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研究真實社會中的法律5 - 法學
By Ingrid
at 2004-12-17T01:23
at 2004-12-17T01:23
Table of Contents
文化研究網(http://www.culstudies.com)”
所屬欄目 > 第十六期
作者:朱蘇力 發佈時間:2004-10-4 2:45:50
題目:為什麼送法下鄉?
五、村幹部——地方性知識的載體
我實際上已經提到了“地方性知識”的問題,例如調解形式,即由於中國人一般
怕上法庭丟面子;又如,炕上“開庭”的性質之不確定性和可變性等等。但是,這些知
識或多或少還是權力行使者——在本案中即法官——可以直接瞭解的,是或多或少已
經一般化了的知識(例如中國人愛面子,偏好調解,愛討價還價等),或者是法官自己
可以自由控制的知識(例如開庭之性質的最後界定,例如“案件製作”)。這些地方
性的技術知識固然重要,但相對說來,還是比較一般化的“地方性知識”,在某種程度
是可以進入書本進行交流的知識,並且有些事實上也已經進入了書本。
然而,仔細考察一下本案,我們就會發現,對於一個具體的開庭和對於開庭的法官來
說,這些知識、技術和策略還不足以保證其權力的有效實現。權力的運用還必須基於更
細緻的瞭解權力所要影響的物件,[31]即所謂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因此,有
關權力影響之物件——借貸者——的許多具體知識就變得重要起來。例如,收貸人的個
性、品行、脾氣、家境,他/她可能對法官做出的反應,他/她的實際財力,他/她向其
他人借錢還貸的可能性,他/她對面子的看重程度,等等。所有這些情況對於本案的法官
來說都是為有效行使權力而必須考慮的因素,在這個意義上,所有這類資訊對於這個
法官在這一刻都是非常有用的地方性知識。[32]
但是,這些知識並不懸浮在空中,你無法信手拈來,隨取隨用;這些知識也不見
於書本,至少不全見於書本,因為這些知識不僅是地方性的,而且是非常個人性的,是
交流起來不經濟的知識,因此也往往是不值得規模化生產即進入書本的知識。因此,
這些知識在很大程度上無法為正式法律制度利用,並因此正式制度一般也予以否認和拒
絕的知識。[33]但當一種相對孱弱的外來權力短期進入鄉村時,[34]為了保證收貸的
成功,為了“集中兵力”,又必須利用這類知識。於是,就出現了一個問題,要發現可
以利用的這種知識的載體。
這個知識載體,在這類案件中,常常是、儘管不必定是村幹部。作為熟人社會中
的一個成員,村幹部長期生活在這個偏遠的社區中,也許他/她沒有許多如今得到大社
會承認的那種上得了臺面的知識,但是他/她的獨特生活環境確實使得他/她擁有許多可
能令外來權力行使者要想行使權力必須予以重視和考慮的具體知識,即對當地的山山
水水和社區中幾乎每個人特性的深知。由於他/她擁有了這些知識,這就決定了他/她
在國家權力下鄉時可能扮演一個非常特殊的角色,起到重要的作用。當然,在鄉土社會
中,並非只有村幹部自己獨享這類知識,實際上,幾乎每個鄉民都擁有
這種知識;但是由於村幹部已經被正式的國家權力機制“標記”為村幹部,由於他/她
在鄉村中擁有某種權威,以及他/她同國家權力機制的聯繫,因此,村幹部往往是國家
權力下鄉時最有跡可尋因而是便利的地方性知識庫房。這就決定了在各類幹部下鄉辦
事時(當然,查辦村幹部時除外),村幹部在每一個這類具體場景中都幾乎不可或缺。
在我們調查人民法庭的下鄉工作方式時,幾乎所有的法官都告訴我們,進村首先要找
村幹部,獲得他/她們的配合,然後再開始工作。[35]村幹部是基層法官獲得這種非常
具體的地方性知識的一個基點。
因此,村幹部在這類場景中的頻繁的和普遍的出現,絕不能僅僅視為是一種方便
或習慣。僅僅是方便或習慣不足以構成一種制度性的做法。[36]方便之外,必定有效
用的因素在起作用。由於村幹部擁有和代表了在這個場景下權力運作不可缺乏的一部
