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 法學
By Dorothy
at 2006-03-10T03:35
at 2006-03-10T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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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約曉得你講的東西,不過,說實話,我完全不同意這種學習法哲學的方式。
甚至,有點鄙視的。我自己稱這種態度叫做「過不完的青春期」。我認為這世
界上「我之所以為我」的意義,也可能有「我們之所以我們」的意義,但是沒
有什麼「人之所以為人」的意義。這種「人之所以為人的意義」,再怎麼想破
頭都是一種self-deception,自我欺騙。「人」就只是一種動物而已。「你」
和「我」真正能找的「意義」就只是「你如何肯定自己存在的意義」、「我如
何肯定我自己存在的意義」,以及「我們一起的所產生的互動關係有什麼樣的
意義」。「人之所以為人」,尋求這個是空洞的,誰尋到了,第一件會幹的事
就是「我承認你是人,所以你該照我這樣認為的人的意義來活」。
我或許不應該這樣鄙視的。至少不應該說出來。畢竟,我們在網路上的「實踐
活動」一般來說會覺得這非常沒禮貌不友善。那,好吧,我一段一段提我的回
應,這會友善一點。當然我不是對你有任何意見,我只是對你的想法非常不同
意而已。請包涵。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一併回覆。
: 如果想要初步做個類歸以便能夠有個足夠這個場合用的理解,我採取的觀點,類似
: 於德沃金的「法律作為一個詮釋性的概念」這樣立場。至少在兩個地方上類似,我
: 同樣認為法律並無定質,與人的實踐活動有緊密關連;並且,我同樣肯定德沃金認
: 為法律並非僅僅在於實現特定目標,同時也在表述某種意義的這個觀點。
: 我與德沃金大不相同的地方很重要的是,儘管我同意「法的具體存在」與「人的實
: 踐活動」雖然有緊密關連,然最終前者仍不是繫於後者,而擁有自身之邏輯。儘管
: 如此,「人的實踐活動」卻是從各個可能的層次對於「法的具體存在」進行探索與
: 擴張,並試圖在這整個過程之中建立並捍衛起「人之為人」的意義。或者換句話說
: ,我們是在「法的具體存在」當中不斷地爭取「其他人的承認」。
Dworkin 說法律作為一個詮釋性的概念,是說我們腦袋裡有的「法律」這個「概念
」是詮釋性的。他在這裡的詮釋性,不如說是「本質上可爭論的」概念。他說的不
是法律並無定質,而是說,有的,法律客觀上的確是存在的,你最好「相信」這點
。但是我們對它會有不同的想法。我們有不同的想法,於是會有爭論、論辯。不管
是律師、法官、學者、法哲學家還是隨便哪個人,我們該有的自己周詳的法理論,
在這套法理論下說出來的論點才會有意義。而在論辯的過程中,會一步一步的發現
,有些人的論點以及所依恃的法理論,不能與其他已有共識、無爭議的論點、原理
原則、或法理論相容。於是,一次一次的論辯我們在做「辯證的提升」。有些論點
、法理論,是錯的。我們從個別的論點開始論辯,討論、研究、解決問題,但這不
表示沒有一套完美、廣泛的能包含所有論辯出的正確論點的法理論。
以上大概扯太遠了。我要講的重點是:什麼叫做法的「具體」存在?除了是某面向
的「人的實踐活動」,還能是什麼?我認為你在這點上沒有講清楚什麼是你所認為
的法的具體存在。所以我才會問「你」覺得在納粹德國的情境下你會怎麼做?你按
你的倫理、道德觀念,你在你現在研究法哲學,選擇研究方法時,「你」怎麼做?
你說「法的具體存在」不繫於「人的實踐活動」,那這到底是什麼?是像三角形這
種存在?還是像水、氧氣、獅子、老虎這種存在?還是,有一種我之前沒有談到的
存在,像「紅色」的存在?「具體」存在,是哪一種具體存在呢?
: 我們所面對的困難在於,我們每一次爭取「承認」的成果,總是一再面臨「法的自
: 身邏輯」不斷沖刷;但是這個也只是困難的一個面向,更深刻的面向在於,如果我
: 們不在法律之中建立並捍衛「人之為人」的意義,或者不在法律之中爭取「其他人
: 的承認」,我們會不斷在「社會現實」之中發覺自已與「物」無異,無論是在科學
: 研究的眼裏,或在市場經濟的手中。
這段我覺得非常不清楚。你可以說社會現實、其他人、市場經濟、法律不把人當
人看。當你這麼說的時候,你不就是自己有個怎樣是被當人看的想法嗎?這就是
我之前對你問的問題。不過,我想你沒有回答我。你只有說,自己「發覺自己與
『物』無異」。會不會是你自己已經覺得自己是「物」,所以覺得外界對你做的
一切都是把你當作是「物」呢?
這是我所說的「過不完的青春期」。我認為這種對自我的不確定感,青春期過了
,就該過去的。
: 我們也許會回頭訴諸於「道德」或者「倫理」尋求「人之為人」的意義,然而無論
: 如何,我們當前所能夠擁有的「道德學」或者「倫理學」,對於我們人性之空洞化
: ,再是如何精明,也無法彌補時代精神的虛無。但是只要我們還是不放棄我們的「
: 人性」,道德與倫理就還有其必要,儘管它們在這個時代中總是備受批判;然而,
: 價值的多元化使得這些道德與倫理的問題終究無法在「道德或者倫理的層次」上獲
: 得解決,反過來我們總是必須訴諸「法的具體存在」來形塑一定程度的「共識」。
: 簡單的說,我並不是單純主張從自己既有的道德或倫理觀念來決定如何從事法的實
: 踐,毋寧是說,我也透過法的實踐來形塑自己能有的道德或者倫理觀念,並且嘗試
: 組織「一個」不致於過度分歧的「自我」。
是時代精神虛無,還是法哲學家自己虛無?當顏厥安在感嘆自己寫的「又是一
篇大概無甚實用的法理學論文」,你覺得我們研究、學習法理學的人,該怪自
己呢?還是怪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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