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通說與少數學說的形成? - 法學
By Zanna
at 2005-12-27T00:04
at 2005-12-27T00:0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ugusta (太子爺的待遇......)》之銘言:
: 「回到"通說"、"少數說"的問題。我認為這根本不適用Kuhn的理論來解釋。最簡單
: 的反對是:這些"通說"、"少數說"可能本來就不夠格作為"theory"。殺雞何用牛刀?
: 這些不同意見都是圍繞在一些已經被確定的、孤立的個別"問題"上。他們的不同點
: 不是Kuhn的典範論的從"問題"的問法就不同,他們的不同點只是"答案"不同而已。」
: 借引前文,
: 我不清楚對於通說、少數說概念,你是從怎麼樣的背景去理解,
: 但學說的紛歧,並不單單只是答案的不同,
: 之所以會得出不同的答案,
: 是從更根本怎麼樣看待這個問題就已決定了。
: (或者像你說的,如果是提問,會如何提問?)
中刪
: 在台灣,雖然很多學說分歧是來亂的,
: 但有部分的學說的確是有所本,
: 只是從來都沒有人認真去揭露過,
: 而可能只是三言兩語就帶過了......
: 然後你或許要問,典範在哪?
: 也許因為實證主義的影響,
: (不是特指Comte的實證主義,而是對實證方法或所謂科學方法的信仰,下同。)
: 所以似乎大家都習以為常地將實證當作是構成典範的要件,
: 因此你才會突兀地冒出theory一詞吧?
我的用法是:理論,theory,是我們用來認識世界的工具。
理論不一定需要是實證主義式的。
有些哲學家雖然不這麼認為,不過我認為理論就只是對現實的抽象,
理論家建構各個概念後,用概念與概念間的關係來重現、代表世界,
這就是我對theory一詞的用法。
另外,你在問"通說、少數說"我是怎麼理解的。
我一開始就回覆了:我認為這種東西根本不夠格作為理論。
我沒有否認過你所說的"學說"或著我用的"理論"是有所本的,
我在說的只是"通說、少數說"這種標籤是毫無意義的。
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有這種區分我認為至少有三種可能,
三種都對我們瞭解事物或思索該如何實踐毫無意義:
1.多數學者支持的理論學說。
2.學者寫作時為了表達其論點策略性的分類。簡單的說,只為了讓文字更清晰的修辭。
3.考生答卷時為了向出題老師表達支持、忠誠以博取高分的策略性分類,
不管是通說還是少數說,只要不是考生從各種線索(出題的文句、考前蒐集的情報等)
所知道出題老師支持的說法,都是謬說。
第一個是在另一系列論辯中Escarra做的解釋。juotung的反對有許多面向,
其中最簡單的一個面向就是這不是具體統計出的結果,
所以根本沒有什麼"多數"這回事,所以他認為(我揣測)這第一種可能現實中不存在。
Escarra其中一個反駁是:你說這不存在也是你的揣測。
德國、日本法律學界對學說是有嚴謹的彙編整理的。
我是這麼認為:他們兩個的不同意見是存不存在多數學者支持的理論,
其實他們兩個都很清楚的知道,不論存不存在,
這對於我們瞭解事物或思索實踐問題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就算是Escarra也僅僅是認為這"有"(真的有嗎?)"相對客觀"基礎,
我認為,他對這個相對客觀基礎沒有表達任何論據,
如同你一樣,僅僅在描述上做了一點預設:
有些學說、有些學者建構的理論是有所本的。
對我來說最大的理解障礙在於:憑什麼這些學者說的才是有所本的?
juotung說的俗民式的理解就無理由論據?
我在這點上是支持juotung的說法的。
如果第一種可能沒有什麼意義,第二種可能有沒有意義呢?
可能有的,但是這種使用"通說、少數說"的方式會有意義是條件式的:
必須要使該作者自己的論點能夠突顯出來,文字上更清晰的表達,才有意義。
這裡,套句討論串裡的一句話:大家學法律都是用年算的了,
在第二種意義下用"通說、少數說",我們真的要如此使用的話,
我覺得是嘲諷的笑話。
第三種可能就不必提了吧。我自己是對這種事想到就覺得噁心。
: 這邊我不禁揣測......
: 從你認為在Kuhn理論的前提下所做的研究成果值得懷疑
: 到你認為講法政學科的通說與少數說運用Kuhn是殺雞用牛刀,
: 覺得你所理解到的Kuhn總不自主滲入了實證主義的「毒素」,
: 拿已被實證主義否定的Kuhn,
: 論證搆不上科學方法中theory概念的學說之爭,很怪......
