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研究真實社會中的法律6 - 法學
By Regina
at 2004-12-17T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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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研究網(http://www.culstudies.com)”
所屬欄目 > 第十六期
作者:朱蘇力 發佈時間:2004-10-4 2:45:50
題目:為什麼送法下鄉?
六、知識的另一種可能和村幹部的另一角色
但是,關於權力的分析並沒有完結。正如所有的知識都具有兩面性一樣,正如權
力有流變之可能一樣,村幹部所擁有的知識也具有另一種危險,即弱化國家的正式權力
在鄉土社會的運作。
首先,前面已經提到,村幹部是有面子的人,庭長無論真假、是否願意都必須予
以照顧。否則,以後再有這類問題發生,只要村幹部略施小計,甚至僅僅是消極、不配
合,法院的權力在這個村就難以再次進入。因此,在我分析的這個案件中,村幹部可
以自作主張減免400元從原則上說應當屬於國家所有的錢,儘管這些錢屬於可收可不收
之間,在這裏更可能是法官用來“侃價”(bargain)的籌碼。
其次,現代法律及其有效運作的前提假設一般是陌生人社會或個體主義的社會。但
在此案中,村幹部是這一鄉土熟人社會的成員,同時又在某種程度上與鄉鎮幹部一起
構成另一類型的“熟人社會”。因此,一旦村幹部在場,遊戲規則就勢必改變,法學家
所主張的法律的嚴肅性勢必減少,因為熟人之間一般無需法律,或只需要很少的法律。
[37]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一旦送法下鄉,送法上門,法律結果和法律程式的威嚴和
權威勢必削弱。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麼這個“開庭”的性質讓外來觀察
者很難界定究竟是“審判”還是“調解”。我們也可以理解,“調解”為什麼至今在
中國農村仍然是一種比判決更?普遍的糾紛解決方式,儘管近年來一直強調司法的正規
化。[38]究其原因,也許不是法官的司法素質不夠,而是這種社會結構和國家司法權
在鄉村運作時所依據的權力結構決定了司法專業化這一理性願望難以真正落實。
第三,儘管在某種意義上,鄉村幹部在名義上是國家權力的末梢,但村幹部的真
正的根還是在鄉村,他/她們不拿工資,很少有什麼提升的指望,有的甚至早已死了這
個心了;他/她們反倒是與本鄉本土有割不斷、理還亂的千絲萬縷的聯繫。因此鄉村幹
部更多屬於鄉土社會,而不屬於國家權力系統。因此,在特定的情況下,村幹部完全
可以並經常運用其知識和權力來對付國家。例如,在此案中,村幹部就完全可以如觀察
者強所懷疑的那樣,通知借貸的鄉民躲過今天,令法庭無功而返。如果放開一點,我
們還可以看到,在文革時期在中國農村曾經普遍發生過的瞞產多分的現象。
特別是在一些山區,村裏的土地面積實際上是一個上級政府從來也沒有真正瞭解的謎
,開荒拓耕的土地往往被村幹部隱瞞下來;由於這種做法往往有利於全村,得到全村
的擁護,因此這些知識就成為一個僅僅屬於地方的“知識”。並且,由於村幹部對國家
權力運作的規則也比較瞭解,他/她們也就能比較有效地對付國家,並有效地保護自己。
嚴重的情況,則可能出現嚴重的違法亂紀現象。而至少部分是由於這最後一點,我們
又可以看到,有時強調基層幹部下鄉瞭解情況又具有另一種意義。當然這一點,已經
超出了收貸案件本身所展示的。儘管如此,這一分析是可以成立的。
因此,當分析到這一點時,我們再回頭來看這一收貸案,我們發現,在這個後來為
法官製作為“法庭調解”的案件中,如果從社會學意義上的調解結構來看,[39]法院
以及營業所更像是一個共同的“原告”,[40]借貸的鄉民是被告,而村幹部在此扮演的
倒更像是一個調解者。而整個“開庭”過程中,庭長和營業所所使用的戰術:首先誇
大借貸者所欠本息以及訴訟和交通費用,然後賣人情給村幹部,減少400元;以及借貸
者以各種方式(包括招待)做出的抵抗,以及村幹部“替借貸人著想”做出的安排,
這一切都表明這更像是一個由村幹部主持的討價還價的過程。國家的權力——用當年
阿爾巴尼亞電影《海岸風雷》的一句流傳頗廣的話來說——“居然落到這種地步”,這
更說明了本文的前提預設:中國國家權力在鄉土社會,至少是在偏遠的鄉土社會,是
相當鬆弱的。正是在這樣的國家權力的邊緣地帶,在功能上,我們看到的村幹部的角
色幾乎就是費孝通先生50多年前關於《皇權與紳權》中所描述的鄉村紳士所扮演的那
種角色,儘管不能簡單地予以等同。[41]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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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 > 第十六期
作者:朱蘇力 發佈時間:2004-10-4 2:45:50
題目:為什麼送法下鄉?