分知識,因此,當在一個相對陌生的局部構建一個支配性權力關係之際,村幹部就並
非是一個臨時性的可有可無的維度,他/她構成了這種場景下知識/權力結構的一個不
可或缺的部分。他/她的在場代表了一種與國家正式法律權力不同的另一種結構性知識,
這種知識支撐著國家權力和法律在鄉土中國的運轉。其實,任何熟悉鄉間社會運作之
規則的人對這一點都是很瞭解的,儘管未必總是清醒地意識到這一點。
但是為什麼村幹部願意扮演這一角色?這也並不能用其他來解釋,而必須用利益
交換來解釋。村幹部為法官提供了這種知識,強化了法官所代表的國家權力,一般說來
,法官也總是要給村幹部留點情面。因此,在這一收貸案件中,村幹部就敢不同法庭
庭長商量,自作主張地免了那400元交通費和訴訟費,而庭長不僅未予反駁,竟然也就
默許了。這種情況,如果讓一位原不瞭解中國的西方法學家或法官看見,如果不是當場
暈過去,至少也會目瞪口呆。但是,村幹部並非無償地提供地方性知識,村幹部實際上
也利用其知識獲得了一種象徵性利潤。因為,至少在這一鄉民的面前,他
“露了臉”:連鎮上的幹部(村民們並不區分法官或政府官員,這種區分對他/她們
至少在目前意義不大)都要給他面子。因此,他在鄉民中的威望會更高;而且,無
論該村幹部的內心是如何想的,至少在外觀上他是在替借貸者著想,幫借貸者解決困
難,鄉民因此或多或少會對他有所感激。這些情況都對這位村幹部今後行使權力更為
有利。村幹部在這裏實際上處於一個相當有利的中間人的地位。一方面他/她可以借助
于國家權力對鄉民行使權力,同時借助國家權力強化自己的地位;而另一方面由於他/她
擁有的地方性的具體知識,他/她可以影響國家權力的行使,借助鄉民的權力來強化自
己對於國家的地位。
(未完)
--
所屬欄目 > 第十六期
作者:朱蘇力 發佈時間:2004-10-4 2:45:50
題目:為什麼送法下鄉?
五、村幹部——地方性知識的載體
我實際上已經提到了“地方性知識”的問題,例如調解形式,即由於中國人一般
怕上法庭丟面子;又如,炕上“開庭”的性質之不確定性和可變性等等。但是,這些知
識或多或少還是權力行使者——在本案中即法官——可以直接瞭解的,是或多或少已
經一般化了的知識(例如中國人愛面子,偏好調解,愛討價還價等),或者是法官自己
可以自由控制的知識(例如開庭之性質的最後界定,例如“案件製作”)。這些地方
性的技術知識固然重要,但相對說來,還是比較一般化的“地方性知識”,在某種程度
是可以進入書本進行交流的知識,並且有些事實上也已經進入了書本。
然而,仔細考察一下本案,我們就會發現,對於一個具體的開庭和對於開庭的法官來
說,這些知識、技術和策略還不足以保證其權力的有效實現。權力的運用還必須基於更
細緻的瞭解權力所要影響的物件,[31]即所謂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因此,有
關權力影響之物件——借貸者——的許多具體知識就變得重要起來。例如,收貸人的個
性、品行、脾氣、家境,他/她可能對法官做出的反應,他/她的實際財力,他/她向其
他人借錢還貸的可能性,他/她對面子的看重程度,等等。所有這些情況對於本案的法官
來說都是為有效行使權力而必須考慮的因素,在這個意義上,所有這類資訊對於這個
法官在這一刻都是非常有用的地方性知識。[32]
但是,這些知識並不懸浮在空中,你無法信手拈來,隨取隨用;這些知識也不見
於書本,至少不全見於書本,因為這些知識不僅是地方性的,而且是非常個人性的,是
交流起來不經濟的知識,因此也往往是不值得規模化生產即進入書本的知識。因此,
這些知識在很大程度上無法為正式法律制度利用,並因此正式制度一般也予以否認和拒
絕的知識。[33]但當一種相對孱弱的外來權力短期進入鄉村時,[34]為了保證收貸的
成功,為了“集中兵力”,又必須利用這類知識。於是,就出現了一個問題,要發現可
以利用的這種知識的載體。
這個知識載體,在這類案件中,常常是、儘管不必定是村幹部。作為熟人社會中
的一個成員,村幹部長期生活在這個偏遠的社區中,也許他/她沒有許多如今得到大社