你的揣測我看不懂。
我從第一句:「你認為在Kuhn理論的前提下所做的研究成果值得懷疑」就不理解。
這句話是病句。
Kuhn的理論批判考察的對象是科學研究,
他的理論適用的對象可能更廣,畢竟任何理論都存在前提。
我在說的是,如果接受了Kuhn的理論,也就是它對認識論的看法,
在這種觀點下,任何理論指導下得出的成果都值得懷疑。
什麼又叫「已被實證主義否定的Kuhn」?
: 另一方面,在我看來,
: 反而是你關於法律爭論的想像太執著於台灣的法律學術圈......
從某方面來說,是的。
因為我,很可惜,外文裡只懂英文。
我在英文文獻裡沒有看過通說、少數說的用法。
可能會分類,分幾個不同觀點的camp,
可能會說:some theorists say..., others...
但是頂多是為了把文章裡討論的問題釐清用的。
: : 你寫的文字裡有許多片段我是同意的,但是串起來就讓我不理解。不理解,我
: : 當然只好不同意。或許我該忽視掉算了?
: : 例如,你說"終極的關懷還是在這世界"(2),假設這句話我是同意的,但是前
: : 後兩句"法政學科中固然作者怎麼說是重點"(1),以及"文本與這世界的關係"
: : (3),我仍然完全不理解這三句話的關連性。因為,我若同意這句話(2),按
: : 我的理解,我必須同時也反對這前後兩句(1)(3)。我用我想最容易表達的方式
: : 來說明,如果我同意這句話(2),隱含了其他什麼事:
: : a.法政學科的重點不會是作者怎麼說。
: : 如果你說終極的關懷是這個世界,很顯然的,"重點是作者這麼說"這句話是錯
: : 的。重點是這世界裡的構成法政學科觀察現象的人類實踐是怎麼回事。
: : b.文本只是對世界的"重現"或著"代表"。
: : 如果關懷的重點是"世界",那麼"文本與世界的關係",仍然不是終極的關懷,
: : 而只是標誌了我們對世界能夠理解的範疇。
: : 另一種解讀你的話是:你認為這三者同樣重要,都是"重點"。這些"重點"不是
: : 選了其中一個,其他的就被排除、不再是重點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如何建
: : 立起它們之間的關連,你的論點、理由又是什麼?它們之間又是如何依何種情
: : 況衡量?我在你的文字裡讀不出來。
: : 這些是我的抱怨。從我看來,如同這個例子表達的,你每次的論述都太過跳躍
: : 了。太過assertive而欠缺argument。
: 所以我就說其實隱藏的實質爭議太大了呀......
: 一些我認為很理所當然的論理你認為是跳躍的,
: 但要說清楚現象學中詮釋的概念......我也是有口難言......
: 只能說作者的意念、文本、世界、文本與世界的關係(其實就是解讀者的意念),
: 我會考量到四個點,不是三個。
我為什麼說三個是因為你只舉了三個東西出來。
我在說的是這三個東西你不能通通都選,你對你舉的這三個東西出來欠缺說明。
你卻回答我說:如果要談這個問題,要考量四個。
這不是答非所問嗎?
為什麼要這樣回答呢?可以試著把你想到的東西說出來啊!
版上人那麼多,會有人給你意見的。這樣論辯不是能更刺激自己想清楚嗎?
: : 但接著你又提了"康德、黑格爾、意志哲學、現象學"等等"傳統",用了"主體能
: : 動性"這個我太不明白是什麼意思的詞;
: : (我只能猜測你的意思。我所理解的Kuhn的典範論並不是說隨便哪個學者,
: : 只要他說話夠大聲夠力,權力運作一下讓大家服膺他,他怎樣說他的理論
: : 都會變成典範或造成典範變遷。我只能回覆:你該考慮Kuhn在談典範發生
: : 危機是怎麼談的。我在此並沒有在考慮,如你所問的,這些康得黑格爾意
: : 志哲學現象學傳統算不算典範。而且這跟我們之前進行的討論有關係嗎?
: : 提了這點會幫助我們釐清討論的議題嗎?)
: 關於主體能動性的意思,
: 你可能得看點有關象徵互動論方面的社會學書籍了......
: 危機的產生在Kuhn的闡述中看似舊典範的鬆動,
: 看起來像是舊典範已經無法照應到所有的問題,
: 但會有鬆動,會有不可解的問題產生,
: 還是在典範內外學者的主體能動性上,
: 但這也不表示看輕了典範自我指涉的能耐,
: 只是......唉......我也糊塗了......
