解分析法學也還可以原諒
: 在後現代思潮的脈絡裡,「懂」,一般說來是不可能之事
: 、「讀懂」也不是閱讀的目的
這就是為什麼,後現代主義者泰半是騙子。
至於誰是後現代主義者,跟「誰在研究冷融合」一樣,越來越沒有人
敢公開承認。
不公開承認是你的自由,但我這裡隨時歡迎對號入座。
: 「文本」的說法,就是這種傾向的產物
: 「讀出意義」,這是「本能」,而不是「技能」。
: 亂七八糟的東西,人也可以讀出意義的
: 「文史哲藝眾」素養不夠全面、不夠深厚的人
: 還真的沒辦法在後現代的東西裡讀出什麼來
: 我引一段文章跟你分享一下:
: F.Jameson, 後現代主義與文化理論,p11
: -------
: 我不把文化分作不同的主題來討論,因為對我來說,文化應該是個整體,
: 是互為聯繫的有機體。我從來不屑學院式的分門別類,因為這是舊體系的作法,
: 是資產階級大學制度的產物,其哲學根源是笛卡兒,他認為我們只有把世界分做
: 若干部份,逐一研究了解,才能掌握世界。
: 我的理論正是力求打破這種界限藩籬,採取辯證法的態度,試圖證明事物之間的
: 互相聯繫,對於笛卡兒式的西方理性傳統進行批判。
: 我認為最簡單的、表面的東西,就是最高級的東西,
: 並不像笛卡兒理論中那樣,最簡單的東西只是一個金字塔的基礎,
: 引向更高的體系。......對文化或者說任何事物的理解,只有通過交叉考察,或
: 學科間的互相涉指、滲透才能獲得,才能完整全面。
: -------
: 基本上
: 你的理論並不脫上文中所要批判的那種笛卡兒式的理性傳統的脈絡
: 人家不是不懂
: 而是打從心底認為你的方法是錯誤的
: 對他們而言
: 你所說的那種純粹的、與物理力量一刀兩斷的權力
: 根本不存在在這個世上
: 而只存在某些人的幻想裡
: 我認為一個普通的人民面對司法所產生的憤怒
: 比我們讀多少哈特、奧斯汀所悟出的心得
: 要有意義得多了
打從心底認為你的方法是錯誤的,就可以不講理囉?每個專制政權不
都打從心底認為反對者的方法是錯誤的?
納粹面對猶太人所產生的憤怒,對一戰戰敗的憤怒,比我們讀多少哈
特、奧斯汀所悟出的心得要有意義得多?
再次重申,我從來沒有主張過,物理力量一刀兩斷的權力是可能的,
我僅僅主張,儘管它們有密切的關連,但它們仍然是兩回事。可惜,
你所有的回應都建立在「你認為它是同一回事」的前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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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inflames (Utopian Realist)》之銘言:
: : 法官說了算,是因為法官有裁判權,它不是物理性的力量(你所謂的武力
: : )本身,而是運用力量的權柄(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 : 這是應然與實然的差別。
: 那你所說的「法官」是哪一國的什麼?
: 「裁判權」又是哪一國的什麼?有什麼具體的事證?
: 你提到應然實然
: 好像你橫跨了思想與現實、你的聲稱可以符應任何一個事實
: 可是你的聲稱根本不是根據任何一個事實
: 充其量,只是根據一些別人的經驗談
: 在你的這個聲稱中
: 一切的差異性都被預先抹煞了
: 我很好奇的是
: 在各種各樣的司法中
: 你知道幾種不同的「法官」、幾種不同的「裁判權」?
: 這裡面,又有哪幾種是符合你的說法?
: 紐倫堡大審、台灣威權時代的政治犯審判(領袖下條子要他死)
: 、文革時的公審,你的說法也都成立嗎?
: 原po所說的「大法官」,真的是你說的「法官」嗎?
: 有那麼容易?
: 你對於你的(?)這個理論是否符應現實,沒有一點好奇心?
我只是要強調一件事情: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跟
the force itself是兩回事,至於這個authority是不是叫做裁
判權,它又掌握在誰手上,不會影響這個區分。
: : 你的這種說法,十九世紀的英國法學者John Austin已經提過,基本上,
: : Austin的東西已經被批判到爛了。套用H.L.A. Hart的話,我們覺得「有
: : 義務(obligated)」跟「被強迫」(obliged)是兩回事,前者具有外於物理
: : 力量的正當性,後者則無。或許這樣的感覺是個幻象,但它何以是幻象,
: : Austin式的理論無法提出適當的說明--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
: : 關係,算不上說明。
: 「有義務和被強迫是兩回事」
: 這是你定義的
: 而不是它本來就非得是兩回事不可
: 兩回事可以發展出一套理論
: 一回事也可以發展一套理論
: 這不是腦袋清楚與否的問題
: 而是眼界問題
: 義務和強迫是不是兩回事
: 這是一個容有爭議的問題
: 不然欠缺法律效果的法條何以要特別被稱作「訓示規定」?
: 目前我們能知道的,只是義務與強迫之間藕斷絲連的狀況
: 你要說它兩回事或一回事,都會有疑慮
: 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關係,你覺得算不上說明
: 那我倒想請你指出
: 歷史上曾幾何時出現過法律與物理力量脫勾的法域?