六、知識的另一種可能和村幹部的另一角色
但是,關於權力的分析並沒有完結。正如所有的知識都具有兩面性一樣,正如權
力有流變之可能一樣,村幹部所擁有的知識也具有另一種危險,即弱化國家的正式權力
在鄉土社會的運作。
首先,前面已經提到,村幹部是有面子的人,庭長無論真假、是否願意都必須予
以照顧。否則,以後再有這類問題發生,只要村幹部略施小計,甚至僅僅是消極、不配
合,法院的權力在這個村就難以再次進入。因此,在我分析的這個案件中,村幹部可
以自作主張減免400元從原則上說應當屬於國家所有的錢,儘管這些錢屬於可收可不收
之間,在這裏更可能是法官用來“侃價”(bargain)的籌碼。
其次,現代法律及其有效運作的前提假設一般是陌生人社會或個體主義的社會。但
在此案中,村幹部是這一鄉土熟人社會的成員,同時又在某種程度上與鄉鎮幹部一起
構成另一類型的“熟人社會”。因此,一旦村幹部在場,遊戲規則就勢必改變,法學家
所主張的法律的嚴肅性勢必減少,因為熟人之間一般無需法律,或只需要很少的法律。
[37]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一旦送法下鄉,送法上門,法律結果和法律程式的威嚴和
權威勢必削弱。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麼這個“開庭”的性質讓外來觀察
者很難界定究竟是“審判”還是“調解”。我們也可以理解,“調解”為什麼至今在
中國農村仍然是一種比判決更?普遍的糾紛解決方式,儘管近年來一直強調司法的正規
化。[38]究其原因,也許不是法官的司法素質不夠,而是這種社會結構和國家司法權
在鄉村運作時所依據的權力結構決定了司法專業化這一理性願望難以真正落實。
第三,儘管在某種意義上,鄉村幹部在名義上是國家權力的末梢,但村幹部的真
正的根還是在鄉村,他/她們不拿工資,很少有什麼提升的指望,有的甚至早已死了這
個心了;他/她們反倒是與本鄉本土有割不斷、理還亂的千絲萬縷的聯繫。因此鄉村幹
部更多屬於鄉土社會,而不屬於國家權力系統。因此,在特定的情況下,村幹部完全
可以並經常運用其知識和權力來對付國家。例如,在此案中,村幹部就完全可以如觀察
者強所懷疑的那樣,通知借貸的鄉民躲過今天,令法庭無功而返。如果放開一點,我
們還可以看到,在文革時期在中國農村曾經普遍發生過的瞞產多分的現象。
特別是在一些山區,村裏的土地面積實際上是一個上級政府從來也沒有真正瞭解的謎
,開荒拓耕的土地往往被村幹部隱瞞下來;由於這種做法往往有利於全村,得到全村
的擁護,因此這些知識就成為一個僅僅屬於地方的“知識”。並且,由於村幹部對國家
權力運作的規則也比較瞭解,他/她們也就能比較有效地對付國家,並有效地保護自己。
嚴重的情況,則可能出現嚴重的違法亂紀現象。而至少部分是由於這最後一點,我們
又可以看到,有時強調基層幹部下鄉瞭解情況又具有另一種意義。當然這一點,已經
超出了收貸案件本身所展示的。儘管如此,這一分析是可以成立的。
因此,當分析到這一點時,我們再回頭來看這一收貸案,我們發現,在這個後來為
法官製作為“法庭調解”的案件中,如果從社會學意義上的調解結構來看,[39]法院
以及營業所更像是一個共同的“原告”,[40]借貸的鄉民是被告,而村幹部在此扮演的
倒更像是一個調解者。而整個“開庭”過程中,庭長和營業所所使用的戰術:首先誇
大借貸者所欠本息以及訴訟和交通費用,然後賣人情給村幹部,減少400元;以及借貸
者以各種方式(包括招待)做出的抵抗,以及村幹部“替借貸人著想”做出的安排,
這一切都表明這更像是一個由村幹部主持的討價還價的過程。國家的權力——用當年
阿爾巴尼亞電影《海岸風雷》的一句流傳頗廣的話來說——“居然落到這種地步”,這
更說明了本文的前提預設:中國國家權力在鄉土社會,至少是在偏遠的鄉土社會,是
相當鬆弱的。正是在這樣的國家權力的邊緣地帶,在功能上,我們看到的村幹部的角
色幾乎就是費孝通先生50多年前關於《皇權與紳權》中所描述的鄉村紳士所扮演的那
種角色,儘管不能簡單地予以等同。[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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