: 基本上歐陸認識論傳統的發展算是相當博大嚴謹的,
: 雖然一切仍是源於希羅與基督教的眾聲喧嘩,
: 但我願意將它們當作是一新的認識論典範,
: (不過在實證主義的威力下倒成了癟腳心理學的前典範...)
: 一如大家都深信不疑牛頓或愛因斯坦在形上學的地位。
: 至於他們跟我們關於法律學說的爭論有何關係,
: 前面有帶到。
: : 然後你說:Kuhn沒有明說,不代表沒有說。
: : 於是我想問個比較小的問題:你是如何讀出你的解讀的?於是我才會寫這句
: : 話:
: : 光看這句話,你可能會從表面的字義以為我支持前面的a.,但我說這話的背
: : 景是什麼呢?是1.我們的不同意見是對Kuhn理論的解讀或應用;2.我們在討
: : 論的議題是所謂的"通說"在法學論述裡的意義。
: : 因此我在說的是:在我們的討論議題裡,我們是對應用或解讀Kuhn的理論有
: : 著不同意見,那我們在這種背景下,一般說來,應該要關注作者(Kuhn)的
: : 論點是什麼以及他如何闡述,因為這才是我們不同意見之所在。
: : 可是你又回應我:還是有隱含的實質爭議,還有對世界的終極關懷才是要緊
: : 的。那你說的隱含的實質爭議到底又是什麼?
: : 我的問句越寫越多。我其實也是與你有相同的問題:你到底要講什麼?
: 喔......你說的大致認同啊,
: 推文純粹是發牢騷,
: 看不懂就算了。
我不是看不懂啊,是你除了用了幾個名詞,沒有真的說什麼東西出來。
如果你要發牢騷。我一開始說的,"通說不夠格作為理論",
為什麼不能算是牢騷,而你要用推文反駁我呢?
你那時的推文也是牢騷嗎?
如果是的話,算我不解風情好了,也沒什麼好繼續討論的。
--
: 「回到"通說"、"少數說"的問題。我認為這根本不適用Kuhn的理論來解釋。最簡單
: 的反對是:這些"通說"、"少數說"可能本來就不夠格作為"theory"。殺雞何用牛刀?
: 這些不同意見都是圍繞在一些已經被確定的、孤立的個別"問題"上。他們的不同點
: 不是Kuhn的典範論的從"問題"的問法就不同,他們的不同點只是"答案"不同而已。」
: 借引前文,
: 我不清楚對於通說、少數說概念,你是從怎麼樣的背景去理解,
: 但學說的紛歧,並不單單只是答案的不同,
: 之所以會得出不同的答案,
: 是從更根本怎麼樣看待這個問題就已決定了。
: (或者像你說的,如果是提問,會如何提問?)
中刪
: 在台灣,雖然很多學說分歧是來亂的,
: 但有部分的學說的確是有所本,
: 只是從來都沒有人認真去揭露過,
: 而可能只是三言兩語就帶過了......
: 然後你或許要問,典範在哪?
: 也許因為實證主義的影響,
: (不是特指Comte的實證主義,而是對實證方法或所謂科學方法的信仰,下同。)
: 所以似乎大家都習以為常地將實證當作是構成典範的要件,
: 因此你才會突兀地冒出theory一詞吧?
我的用法是:理論,theory,是我們用來認識世界的工具。
理論不一定需要是實證主義式的。
有些哲學家雖然不這麼認為,不過我認為理論就只是對現實的抽象,
理論家建構各個概念後,用概念與概念間的關係來重現、代表世界,
這就是我對theory一詞的用法。
另外,你在問"通說、少數說"我是怎麼理解的。
我一開始就回覆了:我認為這種東西根本不夠格作為理論。
我沒有否認過你所說的"學說"或著我用的"理論"是有所本的,
我在說的只是"通說、少數說"這種標籤是毫無意義的。
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有這種區分我認為至少有三種可能,
三種都對我們瞭解事物或思索該如何實踐毫無意義:
1.多數學者支持的理論學說。
2.學者寫作時為了表達其論點策略性的分類。簡單的說,只為了讓文字更清晰的修辭。
3.考生答卷時為了向出題老師表達支持、忠誠以博取高分的策略性分類,
不管是通說還是少數說,只要不是考生從各種線索(出題的文句、考前蒐集的情報等)
所知道出題老師支持的說法,都是謬說。
第一個是在另一系列論辯中Escarra做的解釋。juotung的反對有許多面向,
其中最簡單的一個面向就是這不是具體統計出的結果,
所以根本沒有什麼"多數"這回事,所以他認為(我揣測)這第一種可能現實中不存在。
Escarra其中一個反駁是:你說這不存在也是你的揣測。
德國、日本法律學界對學說是有嚴謹的彙編整理的。
我是這麼認為:他們兩個的不同意見是存不存在多數學者支持的理論,
其實他們兩個都很清楚的知道,不論存不存在,
這對於我們瞭解事物或思索實踐問題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就算是Escarra也僅僅是認為這"有"(真的有嗎?)"相對客觀"基礎,
我認為,他對這個相對客觀基礎沒有表達任何論據,
如同你一樣,僅僅在描述上做了一點預設:
有些學說、有些學者建構的理論是有所本的。
對我來說最大的理解障礙在於:憑什麼這些學者說的才是有所本的?