會承認的那種上得了臺面的知識,但是他/她的獨特生活環境確實使得他/她擁有許多可
能令外來權力行使者要想行使權力必須予以重視和考慮的具體知識,即對當地的山山
水水和社區中幾乎每個人特性的深知。由於他/她擁有了這些知識,這就決定了他/她
在國家權力下鄉時可能扮演一個非常特殊的角色,起到重要的作用。當然,在鄉土社會
中,並非只有村幹部自己獨享這類知識,實際上,幾乎每個鄉民都擁有
這種知識;但是由於村幹部已經被正式的國家權力機制“標記”為村幹部,由於他/她
在鄉村中擁有某種權威,以及他/她同國家權力機制的聯繫,因此,村幹部往往是國家
權力下鄉時最有跡可尋因而是便利的地方性知識庫房。這就決定了在各類幹部下鄉辦
事時(當然,查辦村幹部時除外),村幹部在每一個這類具體場景中都幾乎不可或缺。
在我們調查人民法庭的下鄉工作方式時,幾乎所有的法官都告訴我們,進村首先要找
村幹部,獲得他/她們的配合,然後再開始工作。[35]村幹部是基層法官獲得這種非常
具體的地方性知識的一個基點。
因此,村幹部在這類場景中的頻繁的和普遍的出現,絕不能僅僅視為是一種方便
或習慣。僅僅是方便或習慣不足以構成一種制度性的做法。[36]方便之外,必定有效
用的因素在起作用。由於村幹部擁有和代表了在這個場景下權力運作不可缺乏的一部
分知識,因此,當在一個相對陌生的局部構建一個支配性權力關係之際,村幹部就並
非是一個臨時性的可有可無的維度,他/她構成了這種場景下知識/權力結構的一個不
可或缺的部分。他/她的在場代表了一種與國家正式法律權力不同的另一種結構性知識,
這種知識支撐著國家權力和法律在鄉土中國的運轉。其實,任何熟悉鄉間社會運作之
規則的人對這一點都是很瞭解的,儘管未必總是清醒地意識到這一點。
但是為什麼村幹部願意扮演這一角色?這也並不能用其他來解釋,而必須用利益
交換來解釋。村幹部為法官提供了這種知識,強化了法官所代表的國家權力,一般說來
,法官也總是要給村幹部留點情面。因此,在這一收貸案件中,村幹部就敢不同法庭
庭長商量,自作主張地免了那400元交通費和訴訟費,而庭長不僅未予反駁,竟然也就
默許了。這種情況,如果讓一位原不瞭解中國的西方法學家或法官看見,如果不是當場
暈過去,至少也會目瞪口呆。但是,村幹部並非無償地提供地方性知識,村幹部實際上
也利用其知識獲得了一種象徵性利潤。因為,至少在這一鄉民的面前,他
“露了臉”:連鎮上的幹部(村民們並不區分法官或政府官員,這種區分對他/她們
至少在目前意義不大)都要給他面子。因此,他在鄉民中的威望會更高;而且,無
論該村幹部的內心是如何想的,至少在外觀上他是在替借貸者著想,幫借貸者解決困
難,鄉民因此或多或少會對他有所感激。這些情況都對這位村幹部今後行使權力更為
有利。村幹部在這裏實際上處於一個相當有利的中間人的地位。一方面他/她可以借助
于國家權力對鄉民行使權力,同時借助國家權力強化自己的地位;而另一方面由於他/她
擁有的地方性的具體知識,他/她可以影響國家權力的行使,借助鄉民的權力來強化自
己對於國家的地位。
(未完)
--
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多研究真實社會中的法律4
By Leila
at 2004-12-17T01:14
at 2004-12-17T01:14
多研究真實社會中的法律3
By Linda
at 2004-12-17T01:05
at 2004-12-17T01:05
多研究真實社會中的法律2
By Dorothy
at 2004-12-17T00:54
at 2004-12-17T00:54
多研究真實社會中的法律
By Necoo
at 2004-12-17T00:34
at 2004-12-17T00:34
請教一些概念
By Eden
at 2004-12-14T14:01
at 2004-12-14T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