: 你只要指出一個就好
: 舉出一個,我就認可你的說法
: 如果你舉不出來
: 那我覺得
: 我會寧願相信我所看到的事實
: 與其試圖說明這是兩個不同的獨立問題
: 不如去說明他們何以總是伴隨出現要來的有意義的多
: 當然啦
: 沒手沒腳的人也是人、討論人不一定非得一併談人的手腳,這我知道
: 可是當你認為只有把手腳和人分開討論才有意義的話
: 那我會覺得有點怪
我從來沒有主張過,法律與物理力量可以脫勾,相反地,正因為認知到
法律幾乎必然以國家暴力為後盾,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關係,才會是
問題所在。
也因此,「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關係」之所以算不上說明,
因為它不過是重申了問題本身。
「有義務和被強迫是兩回事」不是我的「定義」,請注意這一這段話:
「或許這樣的感覺是個幻象,但它何以是幻象,Austin式的理論無法提
出適當的說明」
在這裡,我把它當成一個有爭議的命題,而我要求的是,如果你認為它
是一回事,請積極地提出理由以支持自己的主張,而不是消極地質疑我
的主張。
: : 「法官說了算」的規則,是Hart所謂「裁判規則」的一部份,裁判規則的
: : 存在是要解決裁判規則不存在時所生無效率的問題,不論如何,現實生活
: : 的法律問題,必須有個最終的解答。但即使是Hart也一再提醒我們,這並
: : 不表示「最終」必然是「正確」的。
: 裁判規則可以幫我們解決無效率的問題(1)
: 跟
: 裁判規則的出現是因為效率問題(2)
: 是兩個不同的命題
: (1)的說法我認為是合理的
: 但如果你的意思是(2)的話,我想我不能認同
: 你又提到裁判的正確性問題
: 言下之意當然是也認同最終的解決不一定是正確的解決
: 我倒是很想跟你打個賭
: 哪天你當了法官
: 訴訟當事人召開記者會對你的裁判提出質疑
: 你敢不敢公開在法庭上或滿滿的記者面前
: 大聲的說出來:「判得不正確又怎樣?」
: 我賭你不敢
我不跟你賭。追求正確的判決,是法官的責任,如果我錯了,我認錯。
判得不正確是很嚴重的事,不在乎判得對不對是最嚴重的事。
如果我心理根本就不那麼想,怎麼有敢不敢說的問題呢?
你似乎從「最終不見得是正確的」推導出「法官就得停止追求正確判
決」了,但這不是我的,也不必是我的主張。
: : 順道一提,後現代主義者動不動喜歡談「權力」,但有時候他們所講的其
: : 實不是「權力」,而是「物理力量」,這兩個東西在英文都稱為power,
: : 換句話說,power有應然與實然兩個層面的不同含意,後現代主義者跟原po
: : 一樣不作區分地使用它,「權力」就成了後現代主義炫目的裝飾,但說到底
: : 不過是「不懂的騙不會的」。
: 你能說出幾個這樣做的「後現代主義者」?
: 吊詭的是
: 你什麼時候看過有人自稱是後現代主義「者」?
: 「後現代主義」是一個分析的概念?還是只是一個地毯式的混合名詞?
: 還是只是你的字典裡某個帶有貶意的詞彙?
: 「你所謂的後現代主義者」不懂分析法學
: 就跟搞分析的讀不懂後現代著作是如出一轍的
: 不過,即使你說的後現代主義者真的存在(而不是憑空捏造的)
: 他錯解分析法學也還可以原諒
: 在後現代思潮的脈絡裡,「懂」,一般說來是不可能之事
: 、「讀懂」也不是閱讀的目的
這就是為什麼,後現代主義者泰半是騙子。
至於誰是後現代主義者,跟「誰在研究冷融合」一樣,越來越沒有人
敢公開承認。
不公開承認是你的自由,但我這裡隨時歡迎對號入座。
: 「文本」的說法,就是這種傾向的產物
: 「讀出意義」,這是「本能」,而不是「技能」。
: 亂七八糟的東西,人也可以讀出意義的
: 「文史哲藝眾」素養不夠全面、不夠深厚的人
: 還真的沒辦法在後現代的東西裡讀出什麼來
: 我引一段文章跟你分享一下:
: F.Jameson, 後現代主義與文化理論,p11
: -------
: 我不把文化分作不同的主題來討論,因為對我來說,文化應該是個整體,
: 是互為聯繫的有機體。我從來不屑學院式的分門別類,因為這是舊體系的作法,
: 是資產階級大學制度的產物,其哲學根源是笛卡兒,他認為我們只有把世界分做
: 若干部份,逐一研究了解,才能掌握世界。
: 我的理論正是力求打破這種界限藩籬,採取辯證法的態度,試圖證明事物之間的
: 互相聯繫,對於笛卡兒式的西方理性傳統進行批判。
: 我認為最簡單的、表面的東西,就是最高級的東西,
: 並不像笛卡兒理論中那樣,最簡單的東西只是一個金字塔的基礎,
: 引向更高的體系。......對文化或者說任何事物的理解,只有通過交叉考察,或
: 學科間的互相涉指、滲透才能獲得,才能完整全面。
: -------
: 基本上
: 你的理論並不脫上文中所要批判的那種笛卡兒式的理性傳統的脈絡
: 人家不是不懂
: 而是打從心底認為你的方法是錯誤的
: 對他們而言
: 你所說的那種純粹的、與物理力量一刀兩斷的權力
: 根本不存在在這個世上
: 而只存在某些人的幻想裡
: 我認為一個普通的人民面對司法所產生的憤怒
: 比我們讀多少哈特、奧斯汀所悟出的心得
: 要有意義得多了
打從心底認為你的方法是錯誤的,就可以不講理囉?每個專制政權不
都打從心底認為反對者的方法是錯誤的?
納粹面對猶太人所產生的憤怒,對一戰戰敗的憤怒,比我們讀多少哈
特、奧斯汀所悟出的心得要有意義得多?
再次重申,我從來沒有主張過,物理力量一刀兩斷的權力是可能的,
我僅僅主張,儘管它們有密切的關連,但它們仍然是兩回事。可惜,
你所有的回應都建立在「你認為它是同一回事」的前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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