juotung說的俗民式的理解就無理由論據?
我在這點上是支持juotung的說法的。
如果第一種可能沒有什麼意義,第二種可能有沒有意義呢?
可能有的,但是這種使用"通說、少數說"的方式會有意義是條件式的:
必須要使該作者自己的論點能夠突顯出來,文字上更清晰的表達,才有意義。
這裡,套句討論串裡的一句話:大家學法律都是用年算的了,
在第二種意義下用"通說、少數說",我們真的要如此使用的話,
我覺得是嘲諷的笑話。
第三種可能就不必提了吧。我自己是對這種事想到就覺得噁心。
: 這邊我不禁揣測......
: 從你認為在Kuhn理論的前提下所做的研究成果值得懷疑
: 到你認為講法政學科的通說與少數說運用Kuhn是殺雞用牛刀,
: 覺得你所理解到的Kuhn總不自主滲入了實證主義的「毒素」,
: 拿已被實證主義否定的Kuhn,
: 論證搆不上科學方法中theory概念的學說之爭,很怪......
你的揣測我看不懂。
我從第一句:「你認為在Kuhn理論的前提下所做的研究成果值得懷疑」就不理解。
這句話是病句。
Kuhn的理論批判考察的對象是科學研究,
他的理論適用的對象可能更廣,畢竟任何理論都存在前提。
我在說的是,如果接受了Kuhn的理論,也就是它對認識論的看法,
在這種觀點下,任何理論指導下得出的成果都值得懷疑。
什麼又叫「已被實證主義否定的Kuhn」?
: 另一方面,在我看來,
: 反而是你關於法律爭論的想像太執著於台灣的法律學術圈......
從某方面來說,是的。
因為我,很可惜,外文裡只懂英文。
我在英文文獻裡沒有看過通說、少數說的用法。
可能會分類,分幾個不同觀點的camp,
可能會說:some theorists say..., others...
但是頂多是為了把文章裡討論的問題釐清用的。
: : 你寫的文字裡有許多片段我是同意的,但是串起來就讓我不理解。不理解,我
: : 當然只好不同意。或許我該忽視掉算了?
: : 例如,你說"終極的關懷還是在這世界"(2),假設這句話我是同意的,但是前
: : 後兩句"法政學科中固然作者怎麼說是重點"(1),以及"文本與這世界的關係"
: : (3),我仍然完全不理解這三句話的關連性。因為,我若同意這句話(2),按
: : 我的理解,我必須同時也反對這前後兩句(1)(3)。我用我想最容易表達的方式
: : 來說明,如果我同意這句話(2),隱含了其他什麼事:
: : a.法政學科的重點不會是作者怎麼說。
: : 如果你說終極的關懷是這個世界,很顯然的,"重點是作者這麼說"這句話是錯
: : 的。重點是這世界裡的構成法政學科觀察現象的人類實踐是怎麼回事。
: : b.文本只是對世界的"重現"或著"代表"。
: : 如果關懷的重點是"世界",那麼"文本與世界的關係",仍然不是終極的關懷,
: : 而只是標誌了我們對世界能夠理解的範疇。
: : 另一種解讀你的話是:你認為這三者同樣重要,都是"重點"。這些"重點"不是
: : 選了其中一個,其他的就被排除、不再是重點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如何建
: : 立起它們之間的關連,你的論點、理由又是什麼?它們之間又是如何依何種情
: : 況衡量?我在你的文字裡讀不出來。
: : 這些是我的抱怨。從我看來,如同這個例子表達的,你每次的論述都太過跳躍
: : 了。太過assertive而欠缺argument。
: 所以我就說其實隱藏的實質爭議太大了呀......
: 一些我認為很理所當然的論理你認為是跳躍的,
: 但要說清楚現象學中詮釋的概念......我也是有口難言......
: 只能說作者的意念、文本、世界、文本與世界的關係(其實就是解讀者的意念),
: 我會考量到四個點,不是三個。
我為什麼說三個是因為你只舉了三個東西出來。
我在說的是這三個東西你不能通通都選,你對你舉的這三個東西出來欠缺說明。
你卻回答我說:如果要談這個問題,要考量四個。
這不是答非所問嗎?
為什麼要這樣回答呢?可以試著把你想到的東西說出來啊!
版上人那麼多,會有人給你意見的。這樣論辯不是能更刺激自己想清楚嗎?
: : 但接著你又提了"康德、黑格爾、意志哲學、現象學"等等"傳統",用了"主體能
: : 動性"這個我太不明白是什麼意思的詞;
: : (我只能猜測你的意思。我所理解的Kuhn的典範論並不是說隨便哪個學者,
: : 只要他說話夠大聲夠力,權力運作一下讓大家服膺他,他怎樣說他的理論
: : 都會變成典範或造成典範變遷。我只能回覆:你該考慮Kuhn在談典範發生
: : 危機是怎麼談的。我在此並沒有在考慮,如你所問的,這些康得黑格爾意
: : 志哲學現象學傳統算不算典範。而且這跟我們之前進行的討論有關係嗎?
: : 提了這點會幫助我們釐清討論的議題嗎?)
: 關於主體能動性的意思,
: 你可能得看點有關象徵互動論方面的社會學書籍了......
: 危機的產生在Kuhn的闡述中看似舊典範的鬆動,
: 看起來像是舊典範已經無法照應到所有的問題,
: 但會有鬆動,會有不可解的問題產生,
: 還是在典範內外學者的主體能動性上,
: 但這也不表示看輕了典範自我指涉的能耐,
: 只是......唉......我也糊塗了......
: 基本上歐陸認識論傳統的發展算是相當博大嚴謹的,
: 雖然一切仍是源於希羅與基督教的眾聲喧嘩,
: 但我願意將它們當作是一新的認識論典範,
: (不過在實證主義的威力下倒成了癟腳心理學的前典範...)
: 一如大家都深信不疑牛頓或愛因斯坦在形上學的地位。
: 至於他們跟我們關於法律學說的爭論有何關係,
: 前面有帶到。
: : 然後你說:Kuhn沒有明說,不代表沒有說。
: : 於是我想問個比較小的問題:你是如何讀出你的解讀的?於是我才會寫這句
: : 話:
: : 光看這句話,你可能會從表面的字義以為我支持前面的a.,但我說這話的背
: : 景是什麼呢?是1.我們的不同意見是對Kuhn理論的解讀或應用;2.我們在討
: : 論的議題是所謂的"通說"在法學論述裡的意義。
: : 因此我在說的是:在我們的討論議題裡,我們是對應用或解讀Kuhn的理論有
: : 著不同意見,那我們在這種背景下,一般說來,應該要關注作者(Kuhn)的
: : 論點是什麼以及他如何闡述,因為這才是我們不同意見之所在。
: : 可是你又回應我:還是有隱含的實質爭議,還有對世界的終極關懷才是要緊
: : 的。那你說的隱含的實質爭議到底又是什麼?
: : 我的問句越寫越多。我其實也是與你有相同的問題:你到底要講什麼?
: 喔......你說的大致認同啊,
: 推文純粹是發牢騷,
: 看不懂就算了。
我不是看不懂啊,是你除了用了幾個名詞,沒有真的說什麼東西出來。
如果你要發牢騷。我一開始說的,"通說不夠格作為理論",
為什麼不能算是牢騷,而你要用推文反駁我呢?
你那時的推文也是牢騷嗎?
如果是的話,算我不解風情好了,也沒什麼好繼續討論的。
--
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請問通說與少數學說的形成?
By Madame
at 2005-12-26T23:54
at 2005-12-26T23:54
請問通說與少數學說的形成?
By Cara
at 2005-12-26T23:23
at 2005-12-26T23:23
這裡有討論法律經濟學嗎
By Belly
at 2005-12-26T22:50
at 2005-12-26T22:50
請問通說與少數學說的形成?
By Mary
at 2005-12-26T13:47
at 2005-12-26T13:47
這裡有討論法律經濟學嗎
By Gary
at 2005-12-25T23:33
at 2005-12-25T23:33